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类有关法硕论文选题,关于王韬法律思想之主旨相关硕士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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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进化论循环观”对重构近代法的意义重大:其一是确立了近代法制变革的功利主义导向和国家、民族主义的价值定位;其二是根据社会是进化演变发展规律,倡导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主动变革传统法律,建立顺应时代潮流的近代法;其三是变革传统法律要根据终级社会“万国相通”和“工商为本”的社会特点,变传统封闭的伦理法为近代开放的市民法.(四)摒弃古代“机械论循环观”,倡导近代“进化论循环观”
王韬之变易观一方面继承了古代变易观的思维模式,即以《易》书里的“穷则变,变则通”为哲学依据,又以历史变革为事实依据, “夫中国亦何尝不变哉!等三代以来,至秦而一变;汉、唐以来,至今日而一变.” [1]19 同时他把孔子奉为社会改革的先驱,“孔子而生乎今日,其断不拘泥古昔而不为变通,有可知也”[1]23. 但他的变易观不是简单因循的,而是包含有进化论因素的.他把可变的“天心”作为可变的“道”,把有主观能动性的“人事”和时局变化作为立论的依据. “天心变于上,则人事变于下.等是则导我以不容不变者,天心也;迫我以不得不变者,人事也.”[1]21
王韬的变易观特别强调时代境遇迥异古代,古代变革受国内情势的驱动,而现今变革的推动力却在外部.他说:“至今日,而泰西大小各国无不通和立约,叩关而求互市,等几于六合为一国,四海为一家.”[1]22 也就是说今日国家的变革是受国际局势变化的影响,是不同于历史上的 “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西方列强以军事打开国门,通和立约,叩关而求互市,以商业为目的,在此形势下,“汉、唐以来,至今日而一变”,变革紧迫性、重要性与古代不可同日而语.
王韬的变易观以传统经史的变易理论为依据并加入了近代进化论的内容.在法律层面上就是要对传统法在继承的基础上改造、创新.而法律变革的动因却在外部,法律变革的目的是“变法自强”、“救亡图存”.法律变革具有浓厚的工具性和务实性的特点.
三、变通与改良:摒弃传统法主张,倡议构建改良法主张
(一)“君民共主”的立宪主张
王韬在中国最早提出“君民共主”的立宪主张,其哲学渊源是“道器俱变论”,实践依据是他对西欧诸国宪政的实地考察.中国传统社会政治法律的基石是君主专制,最大弊端是舆论“隔阂”、政情“不通”.正如他在《重民》下所批判和揭露的“堂廉高深,舆论隔阂,等虽哀号呼吁,不得而闻也.”[1]35 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制度根源是君主专制,“由上下之交不通,君民之分不亲,一人秉权于上,而百姓不得参议于下也.”[3]
为改变这种局面,他最早建议中国仿效法国实施有“国宪保障”的君主立宪政体,法国“所有法律皆成于国会所定,故其法以维护人民权利为主,人民权利日益增加而国家元气日愈充厚矣”[4].中国应速订“国宪”以明确划分君主、议院、人民三者各自的权限和义务,而“制宪”的根本要旨不仅要“保王”,也要“护民”,使两者各安其分、各守其责.“故欲其国之永安久治,以制定国宪定君民权限为第一义也.”王韬引用《书》上的“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来说明“苟得君主于上,而民主于下”则“上下交固,君民之分亲矣”的君民各安其职的道理 [1]36.尽管王韬在当时提出的是相对 “民权论”,反映了他的立宪思想的渐进性,但这在中国传统专制社会中,权力只赋予统治阶级,民众只有义务而无权力而言,不啻为深刻的认识.他的立宪主张无疑开启了中国实行宪政的先河.
(二)“以商为本”、“以商裕国”、“以商御侮”、“以国佐商”的商法主张
王韬首先对传统社会“重农抑商”政策进行了批判,指出朝廷长期推行遏商抑商政策,是造成了商业长期停滞落后状态的根源.同时他一针见血地指出清政府实行 “遏抑剥损”的商业政策是造成 “上下交失其利”的根本原因.他对洋务派对商业的垄断行为也进行了否定.王韬提出了“官办不如商办”、允许“民间自立公司”等发展商业的口号,论证了中国近展工商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他在《兴利》中云:“中国自古以来重农而轻商,贵谷而贱金,农为本富而商为末富,如行泰西之法,是舍本而务末也”,这是“舍富强而言治民,是不知为政者也” ,而 “迂拘之士动谓朝庭宜闭言利之门,而不尚理财之说” [1]65,照此国家求富强犹缘木求鱼.他在否定“重农抑商”的同时,驳斥了所谓“行泰西之法是舍本而务末” 的观点,同时揭露了顽固守旧分子的“丈田征赋,催科取租”的“重农”[1]65实质是通过攫取地主赋税的方式来维护封建社会经济制度.总之,王韬彻底颠覆了中国古代的“农本”思想,提出了“商富即治之本”,即“以商为本”思想.王韬还提出学习西方国家,实行“商富即国富”的“以商裕国”、“以商佐国”的变革主张.他在《代上广州府冯太守书》云:“西国之为商也,陆则有轮车,水则有轮船,同洲异域,无所不至.等商富即国富,一旦有事,可以供输糈饷.此西国所以恃商为本欤?” [1]391 .他在《越南通商御侮说》中以越南通商富国御敌的事例明确提出了“通商可以御侮”的思想主张[1]229-232.
最重要的是他的商法思想强调制度建设,包括废除厘金制度、设立专督商务的商务局、设驻外使馆、督办商务、创办商务和技术学校、培养商业人才等适合当时国情的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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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简”、“势”、“和”的外交法主张
王韬从外交观念、外交原则和外交战略上谈外交法主张,在持“天下本位”的中国传统社会里,中国的外交被匡限在家长模式,不是大张挞伐,就是册封赐恩,统治者遵循“夷夏之防”、“华尊夷卑”的外交原则.无疑传统外交法具有单维性、僵硬性和务虚性的特点.王韬所持的是国家本位的外交观,具有务实性、多维性和灵活性的改良性质.“通”是外交的本质和精髓,正如他在《睦邻》中指出的,中国外交存在的最大问题是“隔阂太甚”、使得“情疏而不亲,势尊而不近”[1]45.基于“今日中外大势,惟有因势利导之方,万无杜绝驱除之理”,他设计的外交是“设总理衙门”、“召使臣”、“设领事”、“遣公使 ”等“以简驭繁”的务实外交途径[1]44-45 .
通“隔阂”的外交是基于国际列强实力强和清廷实力弱的“势”的清醒判断而采取的“以静制动、纵横陴阖”的权宜之策,是为实现“和”的现实目的,以 “琨耀敦槃,折冲樽俎”为长远目标的外交策略 [1]27 .为此他谴责偏激的主战派,“设使不忍小忿而遽开边衅,置数十万生灵于涂炭,而国是以杌陧,岂计之得哉?”[1]44 因此, “我国王大臣又何妨纡尊降贵,相与通款曲,伸情愫,而瞭然洞烛中外之事故欤.” [1]45
(四)“通”、“简”、“实”刑法改良主张和“建立健全民诉,民诉和刑诉分离”的诉讼法主张
中国历代王朝之法律,开朝伊始简练而易于实行,而每到末世则“律例愈密而愈紊乱”,胥吏乘机“舞文弄法”.刑法的弊端除了反映传统法律技术简陋、低劣外,君主制产生的高度专制集权则是根源之所在.王韬在继承前辈的律例改良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通”、“简”、“实”的刑法改良主张. “通”就是不颠覆传统律例,而是对传统律例进行改良.“简”的思想是鉴于今日“在官在民皆患其繁”,势不得“以简御之.”[1]70他建议在人才选拔和利用上着手,“废律例之繁文,而用律例之精义”,对今天下之所谓例者“必尽行裁撤而后可”[1]57.
“实”体现在务实不务虚.律例的存在,就是解决现实问题,繁密而紊乱的例不仅不能解决现实法律问题,反而造成胥吏“拘牵文义,厥弊日滋,动曰成例难违,旧法当守,而一切之事都为其所束缚驰骤”,造成朝廷“有行法之名,无奉法之实也”. 他提出“减条教,省号令,开诚布公,而与民相见以天”的改良主张[1]24-25.
刑罚改良的主张是王韬受英国刑罚的启迪形成的.英国“其犯法者,但赴案录供,如得其情,则定罪系狱,从无敲扑苔杖,血肉狼籍之惨.等国中所定死罪,岁不过二三人,刑止于绞而从无枭示,叛逆重罪,止及一身,夫子、兄弟、妻孥皆不相累.”[1]157与英国相对比“中律严,西律轻” [1]40.实际上古代中国以刑罚体系严密、刑罚残酷而闻名于世,中国刑罚是一种揉入了法家酷刑的罪罚制度.在清代,大兴文字狱,王韬以英国的律法为例,寄望废除这种谗害知识分子的罪罚制度,推动社会进步.
在诉讼法方面,由于近代中国是家族制社会,民事诉讼多由家族和乡邻居调解的途径解决,进入司法程序的很少,影响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限制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同时国家也没有相应的民事诉讼程序法,简单的民事诉讼却因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变得复杂化.他从英国 “民间因事涉讼,不费一钱,从未有因讼事牵连,而倾家失业,旷日废时者,虽贱至隶役,亦不敢受贿也”的民诉运行中受到启发,倡议建立健全民事诉讼法,民诉和刑诉分离,避免把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混为一起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综合以上三个层面的阐述论证,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通”是王韬法律思想的主旨.这种结论不仅有《弢园文录外编》文本解读的支持,也符合王韬当时的时代风潮和王韬改良变法思想家的身份.
参考文献:
[1]王韬. 弢园文录外编[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5.
[2]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35.
[3] 王韬.弢园尺牍[M].北京:中华书局,1959:30.
[4]忻平.王韬传[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
A Discourse on the Purport of Wang Tao’s Legal Thought:From the View of “Tao Yuan” Series
WU Zhihui1,2
(1.Law and Sociology School, Mi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Mianyang 621000;
2.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Abstract:
Wang Tao is a reform thinker in modern China. “tong(link)”—the thought of flexibility, munication and dredging to realize fusion, namely improved and introducing institutional reform thought—is the purport of his legal thought. Taking “tong” as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he focused on modern fus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traditional philosophical legal view such as “world view”, “tao device view”, “cycle view”, “variation view”, and perated the “alternative”, “improved” ideological purport into his various specific legal claims. So to grasp “tong (link)”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in understanding his legal thought in the whole.
Key Words: WANG Tao; “Tao Yuan” series; tong (link); legal thought; purport
本文责任编辑:龙大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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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6年版;②《西方法学史》,何勤华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③《外国法制史》(第五版),何勤华主编,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④《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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