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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1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9-000-02
摘 要近年来,各行业、各领域企业通过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进行整合,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产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行业重复建设严重、产业集中度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市场竞争力较弱的问题仍很突出.为此,国务院于2010年9月6日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提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做强做大优势企业.该意见第四点明确指出要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的引导和政策扶持,其中第一项内容就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完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税收作为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重要影响因素,越来越受到重视,不同的并购方式使得并购过程中税负不同,税收因素影响企业并购全过程,恰当的纳税筹划可以降低企业并购的成本,带来最大并购效益.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现行税法中影响企业并购重组的各税收因素进行系统分析,旨在帮助企业合法利用税收政策,在并购行为中科学全面地进行纳税安排.
关 键 词并购重组税收分析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将实际涉及诸多税种,以下将对不同重组方式下涉及到的各税种进行归纳分析,并将企业最为关注的企业所得税作为重点核心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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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兼并中,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上述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四、契税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契税政策根据情况不同也有较多规定,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在公司制改造过程中,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在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在企业分立中,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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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法律形式改变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登记注册地转移到境外,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组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已公允价为基础确定.
其他法律形式的简单变化,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
2.企业债务重组
(1)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2)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的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和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则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3.股权收购
(1)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被收购企业股东应以在交易时的公允价值确认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的所得或损失;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2)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应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
被收购企业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对非股权支付部分,被收购企业股东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股权转让所得/损失.收购企业也应调整相应的资产计税基础.
4.资产收购
(1)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转让企业应以交易时的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受让企业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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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
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
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对非股权支付部分,转让企业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受让企业也应调整响应的资产计税基础.
5.企业合并
(1)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等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6.企业分立
(1)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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