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法方面论文范本,与21世纪来中国国际法的新与新挑战相关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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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抱着认真学习和培养人才的态度,以第三方的身份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备战,同时寻找合适的时机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参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过渡期的结束在客观上逼迫中国从被动应战向主动出击转变.“从2006年开始,中国参与世界贸易体系的形式已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从重在修改国内立法以与世贸组织规则和纪律保持一致转向更具对抗性的方式.”最突出的特点是,最初中国以第三方身份频繁参与争端解决活动,而几乎不作为当事人出现.除2002年以搭便车方式投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外,2004年作为被告与美国之间的集成电路增值税案以双方协商解决告终.中国被视为一个易于妥协的被告和很不情愿的原告.它乐于坐在世贸组织的后排,很少通过多边途径解决贸易争端.但从第6年开始改变,截至2012年2月底,中国申诉8起,应诉23起,以第三方身份参与89起.在WTO争端解决活动中,现在的中国,不仅是活跃的第三方、易于妥协的被告,而且是主动出击的原告,更是模范的执行方.随着日益深入地参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活动,中国政府提高了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认识水平,增强了通过世贸组织解决国际贸易摩擦的信心,越来越自觉地把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视为执行本国贸易政策的重要工具、有效参与并影响世贸组织全球贸易治理的一种重要途径,既表明了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积极态度,又从维护世贸组织规范和规则中获得了重大利益,也体现了重视利用多边法律手段解决贸易摩擦和推进国际贸易法治的政策取向.不仅如此,中国充分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权益也对中国参与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庭的活动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2009年12月7日,我国首次在国际法院就科索沃咨询案作口头陈述,我国外交部法律顾问薛捍勤大使阐述了对处理科索沃问题的联合国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的理解,重申了对尊重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民族自决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立场,引起各方高度关注和热烈反响.为了准备口头陈述,此前,外交部条法司和国内国际法学者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共同讨论,深入研究,充分交流,认真论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参与国际法院的司法程序,具有历史意义.2010年8月18日,我国外交部条法司长段洁龙向国际海洋法庭海底争端分庭提交“国家担保个人与实体在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的责任与义务问题咨询案”书面意见.这也是我国第一次参与国际海洋法庭的司法程序,具有重大意义.上述活动对中国与国际司法机构的关系具有重大历史意义,不仅有助于加深对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认识与了解,减少甚至消除对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排斥感和恐惧心理,而且对我国运用国际法的能力提出了新要求.
(三)入世不仅是我国对国际法的态度改变的一个重要标志,而且对我国运用国际法的能力提出了新要求,从而开启了我国世贸组织法律能力建设的探索之旅
积极全面参与世贸组织各项活动,行使世贸组织成员的正当权利,履行人世义务,是一项集知识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人力密集型于一体的非常复杂的工作.尤其是多边贸易谈判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涉及运用世贸组织规则的能力问题,在这方面,我国政府通过官民合作、尝试建立公私伙伴关系来开展世贸组织法律能力建设.上海、北京、深圳等地建立世贸组织事务咨询中心等智囊机构成为政府部门、商界、学界、产业界信息与交流的桥梁,武汉大学、对外经贸大学、上海外贸学院等设立世贸组织学院或研究院,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等定期开展世贸组织学术会议,商务部有关司局不定期组织专家学者、律师与官员进行内部专题研讨或培训,中国政府积极向世贸组织推荐中国专业人士出任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成员.为培训世贸组织法方面的律师,在中国参与的世贸组织案件中,中国政府一直要求国际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合作,“从战争中学习战争”.在协调机制建设方面,中国建立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部际协调机制、SPS和TBT部际协调机制、贸易摩擦四体联动机制等.在过渡期结束后,特别是针对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所产生的强大的贸易保护主义压力,中国采取了积极进取的法律战略加强参与世贸组织制定规则和争端解决活动,引人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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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十年来的实践,也暴露出我国世贸组织法律能力建设的缺陷,如,法学教育与研究亟待提高质量与水平,处理世贸组织事务的专业人才培养仍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世贸组织研究与实践、法学教育之间的距离仍很大,用人部门、人才培养部门、学术研究部门、科研管理部门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联系与沟通机制,低水平重复研究、低效、浪费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在中国法学研究中之地位与影响是前热后冷,世贸组织基础理论与应用研究能力与水平亟待提高,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方法与材料之运用仍很简单、落后,学术交流与争鸣不足.最大的遗憾就是没有一个系统而全面的政府主导的国际法能力建设的国家战略或行动计划.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中国法与国际法互动提供了新基础
2011年3月10日上午9时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等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不仅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而且为深入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提供了新契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就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正确处理好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进一步解决好国际条约在国内的转换、适用和执行问题.
60多年来,随着建交国已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8个增加到现在的171个,我国签订了数以万计的双边条约;同163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经贸合作机制,签署10个自由贸易区协定,同129个国家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同96个国家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成为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积极实践者;随着我国积极参与多边外交各个领域的活动,参加了130多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缔结了300多项多边条约,成为国际体系的参与者、建设者和贡献者.
这些国际条约及其他国际法律安排对于我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营造一个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提供了比较可靠的国际法律保障.与此相对应,我国也在国内法中制定了处理对外关系的法律、法规,建立了规范国家各个领域对外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形成了处理对外关系的国际条约与法律体系,为国家各个领域的对外工作搭建了法律框架.
这不是简单的数量变化,而是实质性的变化.“中国已不是世界曾经熟知的那个寻求推翻国际秩序的制造不稳定的‘修正主义的’大国,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深卷入全球事务之中并日益成为现行国际秩序的支持者和贡献者.中国已经是后冷战国际秩序的一个重要受益者”.中国累计向联合国30项维和行动派出各类人员约2.1万人次,是派出维和人员最多的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更为重要的是,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与国际关系的深刻调整,中国因素已经成为解决诸多国际问题的必需品,中国已成为主要国际机构和国际谈判中不可或缺的一方.2008年7月中国首次跻身世贸组织多哈回合核心谈判圈:自2008年11月以来,在二十国集团华盛顿金融市场与世界经济峰会、伦敦金融峰会匹兹堡峰会以及首尔峰会上,中国都发挥了前所未有的重大作用.
但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和我国已经缔结或加入了数以万计的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之际,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悬而未决,我国宪法没有对条约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作规定,而立法机关在其制定的法律中灵活采用采纳或转化方式将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发布文件通知各级法院在审判案件中可以适用国际条约.不论是为了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还是为了进一步健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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