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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

国有股的转让除须遵守公司法中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之外,还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制订的特殊规定.由于目前国有股权主要存在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所以现有的国有股权转让规定也主要针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但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股权亦可参照之.转让国家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主要目的,除了要满足公司法中一般规定以外,还需通过申报、审批程序,将股权转让的过程暴露于阳光之下,并强化事后监管.

股权的继承

《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明确了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有权直接继承股东资格.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笔者认为,这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应被理解为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剥夺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权而只能被理解为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对继承人直接继承股东资格作出限制,并且该限制性规定若高于对一般股权对外转让的法定、章定要求或致继承人继承权落空当属无效.在实践中如果章程中规定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不得直接继承股东资格,自然人股东死亡后通常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继承人愿意成为公司股东,并通过股东同意程序的,则继承人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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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二是继承人愿意成为公司股东,但未能通过股东同意程序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由于没有“同等条件”可供衡量,如果双方对于转让条件协商不成的,继承人可参照《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三是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公司股东的,则可由其他股东购买其股权,若其他股东不购买或者双方对于转让条件协商不成的,继承人可参照《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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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夫妻离婚时股权的分割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上述规定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人合性”特征而对夫妻离婚引发的股权分割作出了与公司法对一般股权对外转让相同的限制,使《婚姻法》与《公司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

综上,笔者从实务角度出发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进行了探析,希望能为法律工作者在公司实践中正确处理股权转让问题有所启发.

[参考文献]

[1]赵志钢.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2]冯果.现代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3]王艳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再认识――兼评我国新(公司法》相关规定之进步与不足.法学,2006,(11).

[作者简介]马国庆,男,新疆人,新疆大学法学院法理学专业2008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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