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方面有关论文范文例文,与法学的“模糊”方法由“绿胡须基因”引发的相关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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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己为人”,实际上确是“利己利人”——不但有利于个体发展也同时体现了整体利益的实现价值.而法律制度,道德观念的良性发展对这种民族秉性的要求则须体现在“明确义务,尊重权利,并对神圣的权利有适当的倾斜.”之上.因为,只有在正视和尊重人所具有的权利以后,才可以逐步的通过意识和制度的演进发展来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这种“整体价值的实现”与“个体利益的尊重”是相辅相成的,并且符合近代对“私权的适当限制,发挥资源的整体效用并注重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的学术趋向的.我国法学研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如果能合理的借鉴吸收西方法律体系中的“市民思维”,“平民意识”等有益成分,触类旁通地吸收相关学科的分析研究方法,对法学研究、法制建设和人们法律思维、道德意识的发展和优化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三、法学研究的“模糊”分析方法解析
其实,笔者认为法学研究的“模糊”分析方法关键在于对法律中的模糊性及“价值”的重新审视和考量.
首先,英国著名学者蒂莫西·A,0,恩迪科特系统地提出了法律中的模糊性问题.他认为,“当一个法律问题,或者一个将法律应用于案件事实之问题没有任何唯一正确解答的时候,法律是不确定的.”因此,笔者认为对法学研究从价值角度进行“模糊”分析探索确可拓展视野、另辟蹊径.
其次,法学研究的“模糊”分析方法中的“价值”是“在表达我们同一客体(即能满足我们需要的客体)之间关系的意义时被使用.也就是说,在一个客体能满足我们的需要的时候,我们就说它是‘有价值的’.”原苏联学者也给“价值”下了下列一般性定义:“价值是一定社会或阶级的人们以及个人所需要的、作为满足其需要和利益的手段的那些物、现象及其特征,也包括作为规范、目的或理想的种种观念和动机.”现代英美价值论者中有人认为“价值’’作为抽象的概念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在狭义上只包括可以用“善”、“可取”和“值得”等术语来恰当地表示的东西:在广义上则包括了各种正当、义务、美德、美、真和神圣.价值一词可以被限定在零线以上的范围内,这样,零线以下的东西(如坏、错等等)就被叫做反面价值.价值一词可以象温度一词那样,用来涵盖某一刻度(正、负、中)范围内的东西,处在正极一边的因而被叫做肯定价值,反之,则被叫做否定价值.也即典型的价值观往往成对出现,有正确的价值观必然有反面的情形.有被崇拜的价值,就必然有被唾弃的价值.上述定义表明,“价值”作为现实的客观存在,同社会学、伦理学中的“善”或“利”的概念是一个意思.这两个概念常常被当作同义词使用,如“物质福利,,和“物质价值”的概念实质上具有同样的意思.但上述定义还表明,这两个概念并不完全相同.其区别就在于,价值不仅是物质的,还可以是精神的,而善只是物质的.不仅如此,这两个概念强调的侧重点不ࡧ
法律制度方面有关论文范文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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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与价值分析方法比较接近的是波斯那所主张的经济分析方法.在其名著《法律的经济分析》中认为经济分析法学从本质上就是“将经济理论运用在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改善.”怛同时,正如波斯那所说“经济分析法学只是在以下意义上运用经济学:将经济学看作是一种理论选择理论——即诉讼所要达成的理性选择,换句话说,也就是以最小可能的资源花费来达成预期目标的理性选择,从而将省下的资源用于经济系统的其他领域.无论一种法律制度的特定目标是什么,如果它关注经济学中旨在追求手段和目的在经济上相适应的学说,那么它就会以最低的成本去实现这一目的,在正义的问题上,波斯那认为“我们必须区别‘正义’的不同词义.它有时是指分配正义,是一定程度的经济平等正义的第二种含义——也许是最普通的含义——是效率.”可以看出,经济分析法学归根结底是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利益,当平等与效率发生冲突时,重点是效率,甚至不惜以效率与正义等同相标榜.因此,他被指责为“忽视正义”,“是富人的法学理论”.通过两者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到经济分析方法虽然在分析效率和研究结果的“一目了然”等方面凸显优势,但是针对错综复杂的人类行为和受到社会现象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学研究不仅仅是要考虑“多收三五斗”,而是要解决在方法论上如何寻求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和适用性的问题(我们首先要考虑清楚的是用经济来“解决”法律还是利用经济来“完善”法律).如果只是用简单的计算公式来衡量行为的效益大小,势必会浮于表面流于形式,过于肤浅和片面.不但显得冷酷和冰冷,更会反复到黑格尔所认为的“人格权即物权”的物化思维之中.可见这是不利于发挥法律对人类行为积极的指引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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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正因为法学研究的“模糊”分析方法着力揭示的是人的主观方面,是人们在外面不易察觉的意识活动——所谓价值,无非是人们关于客体的一些思想、观念.这些思想和观念所表达的是人对现实的某种关系.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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