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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类论文范文文献,与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模式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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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9年教育部对法学研究生学位进行了创新,在学术型硕士学位法学硕士和专业型硕士学位法律硕士(非法学)之外,新设了一种专业型硕士学位――法律硕士(法学),即法本法硕,针对法学本科毕业生招生.在近三年的现实中,大多数高校并没有重视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模式研究,仅仅依靠《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笼统规定,因此在法本法硕的培养中暴露了一些问题.科学合理地设计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模式研究是每所开设这个学位的大学法学院的重要任务,从学生的利益出发,体现以学生为本,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硕士(法学)的这种学位创新在中国法学教育结构性改革中所起的作用.

[关 键 词]法学教育;法本法硕;课程安排;改革创新

一、引言

2009年3月19日,教育部发出《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后简称《通知》),对法律硕士重新进行了定义,明确分非法学和法学两类,考生除要符合学术研究生报考条件外,其中,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要求考生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报考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要求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新增的法硕招收的是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有利于培养专门化的具有更精深法律业务技能和职业能力的法律人才.①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特别适用于法学毕业生的《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作为开设此专业学位学校的指导性文件,也正式标志着法律硕士(法学)(又称法本法硕)这一学位的诞生.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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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认为这一学位的突然设立是为缓解法学低就业率的压力,特别是金融危机使就业压力增大之后而采取的一项“临时性”措施,甚至猜想几年之后这一学位可能消失.因为这样一个新学位的产生并没有体现《2009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之中,在一年以后,教育部发布了《2010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才特别规定了法律硕士(法学)的招生条件,规定两者之间可以互相调剂,而事实上在2009年法科研究生的招生就已经这样做了.在教育部的《通知》中,要求各招生单位以当年的研究生数为基数,按5%-10%的比例减少学术型招生人数,调减出的部分全部用于增加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③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迫切需要,满足研究生教育科学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内在需求.

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模式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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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法学)专业已招收三届学生.2009级的学生均由报考法学各个专业的学生调剂组成.2010年法硕(法学)专业研究生大多仍是以报考法学各个专业的学生调剂组成.法硕(法学)专业演化为考生报考法学各专业研究生失败后的保障性选择.④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对法律硕士(法学)这个新生事物的关注应当从其产生的原因转移到如何科学合理地安排其培养方案的设计上来,才能进一步实现法本法硕的设立意义,从而真正发挥这个学位创设处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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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硕士(法学)发展的瓶颈

(一)法律硕士(法学)的“先天不足”

2009级第一届法本法硕学生均是由报考当年法学硕士而没有达到最后分数线的学生调剂组成,由于是第一年一些学校也将本科为非法学的学生调剂为第一届法本法硕的组成部分.在《2009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中并没有出现法律硕士(法学)的这样学位,而在2009年却产生了第一批法律硕士(法学).2009年4月,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方案,即《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后称《指导性培养方案》)仓促出台,与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培养方案相差不大,因此,法律硕士(法学)暴露出“先天性”的不合理性,主要体现在课程设置的不合理性上:

1.课程设置中选修课与必修课学分设置不合理

法律硕士(法学)的招收对象为法学本科毕业的应届生或非应届生,即在本科进行了14门核心课程的学习,而在《指导性培养方案》中有再次将其中11门同样的核心课程作为必修课安排,既是对宝贵的两年学习时间的浪费,同时重复的课程磨灭了学生上课的兴趣,使逃课率增加.

另一方面,必修课程过多,限制了选修课程的学分.在研究生阶段,学生适当根据兴趣突出自己的专业方向,有利于具体问题的研究,才能在将来的工作中找到竞争优势.同时,每个学校的特色不同,选修课应当根据学校的优势及地区优势进行特色化安排.这里笔者所说的专业方向并非像法学硕士那样分具体的小专业的(如经济法硕士,宪法学硕士等),而是指相当一部分学校进行了法律方向的选择法律硕士(法学)经济法方向等,主要是为了方便特色课程的安排与导师的辅导.

2.实习期限过长

在《指导性培养方案》中,法律硕士(法学)的实习要求是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公证处等司法实际单位或政府法制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部门实习不少于5个月.其初衷是为了体现专业型硕士的实务能力,但是显然在短短的两年时间(包括上课、论文、找工作)里,将给学生带来各种安排上的压力,反而不利于实习目的的实现.

2010年,为法律硕士(法学)开始第二年的招生,共有多达113个大学都开始招收法律硕士(法学)的学生,大部分却仍然采用了2009年教育部过于笼统的《指导性培养方案》,并没有具体且特色化的培养模式.

(二)法本法硕的外部困境

法本法硕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发展的另一个瓶颈则是社会的承认度.这方面主要体现在法本法硕在就业时的尴尬.通过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2009级在寻找工作时的访问调查了解到,这种外部困境体现在:

1.相应的公务考试职位中没有对应的对法律硕士(法学)的要求.在报考国家公务员时,各岗位对专业的要求还停留在只有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划分中,对法本法硕学生的报告造成了困扰.也说明国家单位并没有了解这个新设学位与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区别,也就不能再将来的工作岗位中发挥其特色.

2.在除了国家公务员的相关法律工作中,大部分单位没有正确认识法本法硕.近些年来,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培养也暴露了许多问题,由于没有四年本科的法学教育,其综合性在缺乏有力的法学基础上发挥有限,而法律硕士(法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某些单位对法律扎实基础的要求.与法律相关单位并没有认识到这点.法律硕士(法学)的毕业生在工作面试时,往往要负责解释其学位设计和培养模式.

作为法律硕士(法学)的发展,其经历着高校师生的认可度挑战和校外社会的认可度挑战.这作为法律硕士(法学)发展的外部困境,限制着法本法硕的发展.因此,教育部也提出要求,各招生单位要在专业学位教指委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性质、特点、培养目标、培养方式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方式、在校管理与待遇、奖助制度以及未来职业发展方面等考生最关心的问题的宣传,帮助考生充分了解专业学位,吸引优秀生源报考.⑤

三、法本法硕中的改革与创新

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决定和教育部的通知中可以看出,学术型硕士与专业型硕士的结构调整成为今后教育改革的必然趋势,各种类型的专业型硕士出现体现了这种趋势.然而,这种改革预期的顺利实现,还需要教育部和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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