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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有关论文范文文献,与民初湖南省宪自治的宪政价值相关论文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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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政府更替频繁,没有任何政府有能力牵制公民的言论,这客观上为公民社团的建立和发展营造了一个相对宽松自由的社会环境.这一时期,也是中国历史少见的思想自由时期,公民社会在萌生之后,即得到较快发展.公民社会一些志同道合者走到一起,组建成各种公民社团,为追求真理,改造社会,维护自身权益而努力奋争.中国公民社会萌生后,是以学生为主体的激进民主主义者,为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领头羊的作用.

在民初湖南省宪自治中,公民社会权利诉求强烈.湖南民初省宪自治是中国民众从封建专制王权之下站起来后,挺直腰杆真正做人的一次努力和尝试,更是真正做一个有价值、尊严、人格的人的一次尝试.驱张运动就是湖南公民社会对政府权力违背其运行宗旨而危害公民社会基本权利时的有力抗争.驱张运动成为湖南民初地方自治的前奏,是湖南公民社会力量联动的结果,是近代公民社会为抗击强权的努力奋争并取得胜利的典范.驱张运动是一次以学生为主体,主要以省城长沙等地公民广泛参与的社会政治运动.在驱张运动中,各个公民团体空前大团结,湖南民众的公民意识空前觉醒.正如杜赞奇所言,“在湖南,运动起源于军事与民众运动的结合.1919年爆发了一系列反对北方军阀安福系派来的掠夺性的非湖南籍将军张敬尧的民众运动.这些运动背后是学生、教师、新闻记者、以及在其他省份的湖南同乡会.”[14](180−,189)“湖南的民众运动坚持不懈地将湖南的独立或自治域激进的民主改革结合起来.省自治的话语已经完全与革命改造的话语结合交织在一起.”[14](189)

公民制宪运动,是民初湖南省宪自治运动中公民社会权利诉求大张扬的又一杰作,是在宪政精英的率领下,公民社会各界权利张扬的协奏曲.在制宪主体问题上,公民社会坚持公民制宪,各公民社团为公民制宪的实现奔走呼号,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公民制宪运动.1920年9月下旬至10月初,长沙各界、各公民团体纷纷开会,讨论“省自治法”的起草问题.经过公民社会特别是公民团体的反复酝酿,湖南公民制宪运动轰轰烈烈开展起来,“以新民学会的会员、学联的骨干和各界进步人士为核心,以广大学生群众为基础,联合和推动教育、新闻、工商、律师混合政法各界人士,共同商议如何制宪的具体步骤.”[12]10月5日、6日在长沙《大公报》上发表由湖南各界代表377人署名的长达4000余字的《由“湖南革命政府”召集“湖南人民宪法会议”制定“湖南宪法”以建设“新湖南”之建议》,系统提出了公民社会关于公民制宪的制宪目标、主体、组织、步骤和方式等宣言.10月8日,在省教育会坪,湖南报界、商会、教育会、工会、农会、湖南改造促进会、律师公会等36个公民团体派出请愿代表200多人于省教育会开大会,公推毛泽东为会议主席.会上通过了由龙兼公、毛泽东起草的湖南人民宪法会议组织法和选举法要点,并拟呈请省政府办法施行.会上还决定组织“制宪请愿团”,推举方维夏等15人为代表,于“双十节”组织向政府请愿.是年10月10日,在湖南学生联合会的领导和湖南各界公民团体的组织下,湖南公民社会包括学生、工人、商人、店员等在内的2万余人举行湖南各界自治运动大会,会上宣读了《请愿书》,会后冒雨举行了“双十节游行”.在民初湖南省宪自治中,湖南民众在公民团体的推动下,为了争取制宪权而自觉地团结起来,通过发表宣言、游行示威等形式积极表达公民社会的权利诉求.湖南公民社会成长迅速,代表公民社会的公民团体已经成为社会政治决策的重要一极,对基本法律制定施加着重要影响.

不仅如此,在民初省宪自治中,公民社会的结社自由权得到彰显.公民是形成公民社会的基础,而单个的公民是一盘散沙,公民只有以各种公民群体的形式存在才能成为公民社会力量的有力凝结,才能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成为重要的一极,从而发出强有力的权利呼声.因此,结社自由是公民社会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公民只有自由结社才能凝成一股绳.民初湖南省宪自治中,公民结社自由的热情高涨,公民结社自由权得到有力张扬.在民初湖南省宪自治实践中,公团成为重大政治决策的影响甚至决定力量.一项提案或一项法令政策的提出,一般都会引起社会各界公民团体的普遍关注,重大法案的议决往往是政府、省议会和社会各公团和舆论等共进互动的结果.各公团在有关自治的重大问题上,往往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公民团体内部的意见,以期达成合意,然后向政治社会政府当局主张.在民初湖南省宪自治中,各法团展示了其重要的作用.1921年7月10日,为了整合各法团的力量,在公共事务中能够发出更为有力的声音,湖南各法团成立法团联合会,公推蒋育寰为主席.公民团体的大联合增强了公民社会的凝聚力,使公民社会在政治生活中更能发出有力的权利呼声.

在公民团体的积极参政中,公民社会的政治参与权得到极大的张扬.民初湖南省宪自治实践中,公民团体不仅积极从事选举力争选出省议员充当代议士,而且积极组织监督选举,特别是学界在选举监督中表现最为积极.湖南省学生联合会成立了学界临时选举监督团,并在各县成立了响应的分支机构,在选举监督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民初湖南省宪自治中,公民社会的政治参与权在两种截然相反的维度展开.从积极方面而言,公民团体成为联系国家政府和公民个体的一个纽带,实现国家政府和公民个人的有效沟通,从而形成国家政府和公民社会的积极互动,推动国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从消极方面而言,公民团体凝结公民社会的力量形成一股绳,从而对脱缰的国家政府公权力形成有力监督和制约.

可以说,民初湖南省宪自治是民初湖南公民社会民主宪政运动的一场激越的变奏曲.在刚刚摆脱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民初社会,在封建专制的阴霾仍然浓重地弥漫在大江南北黄河内外、军阀混战连连的旧中国,湖南公民社会发出了激越的民权呐喊.要公民制宪,不要官绅制宪,要民主不要专制,要自由不要奴役,要自治不要官治,公民社会发出了激越的权利呼声.宪政、民主、自由、自治成为这场省宪自治运动最为醒目的主题词.

四、湖南省宪自治是超大型社会

民主的最初尝试

200多年前,孟德斯鸠就指出,“一个共和国,如果小的话,则亡于外力;如果大的话,则亡于内部邪恶.”[15]孟德斯鸠看到了一个大国特别是超大型国家治理的困难,即主要是内部的公权力的腐败.在一个大国特别是一个超大型国家往往借助于中央集权的权威维护国家统一,但这种中央集权制由于缺乏应有的民主,政府缺乏公民的监督而腐败严重,公民自由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因此,在单一的中央集权体制下,大国特别是超大型国家往往在国家统一和公民民主自由的享有方面形成一个二律背反的难题.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单一的集权体制利用中央的优势地位,尽可能加强中央的权威.由于中央权威得到很大的加强,在国家――社会的关系模式上,就易形成“强国家――弱社会&

关于民初湖南省宪自治的宪政价值的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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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1;的格局,公民社会的民主和自由权利的空间受到不适当的挤压,公民社会难以对国家和政府形成有力的监督.而失去公民社会的监督或监督不力的政府就极易走向腐败.因此,在公民社会和国家权力之间寻求一种动态的平衡,就成为近现代国家政治生活不可回避的话题,这在超大型国家尤其具有现实重要性和紧迫性.笔者认为,民初湖南省宪自治就是超大型中国在国家统一的基础上追求政治生活民主化的一种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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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秦以来主要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封建专制者为了强化其统治,不断地进行集权,到明清时期这种封建专制集权达到顶峰.在这种政制下,其优点是公权力能保持对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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