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方面有关论文范文例文,与法学的“模糊”方法由“绿胡须基因”引发的相关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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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35;是回避它,但是由于现代科技所面对的系统日益复杂,模糊性总是伴随着复杂性出现;各门学科,尤其是人文、社会学科及其他“软科学”的数字化、定量化趋向把模糊性的数字处理问题推向中心地位;最重要的是,由于计算机科学的发展,要使计算机能够象人脑那样对复杂事物具有识别能力,就必须研究和处理模糊性问题.这种研究的方法不同于计算机把某一特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被认为是确定的(真或假、是或非等并通过二进制数1和O来表现),模糊逻辑的分析方式是将事件变化的可能性分为诸如将要发生、很可能发生、可能发生、不可能发生等,这样就使事件的结果表现为一个概率的反映.此外,当附加的数据收集在一起时,许多模糊逻辑系统就能连续地调节不同概率的值,因为有些模糊逻辑系统能够从错误中学习,并能模仿人类的思维过程,所以,它们也被认为是人工智能的原始形式.“模糊”的思考方式和分析方法最大的特点就是“有选择的忽略”,既不是“模式化”也非“糊涂”.较为适当的比喻就是回归元初般纯化和统一,就象“既然选择了远方,我们就风雨兼程等”一样抛弃陈旧腐落的牵绊而追寻心中的选择等因为,在现实中社会生活、意识形态、道德规范、法律制度等诸多社会存在纷繁复杂,新鲜事物层出不穷——“乱花渐欲迷人眼”,而使我们艰于选择,难于判断.这时,茕孑一身而执着地追求心中的一片光亮总是比困于樊笼中喟叹“生命不能承受之重”显得更有价值.举个“安乐死”的例子.1986年6月23日第1例安乐死案件中,法院给予被告的定案判决是:其行为属故意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行为,情节亦属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故不构成犯罪.同时,相关机构对300名不同职业、文化程度的公民进行的调查显示,认为卧床半年,无自主呼吸,没有感觉,仅靠鼻饲和点滴维持生命的绝症患者可以考虑安乐死的比率为百分之六十七.一定比例的人认为,自杀者在享有生命处置权利的同时需要履行法律义务.如果任之自由泛滥,必然会引起家族成员之间的纠纷,危害社会治安和稳定.但是,在这个问题的衡量上“模糊”的分析方法至少在普适价值角度可以帮助我们在“人之生而平等.人之死亦平等”中找到指向,并通过“权利”观和“情势变更”的思维中找到答案——哉们本没有决定生的权利,但在选择痛苦还是“快乐”上,我们都应是平等的.人类需要“优生”,也就需要“优死”.弗兰西斯,培根说:“医生的职责是不但要治愈病人,而且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这样做,不但会有利于他的健康的恢复,而且也可能当他需要时使他安逸地死去.”所以,如果在以下步骤的严格履行下:(1)必须有权威医院的诊断书;(2)患者必须两次以上(并且具有一定间隔期间)提出申请;(3)近家属的书面认可;(4)公证机关的公证;(5)由符合执行条件的医院执行.那么结果很可能是生者安乐,逝者安乐.但是,毕竟受我国旧有道德、传统文化以及法律制度历史发展的影响,使我们有时累于历史而披着沉重的肉身去思考和判断.从东西方法律思想和道德伦理的历史演进过程中的不同特点里,就可以找到根源.在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人类社会的基本的共同的道德伦理,也生成和发展了各个民族固有的伦理体系和道德准则.同时,在法律发展的进程中,不同类型的伦理机制往往塑造着不同的法律发展样式.在西方,希腊文化是西方社会演进的基础.古希腊因处于半岛之上且商业海运发达,整个社会不象东方氏族公社那样是一个放大的家庭,而是打破了血缘民族关系的商业社会.商业经济文明运动,使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城邦之间的关系更多地表现为理性化的契约关系.存留着希腊文明本体的古罗马社会,是简单商品经济最为发达的社会.商品经济的存在和进步,催发着以权利为本位的商品经济型的法律文化体系的建构和发展.到了11世纪以后,随着自治城市的兴起以及工商贸易活动的广泛发展,市民阶级逐渐成长壮大,商品生产通过与各种科学技术的结合深刻地改变了社会面貌和法律生活,并推动了罗马法的复兴.正是在这一漫长过程中,西方社会所特有的市民伦理逐步形成,进而影响着西方法律的发展.这种市民伦理的基本特点是:主张市民身份在社会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人身关系上市民之间不存在彼此的依附关系;主张经济活动的本质是取得最大化的可计算的利润和利益;主张通过一定的妥协和契约化机制来建立起稳定的法律和社会生活秩序;主张通过一定的程序化形式化的法律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等等.这种形态的市民伦理体现了一种特有的道德追求,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促进了法律形式主义运动在西方的生成和发展.
在传统东方社会,作为社会基本单元的农村公社,是以血缘关系为主导的兼具地域性的组织体.尽管在历史的进程中,农村公社开始割断村社成员之间在血缘上的牢固而狭窄的联系,但这种血缘联系并未被彻底割断,而是表现为自然的宗法关系积淀下来.在我国,作为华夏伦理文化集大成的儒家伦理,是一种特别注重宗法伦常秩序的信念伦理体系.儒家以宗教社会为本位,认为人不是单个的人,而是宗族社会的成员,个人的存在和发展以宗族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为转移,个体只有在宗族社会中才能得到全面发展.个体人格的发展必须同宗族社会的伦理要求协调一致起来.儒家伦理极力神化这些宗法关系所产生的社会伦理义务,让人们处于他们自然生成的或由社会尊卑关系所造成的既定的个人关系之中.因此,与西方的市民伦理不同,传统东方的宗法伦理必然排拒法律形式主义,追求“实质公道”,进而导致对法律的不信任,动摇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地位.在儒家伦理的催发下,传统中国逐渐演化出伦理主义的法律类型
综合以上东西方法律思想和道德伦理的历史演进过程,我国传统文化中以“仁”为本的信念体系中突出人的主观自觉精神和法律人文精神,注重秩序和强调“修己”与“安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内在统一等思想是具有时代性和现实意义的.但是,受到宗法制度的影响,以绝对服从、恪己遵守的“义务本位”思维定式却深植于人们内心深处达几千年之久,并且这种影响弥足深远.反映在国人的行为上,即表现为固步自封,因循守旧,安贫乐道,息事宁人的“中庸”模式.对己如此,对他人亦如此,形成了人们之间基本统一而均匀的距离,它可以包含很多,诸如猜忌、嫉妒、漠视等.这种不一致性必然会对一种事物形成不同的观点和认识,隔膜和纷争也就产生了并且事发的频率颇高.其实,笔者所指的“模糊”分析方法正是基于欲求忽略异类而寻求主旨的“求同存异”的研究方式.同时,笔者认为,爱与善是会辐射的,而仇恨与恶则是会反射的.“绿胡须,,基因看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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