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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方面论文范文,与制定我国《电子交易法》刍相关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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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电子交易具有技术化和无纸化的典型特征.数据电文构成了电子交易独特性的基础,对数据电文的内涵应采取广义的理解,其法律效力应得到法律的承认.电子交易的独特性决定了应专门制定《电子交易法》,这已成为国际立法通例.我国现有法律在规范电子交易方面明显不足,因此,有必要修订《电子签名法》,增加电子交易、电子财产、电子信息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电子商务促进的内容,并将其更名为《电子交易法》.

关 键 词:数据电文;电子交易;电子交易法

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04(2012)03009704

信息技术的革命带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电子时代,在电子时代,交易采用全新的电子形式,由此便产生了电子交易.电子交易的蓬勃发展,为我国当前制定《电子交易法》带来了契机.2011年,国人网络购物消费8019亿元,通过互联网支付的业务交易规模达到22038亿元,全国人大财经委有望近期启动一项旨在全面规范电子商务的《电子商务促进法》的立法工作.[1]值此时机,探讨我国《电子交易法》的制定,①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电子交易的典型特征

电子交易就其本质而言仍然是交易.电子交易不同于传统交易之处在于电子形式,这就决定了它具有不同于传统交易的特征.概括而言,电子交易具有技术化和无纸化这两个典型特征.

(一)电子交易具有技术化特征

电子交易是由信息技术革命所带来,对技术的依赖性很强.典型的表现是,电子交易借助于数据电文形式进行,数据电文的技术性很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完善,电子形式会被越来越多地用于交易实务.

然而,电子交易的技术化特征使交易的风险增加.电子交易技术的缺陷,会影响交易的安全.电子交易系统出错、电子交易系统存在漏洞被人攻击、未加密的电子信息被人截获,电子交易信息或商业秘密都可能会泄漏或被篡改.因此,交易安全是电子交易所面临的重大问题,该问题的解决不仅有赖于信息技术的

成熟,还有赖于电子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

(二)电子交易具有无纸化特征

传统信息的载体往往是纸张,例如合同书、信函等,而数据电文的载体是存储介质.纸张上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通过肉眼就能识别出来,而存储介质中的内容是以数据格式存储的,必须借助专用的读取器才能识别.因此,以电子合同形式进行的交易,又被称为“无纸贸易”.[2,3]

在无纸化的电子交易中,数据电文固然方便生成、编辑、拷贝、存储、传输和管理,但在签章时却具有一定局限.电子签名技术应运而生,电子签名法律制度中的电子签名规则随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推广.

电子交易可以使人们尽可能少地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可以节省人们的交易成本,减轻人们的交易负担,是交易方式的一大进步.与此同时,正是由于电子交易具有技术化和无纸化的典型特征,电子交易中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因此,应专门就电子交易进行立法.

二、数据电文的内涵和法律效力

电子交易中的“电子”,其实就对应于数据电文.数据电文构成了电子交易独特性的基础,因此,有必要分析数据电文的内涵和法律效力.

数据电文的内涵

当前,国际社会对数据电文的内涵形成了一致的认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国贸法

收稿日期:20111104;修回日期:20120501

作者简介:周洪政(1980),男,山东济宁人,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委)制定的《电子商业示范法(1996)》、《电子签字示范法(2001)》和《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2005)》均对数据电文作出了规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a)条规定,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电子签字示范法》第2(c)条对数据电文所作规定与《电子商业示范法》相同.《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4(c)条对数据电文所作规定,与《电子商业示范法》的规定类似,只是增加了电磁手段.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认为,“电子的”是指具有电的、数字的、磁的、无线的、光的、电磁的或者类似性能的相关技术.②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对“电子的”所作定义与《统一电子交易法》完全相同.③上述规定对数据电文的内涵采取广义的理解,可以确保法律能够跟得上技术的发展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制定于20世纪末,当时对于数据电文的理解还十分狭隘.《合同法》中提及的数据电文仅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对其他类型的数据电文没有提及,这未免显得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认识到了《合同法》关于数据电文规定的不足,对数据电文重新进行了界定.根据《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我国立法机关在《电子签名法》中对数据电文的内涵采取广义的理解,能够满足技术的发展变化,而且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值得肯定.

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无纸化应用的最大障碍是数据电文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承认,这是信息化推进中的一个核心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才能够得到快速的发展.[4]如果数据电文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将大大影响电子交易的开展,更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

承认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是电子交易法律制度其他内容存在的前提.联合国贸法委《电子商业示范法》第5条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8条第1款规定,对于一项通信或一项合同,不得仅以其为电子通信形式为由而否定其效力或可执行性.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规定,不得仅仅因为一个合同是电子记录形式就否认它的法律效力或强制执行力.④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规定,一项记录或认证不能仅仅因为是电子形式就否认其法律效力或强制执行力.⑤我国香港地区《电子交易条例》采取了与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相类似的规定,该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凡使用电子纪录成立任何合约,不得仅因以电子纪录作此用而否定合约的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承认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已成国际立法通例.我国法律同样承认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第11条对合同的书面形式作出了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⑥可见,《合同法》是承认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的.《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不仅为电子商务立法奠定了基本规则,而且将极大地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5]《电子签名法》第3条前两款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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