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相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经济法的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相关论文答辩开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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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中图分类号:D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41-1413(2012)01-0000-02
摘 要:公平与效率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之间是动态平衡而非静止固定不变的,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今我国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生产力和生产效率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为了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就应该提升公平的地位,实现公平与效率并重,在此背景下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公平;效率;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
一、经济法中的公平与效率
(一)公平
一般来说,公平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竞争条件和利益获得的机会公平,主要指经济主体在生产活动、占有劳动成果和获得成就方面的权利平等,交易规则和分配原则的平等;二是实质公平,主要指社会收入再分配公正和救济弱者.如果说机会公平是以民法为代表的私法法域追求的目标,那么实质公平就应当是经济法所追求的重要目标.因为有效率的市场制度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平等,这就要求国家干预,以实现社会总体公平.②所以,经济法公平价值的特征应当是全局性的或整体性的,这可以从程宝山教授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论上得到解释,经济法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本位为自己的思想基础.
经济法的公平主要体现在社会公平上.经济法领域的社会公平,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保障社会成员政治、经济等方面地位平等,共同遵守公平的社会原则,享有同等的各种社会权利,实现利益分配机会均等、结果公正等.经济法领域中的社会公平的最基本内容,是社会成员间的合理的社会经济关系和财产分配关系.其主要内容为以下六个方面:其一为权利公平,经济法领域的社会公平首先意味着权利公平,它承认并保证社会主体具有平等的生存权、发展权;其二为机会公平,社会主体参与经济活动,要求社会确保机会均等,这是实现权利公平的前提.其三为规则公平,经济法不仅要保证在制度和规则面前所有主体一律平等,还要保证社会主体享有平等的规则;其四为效率公平,经济法的社会公平观念首先要从整个社会的发展为出发点和目的,即必须与效率联系在一起求公平.其五为分配公平,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和最高层次.分配是否公平,不仅关系到公平水平的高低,对社会制度的变革、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维护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六为社会保障公平,在现代社会,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我国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③
(二)效率
效率是指经济活动中投入与产出的比较,它表示资源有效利用的程度.效率是任何一个社会发展所追求的价值,因此在其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必然会以效率价值为其目标.法学中也引入了效率价值,它是通过提高效率、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来实现的.19世纪的功利主义法学派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法律并不能直接给公民提供生计,只能通过奖励与惩罚的驱动力引导人们谋求生计和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功利主义法学派间接阐述了法律效率的内涵.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经济分析法学派继承了功利主义法学派的思想,以“帕累托最优”④为基础提出了法律效率.经济分析法学派的奠基人哈利科斯提出了“社会成本”理论.科斯将市场失灵作为资源配置机制的代价,即交易成本.他认为,只有当政府矫正手段能够以较低成本和较高的收益促成有关当事人的经济福利改善时,这种矫正手段才是正当的;在一个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不论权利的法律原始配置如何,只要权利交易自由,就会产生高效率的社会资源配置;各种法律对行为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是交易成本,而法律的目的正应是推进市场交换,促成交易成本最低化.波斯纳在其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提出了“经济效益观”,其将经济学看作是一种理性选择理论――诉讼所要达成的理性选择,即以最小可能的资源花费来达就预期目标的理性选择,其效用指的是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波斯纳将正义定义分为两类,一是指分配正义――一定程度的经济平等;二是正义最普通的涵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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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社会属性与社会利益本位决定了它将致力于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社会整体效率追求的是社会整体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必然会使无数个局部个体效率受益,但两者并非始终统一,有时为了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会要求部分个体放弃对于效率的追求.经济法通过不同于民商法的制度设计,可以为社会效率的整体提升提供制度供给.同时,经济法中的公平指的是实质公平,换句话说,经济法的公平观是要提升整个社会总的福利指数,实现社会总福利的“帕累托最优”.⑤经济法的产生是社会化大生产的结果,以保证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其使命,故追求效率是其价值体现.
(三)我国经济法中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定位
在我国一些经济法专著、教材以及学位论文中,很少有关于经济法“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论述,而即使在相关论述中,关于两者之间关系的定位也不完全一致.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1.公平优先论.有学者指出“经济公平与经济效益是经济法所追求的两大目标,作为法律所应具备的正义价值来看,经济公平无疑是经济法的最高价值目标”.⑥也有学者表达相同观点“公平优先是经济法价值目标均衡的应然取向”.⑦
2.效率优先论.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市场领域的政府干预法,它的社会本位性、国家干预性和市场经济背景,要求在法律的价值中以社会效率为优先价值,同时兼顾公平价值.”⑧“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机制将社会上不可避免存在的经济不公平控制在既能保持其激励功能,又能避免贫富悬殊过大的范围内,即在一个有效率的经济体系中增进公平,以经济公平促进社会公平”.⑨
3.公平与效率兼顾论.有学者认为“一般而言,发展需要效率,发展的持续还需要公平;在经济欠发达时期,为实现追赶型发展目标,效率比公平显得更重要;在经济发达甚至高度发达时期,为实现发展的稳定和持续,对公平的需求就越来越强烈;在当代效率与代际公平之间,代际公平应当优先;在当代公平与代际效率之间,当代公平应当优先.”⑩还有学者指出“兼顾公平与效率,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的目标,因而追求调整的效果或称绩效,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福利的增长,在经济法领域也会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和原则.”⑾
4.公平与效率并重论.“我们认为中国经济法在解决效率与公平问题两者之间的关系上,一直所倡导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选择;但从发展趋势来看,公平问题的价值权重在逐渐增加,中国目前的效率与公平价值选择逐渐向公平倾斜,其发展趋势是‘公平与效率并重’,中国经济法将致力于谋求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⑿
二、应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学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一切经济法规中,始终起指导作用的原则,是经济立法的基础,是执行经济法律法规,进行经济管理、处理经济关系的依据,对经济立法、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我国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1)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2)违法行为法定原则;(3)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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