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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意识的“底线”定立理论标准.如徐嵩龄先生曾提出“生态意识的最低纲领”的四个方面:第一,废弃物的无害化和最小量化排放.即努力使人类的生产废弃物与生活废弃物尽可能做到无害化排放与最小量化排放.为此,现在世界环境界普遍倡导清洁生产工艺与清洁产品,并对市场商品实施生态标志或绿色标志管理.国际标准组织于1995年颁布了用于产品的环境质量管理的ISO14000系统.第二,物质的全过程管理(life-cyclema-nagement).即不仅要管理好物质在生产过程中的使用,而且要对物质作为产品投入市场后的命运加以管理,更要对生产过程排放的废弃物加以管理.这里,要考虑循环使用的途径,要考虑加以处理后改作他用的途径,还要考虑对暂时无法利用的废弃物进行稳定地存放或无害化排放的途径.第三,资源节约.即使所耗用的资源得到最有效利用.既要节约生物资源又要节约非生物资源,既要对供生产使用的资源加以节约,又要对供生活使用的资源加以节约.这里的节约,不仅是技术工艺或管理措施意义上的,更是在经济结构、生产模式与生活方式意义上的.后者在生态意识中是具有革命性的.第四,自然保护与生态恢复.即对一切自然景观与生物物种加以保护,或是原封不动地保护(preservation),或是在开发利用中加以保护(conservation);并且,对一切被破坏的生态系统进行恢复,或经过野化,使其重现原貌,或经过重新设计,再建一个新的适应于现时条件与未来需求的生态系统.中国社会科学院余谋昌教授曾提出衡量人类的生态实践是否道德的两条基本标准:(1)人类对待生物的行为以维护物种的存在为标准;危害物种生存的行为是不道德的.(2)人类对待生态系统的行为以维护基本生态过程,保护生物圈稳态机制,维护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为标准;为此,人类有责任完善生态系统,保护和增进它维持生命的能力,任何破坏和损害生物圈整体性和生产力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在这两条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其分别就“政治生态伦理”、“环境生态伦理”、“森林生态伦理”、“土地生态伦理”、“资源生态伦理”、“消费生态伦理”、“企业生态伦理”、“人口生态伦理”、“科学生态伦理”、“战争生态伦理”等细分范畴探讨人类具体的、可资操作的生态伦理标准.
这些标准的设定无疑是建立在对现实状况相当程度掌握的基础上,但其又是在一定程度上超脱现实、立足生态整体价值所提出的对大众环境意识以及环境行为的要求.总而言之,对于大众环境意识的基本标准的界定,是协调入与自然的法学肩负的职责,除涉及到上述具体社会调查工作外,还要求对其它学科如管理学、生态学等研究手段和研究成果的借鉴和运用.而生态人模式理论对环境意识底线标准的界定,将是进一步确立大众环境意识以及环境行为底线标准的坚实平台.
5.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律理念
所谓的理念,就是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例.法的理念就是法的极致状态、完美状态,体现为理想的、应然的法.考察法的理念,必须对自然的属性作深刻认识和全面把握,并比较完整地将自然的属性与法的理念联系起来推敲、思考.笔者认为,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其基本理念应蕴含如下内容:可持续发展理念、环境秩序理念、环境安全理念和环境正义理念.上述理念可概括为:人类在发展经济、推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必须通过法律的规制,实现人类和其他生命形式以及与其环境之间和谐、有序状态,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处于良好的或不受不可恢复的破坏的状态,保障一切自然事物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不受外来力量的突发破坏,衡平代际人类的权利及其利益,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上述关于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理念与立法目标表明,维持生态平衡,保护自然环境,都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需要,维护人类的利益.人类的需要和利益(应该说是人类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但具体的“人”总是有目标偏好和时间偏好的,往往表现为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是评价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尺度.人类要求保护的是更有利于自已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促进相对于人的生态平衡(归根到底,也只有人能使自然朝着有利于人类利益的方向发展).这就要求我们改变征服者的姿态,遏制物质享乐主义的蔓延,补救已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建立与环境相协调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明确这一点,是构建生态人模式的基本前提.
由上可见,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其假设的“人”,是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在发展经济、推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维持人类和其他生命形式以及与其环境之间和谐、有序状态,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处于良好的或不受不可恢复的破坏的状态,保障一切自然事物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不受外来力量的突发破坏,衡平代际人类的权利及其利益,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人”.这是法作为当代一种社会环境保护理念的外化形式,对一般的人提出的要求.至于这种要求能不能付诸实践,则与该要求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休戚相关.而这就进一步要求对预设的“生态人”的其他本性要素进行反思、审视、检验,综合生态人模式的各要素,并使各要素和谐共存,在逻辑上和实证上经得起推敲与考验,这样才能使生态人的基本假设发挥其应有的理论预设作用.
三、生态人的社会表现形态考察
如上所述,法学上的生态人模式是对普遍的人类外在特征的一般化,其具有理论上的抽象性,这是作为理论预设的基础性作用所要求的.而为了使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学具备实践指导意义,有必要在理论抽象的基础上对生态人模式的社会表现形态作更细致具体的分类和厘清.其中,对生态人的不同表现形态和生态人环境意识的层次的深入全面理解则是重要的环节.一般来讲,作为普遍的人的抽象,生态人必然表现为社会中不同群体、阶层中的自然人,而正是社会阶层的存在,导致了生态人在社会中的不同表现形态.对生态人表现形态的考察,可进一步分解为对社会阶层的分析以及对人的环境意识层次的分析.现结合有关资料进行考察如下: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成果《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指出,与建国初期相比,目前中国的阶级和阶层状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今中国的群体可划分为如下10个阶层: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经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乡无业、失业和半失业人员阶层.以职业为基础的新的社会阶层分化机制,逐渐取代过去的以政治身份、户口身份和行政身份为依据的分化机制.
有学者提出应从社会阶层入手考察我国公民整体环境意识水平,并认为处于制度转型期的中国,首先需要的不是环境伦理观的各种“高级形态”,而是环境伦理观的启蒙形态――环境意识(environmentalawareness).中国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是一个环境意识十分薄弱的国家.然而,由于中国人口、经济和资源态势,因缺乏环境意识而导致的环境问题比一般发展中国家严重的多.针对我国社会中具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主要群体,对于中国社会环境意识的评估,不妨根据其社会功能、社会性行为和社会性言论针对三类群体进行:其一是知识分子,他们是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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