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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做遗失物,定侵占罪,而不是定性为盗窃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此种情况下唐某对行李箱的占有是观念上的占有,此时如果行为人拿走行李箱应当认为是盗窃罪.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唐某仅仅是起身去卫生间,时间较短,且随时有回来的可能性,理应属于在主人的控制范围之内,符合观念占有的说法,加上火车并未到站,周围的乘客会默认为是原主人占有,不能推定为唐某下车后的遗失物,此时如果有人盗走唐某的行李箱,应当认定为是原主人在观念上的占有,在公共场所扒窃,定盗窃罪 .

5.携带凶器盗窃的 “携带”的定性以及盗窃故(下转第187页)(上接第162页)意

首先,司法界的前辈已经对抢劫罪中的凶器有过较为详细的阐释,此处的携带凶器盗窃类比携带凶器抢劫即可,故,此处不再做赘述,本文只对“携带”二字以及盗窃的故意做详细分析.

携带凶器盗窃行为人携带凶器的目的应当是为了盗窃,而不是为了进行生产生活等活动,更不是为了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且凶器在客观上应当有使他人的生命,健康受到危险的可能性.农夫李大奎,在田间耕作回来,随身携带着用于耕作的锄头,回家的途中见到有一辆停在田间的跑车,他好奇心驱使上前查看,发现车内有现金若干,还有一个苹果5的手机,遂心生歹意,用锄头砸碎车窗,拿走手机和现金,匆忙出逃.此时农夫的行为应否定义为携带凶器抢夺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此处李大奎的行为在客观上看是运用了随身携带的器具进行了盗窃,但是我们更应该考虑他事先并没有盗窃的故意,案例中明确表明他是属于临时起意,根据主客观统一的观点,农夫李大奎不符合入户盗窃的犯罪构成,那么李大奎的行为时属于无罪吗?当然不是,对李大奎只要按照一般盗窃罪定罪处罚即可.

解决了携带凶器盗窃这一盗窃罪犯罪构成的盗窃故意问题,我们来探讨携带凶器是否要求行为人随身携带的问题.请看下例:公车盗窃团伙组织成员闫子章,提前到所要搭成的长途旅游汽车进行“踩点”,将一把弹簧刀藏入公交车的底座,随后检票登上长途旅游大巴,在旅客都上车后,将事先藏好的弹簧刀取出,用其悄悄划开旅客的背包,盗窃走现金,手机若干,此处闫子章利用弹簧刀盗窃的行为是否是随身携带凶器?本人认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携带凶器盗窃应该是指将是指将凶器处于自己的实际控制范围之内,并不要求是随身携带,因为此处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应当是指失主的财产权和人身安全,所以只要行为人是利用凶器侵害了失主的财产法益,就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这一犯罪构成,而不应该仅仅局限于“随身”二字上.所以即使行为人是利用与其本身间隔有距离的凶器进行盗窃,只要行为人能实际控制凶器,就应认定其符合携带凶器盗窃这一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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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全篇,本文通过对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以及法律实践中具体法律应用问题的分析,深入探讨了盗窃罪的新增加的犯罪构成的法律适用,挖掘了现实生活中最为常见的盗窃罪犯罪形式,以案例分析,观点讨论的方式,较为深刻的剖析《刑修八》扩充盗窃罪犯罪构成的意义:即维护社会秩序,加强治安管理,以刑法为手段,惩治社会生活中常见的盗窃罪各种情形,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参考文献】

[1]王鑫.《刑法修正案(八)》条文与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应用[Z].最高人民法院法庭助理,2011(6).

[2]龚培华.刑法适用热点问题研究[J].检察官,2011(3).

[3]祝铭山.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盗窃罪[J].一级大法官,2011(1).

[责任编辑:刘帅]意

首先,司法界的前辈已经对抢劫罪中的凶器有过较为详细的阐释,此处的携带凶器盗窃类比携带凶器抢劫即可,故,此处不再做赘述,本文只对“携带”二字以及盗窃的故意做详细分析.

携带凶器盗窃行为人携带凶器的目的应当是为了盗窃,而不是为了进行生产生活等活动,更不是为了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且凶器在客观上应当有使他人的生命,健康受到危险的可能性.农夫李大奎,在田间耕作回来,随身携带着用于耕作的锄头,回家的途中见到有一辆停在田间的跑车,他好奇心驱使上前查看,发现车内有现金若干,还有一个苹果5的手机,遂心生歹意,用锄头砸碎车窗,拿走手机和现金,匆忙出逃.此时农夫的行为应否定义为携带凶器抢夺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此处李大奎的行为在客观上看是运用了随身携带的器具进行了盗窃,但是我们更应该考虑他事先并没有盗窃的故意,案例中明确表明他是属于临时起意,根据主客观统一的观点,农夫李大奎不符合入户盗窃的犯罪构成,那么李大奎的行为时属于无罪吗?当然不是,对李大奎只要按照一般盗窃罪定罪处罚即可.

解决了携带凶器盗窃这一盗窃罪犯罪构成的盗窃故意问题,我们来探讨携带凶器是否要求行为人随身携带的问题.请看下例:公车盗窃团伙组织成员闫子章,提前到所要搭成的长途旅游汽车进行“踩点”,将一把弹簧刀藏入公交车的底座,随后检票登上长途旅游大巴,在旅客都上车后,将事先藏好的弹簧刀取出,用其悄悄划开旅客的背包,盗窃走现金,手机若干,此处闫子章利用弹簧刀盗窃的行为是否是随身携带凶器?本人认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携带凶器盗窃应该是指将是指将凶器处于自己的实际控制范围之内,并不要求是随身携带,因为此处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应当是指失主的财产权和人身安全,所以只要行为人是利用凶器侵害了失主的财产法益,就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这一犯罪构成,而不应该仅仅局限于“随身”二字上.所以即使行为人是利用与其本身间隔有距离的凶器进行盗窃,只要行为人能实际控制凶器,就应认定其符合携带凶器盗窃这一犯罪构成.

回顾全篇,本文通过对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以及法律实践中具体法律应用问题的分析,深入探讨了盗窃罪的新增加的犯罪构成的法律适用,挖掘了现实生活中最为常见的盗窃罪犯罪形式,以案例分析,观点讨论的方式,较为深刻的剖析《刑修八》扩充盗窃罪犯罪构成的意义:即维护社会秩序,加强治安管理,以刑法为手段,惩治社会生活中常见的盗窃罪各种情形,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参考文献】

[1]王鑫.《刑法修正案(八)》条文与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应用[Z].最高人民法院法庭助理,2011(6).

[2]龚培华.刑法适用热点问题研究[J].检察官,2011(3).

[3]祝铭山.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盗窃罪[J].一级大法官,2011(1).

[责任编辑: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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