城市规划类有关论文例文,与利益保障视域下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相关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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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信息的手段,目的是为了做出更加“科学”、更符合理性的城市规划图,而将参与进来的公众们作为“客体”.既然公众只是些“客体”,“客体”们提的建议只是要收集的信息,那自然不需要给予这些信息回应,最终导致了公众对参与活动越来越不信任.而真正对公众参与的准确定位应该为何?探寻这个答案的过程也正是本文写作的一个目标.2.过重依赖听证会,公众参与形式单一,公众参与的介入时间晚,持续性不足
听证会是一种正式的公众参与形式,既然是正式的程序,相应的要求必然也会比较多,可听证会的程序优势也是明显的.但是凡事过度则不立,我国的行政机关只看重了这一种参与方式,却忽视了在国外用得更多的“非正式”公众参与形式.在规模有限的听证会中,代表性首先就是一个值得质疑之处.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也许公众的一个短信、一条网络留言或者一封电子邮件就可以实现其参与的目的,公众的建议就可以被行政机关知悉.行政机关固守着单一的参与形式,其不利之处也许在其他行政决策领域还不明显,但是在城市规划中,由于涉及的公众人数众多,相关的利益群体多元化,拓宽公众参与形式,使其实现多样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特别是在人口众多的中国.
3.技术理性与利益诉求的认识偏差
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群体可以区分为专家和普通民众.专家提供的基于技术性的建议与民众提供的基于利益诉求的建议,理论上是不同种类的建议类型,行政机关偏重于专家的建议而忽视民众的利益诉求,将民众放于可有可无的境地,这是十分“危险”的倾向.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归根到底还是对公众参与的定位认识错误,利益诉求冲突的化解才是公众参与的重心所在,过多地搁置利益诉求冲突会使矛盾不断地积累,可能规划阶段不会爆发,但是如果在城市规划的实施阶段爆发,产生的后果和损失会非常庞大.行政机关应当更多地关注普通民众的诉求和建议,当然这并不是对技术理性的否定,而是要求行政机关在符合技术理性的基础上,对城市规划的更高要求.
以上是笔者对发生在我国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困境进行的原因分析,这就像治病的过程一样,首先需要知道病人的病症与表征,然后需要了解发生病症的原因在哪儿,当然最后就是开药方,可是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本就是一个舶来品,在开药方之前,需要将讨论的视角转向域外,选择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体系最为成熟和富有操作性的德国,通过对德国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进一步探析,以期更好地解决我们国家在该领域的“病根”.
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德国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
德国的城市规划包含两个主要层面,可以被统称为建设指导规划(bauleitplanung),一个是城市的土地利用规划(flaechennutzungsplan)(简称为F-Plan),另一个是各个社区的建造规划(bebauungsplan)(简称为B-Plan).土地利用规划相当于城市总体规划,反映的是一个城市政府对自己城市空间配置的战略构想和意图,以确立城市发展的总体框架≠建造规划的对象比较具体,相当于城市详细规划,反映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在每一小块城市用地上的具体落实,任何城市建设活动都必须按照建造规划的具体指标和规定进行,与城市居民的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这两个层面上的规划其制定程序基本一致,故下文探讨中将不再做区分.德国的城市规划主要受联邦层面的《联邦建设法典》(Baugesetz-buch)、《联邦土地使用法规》(Baunutzungsverordnung)、《规划图例法》(Planzeichenverordnung)、《联邦自然保护法》(Bundesnaturschutzgesetz)等法律规范;在州和地方层面,其根据自身特点制定
城市规划类有关论文例文
(一)德国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法律依据
首先,德国基本法为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权利提供了明确保障.根据《基本法》规定,德国公民享有拥有财产的基本权利,包括对于土地、土地之上的建筑物的私有权,以及自由使用这些财产的权利,以及防止联邦州当局直接影响聚落结构的发展.但是,这些基本权利的行使不能对其他权利造成伤害,且必须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城市规划的作出必然要对一部分公民的土地私有财产权造成影响,为了保障“建筑自由”,防止城市规划行为肆意侵害公民权利,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城市规划行为必须征求土地所有者的意见并获得他们的同意.这为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提供了其宪法依据.
此外,对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制度作出具体规定的是《联邦建设法典》以及各联邦州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其中《联邦建设法典》在联邦层面上对于公众参与城市规划与建设有着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而这种制度在联邦州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中,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加以完善和具体化.而其他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门法律中,比如《联邦土地使用法规》、《规划图例法》等法律则偏重于从技术标准的角度规范城市规划活动,当然公民可以通过这些法律的规定而理解有关的技术含义,这从侧面也有利于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活动的进行,有利于参与素质的提高.
总的来说,德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活动的法律依据包括德国《基本法》的宪法依据,《联邦建设法典》的联邦法律依据以及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完善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依据中,《联邦建设法典》是德国城市规划法的主体,其中的规定更为全面,也更具有参考价值,故主要讨论该法中关于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二)德国城市规划中双层可持续式公众参与的主要内容
德国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可以简单概况为双层可持续式参与制度,其公众参与可以区分为两个层次亦或是两个阶段,并且可以循环往复地在同一个城市规划制订中持续运用:
1.第一层面上的初次参与
根据德国《联邦建设法典》的规定,第一个层次的参与是在城市规划编制的初期,要求有关机关应当尽早地告知公众以下内容:有关规划措施的总体目标和意图,该地区规划的主要备选方案,规划方案的可能影响.公众基于获得的信息对规划的草案提出意见,然后规划机关根据公众提供的不同建议,开始修改最初的规划草案,这样形成草案的第二稿.
注意在第二稿中,所有在初次参与中公众提供的修改意见都要以“修编页”的形式附在草案中,在“修编页”中需要表明涉及区域的位置,原先的规划和要转变的规划设想及详细的规划程序细节.
2.第二层面上的正式参与
经过公众的初次参与之后,则开始进入第二次的公众参与阶段.在这一阶段,法律规定政府至少在公示新的草案之前一个星期通知公众,告知将进行第二次公众参与,通知的方式通常是出版正式的政府公报或者在地方报纸杂志上登载信息,有的时候也可以通过在公共招贴栏或在市政厅展示窗上张贴声明以达到目的.
对于正式公示的内容则包括规划草案,附带的解释报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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