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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有关论文范文,与齐鲁证券大案相关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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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备案登记表后产品才能成立并运行.

有限合伙阶段,证券公司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募集优先级份额时,客户资金汇入合伙企业账户,由证券公司和私募机构指定银行保管箱保管账户密码器、合伙企业财务个人章等并在第三方见证下双方开锁才能领取,避免客户资金被他人划走.由证券公司将合伙企业账户资金转入基金公司定金账户或基金专户银行托管账户.

基金专户阶段,基金公司为基金专户产品开立银行托管账户,订立保管协议,明确保管人在基金专户财产保管、管理和运用等相关事宜的职责等,保证基金专户资金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基金专户资金保管,合伙企业资金进入基金公司为基金专户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后,由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专户资金进行保管、归集、划转、会计核算、清算交收等,从而确保资产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公司担任风控专员,风控专员职责主要有:监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对于无效建议要监督投资顾问进行修正;监督投资经理在限定条件下接受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监督投资顾问在产品届满前5个工作日变现所有的资产,对于因证券停牌等原因未能全部变现的,监督投资顾问在可变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部变现;监督预警线和平仓线规则的执行,当合伙企业财产单位净值触及或低于平仓线时,监督投资经理变现全部合伙企业财产;当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被特殊处理等导致投资不符合投资限制时,监督投资经理发出交易指令使合伙企业财产投资符合规定.

产品资金投向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资金使用基金专户、信托专户等进行股指期货和证券市场投资.并制定严格的投资限制,不得进行贷款或对外担保.不得进行不正当证券交易等活动等.投顾顾问必须按照相关要求提供投资建议,保障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公司风控专员作为合伙企业风控执行专人人负责按照相关约定对资金投向进行监督.

产品开发流程

资金如何流转

齐鲁证券的产品需求调查主要通过营业部收集,上报客户需求,或为单一客户定制产品完成.引入产品各方,投资顾问、基金公司和托管机构.托管银行的选择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其资金池规模和投资范围的限制;二是其公私募产品的发行档期;三是产品审批的速度,并参考其他因素确定合作意向.在上述工作进行的同时,以投资顾问或第三方客户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完成注册成立工作.

产品的报备.由基金公司向证监会进行产品报备,备案主要包括托管银行账户开立、验资、报备及取得B表、证券账户开立等几个阶段.

交易通道.一般情况下,基金专户产品需要向券商租赁专用交易单元.签订租赁协议和综合服务协议,完成在交易所的席位变更手续,整个过程大概需要20个工作日.

采取直接开立资金账户的基金专户产品,其交易通道一般由产品销售量较大的证券营业部提供,并负责三方协议的审核签署工作.需要申请专线和交易网关的费用预算约10万-15万元,系统部署大概需要1个月左右的时间.

交易通道的部署应该以产品取得备案许可(B表)的时间为最后时限倒排工期,避免出现交易通道没有到位影响产品运行的情况.

如果涉及投顾进行程序开发的情况,还需要将该项工作纳入交易通道的进度安排中,进行联调联测.

募集资金的流转.齐鲁证券客户通过银行汇款转账等方式,将入伙资金划入合伙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确认客户汇出资金与合伙企业账户汇入资金一致后,通过两种方式汇入基金公司直销账户:一种是合伙企业募集资金转账到另一合伙企业进行汇总,汇总后汇入基金公司账户;一种是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直接转账基金公司账户.转账结束后,通过与投资顾问、银行、基金公司核对,确保客户资金全部进入基金公司.

2013年,与齐鲁证券合作过的投资顾问分别以上海剑风、上海玲钰和上海联钰这三个合伙企业募集670万元、719万元和4356万元,合计为5745万元,募集资金用于认购工银瑞信睿尊-首善多策略1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工银瑞信基金已出具相关收据,表明基金公司已经收到上海联钰转账的5745万元.

产品还本付息.基金专户产品还本付息由托管银行根据托管协议进行结算,按照基金专户合同支付.

有限合伙企业层面的还本付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支付.齐鲁证券客户以有限合伙人名义入伙合伙企业,作为优先级资金,获得年化6%的约定收益,按季付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将季度收益转账到有限合伙人指定的收益账户.当产品到期时,由托管银行直接将本金和收益(扣除执行事务合伙人已经支付的季度收益)转账到有限合伙人指定的收益账户.

以上是彭晨所在的创新业务部完成一个产品的流程,如果这堆产品仅是由彭晨个人操作的,齐鲁证券的领导们并不知情.而这么复杂的一个产品流程,从成立到报备到卖出,实在难以想象彭晨一个人能玩转多家机构和齐鲁证券公司的多个部门.

涉刑还无定论

违规证监会管不管

关于彭晨案,袁军律师对《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表示,“就本案而言,核心争议问题可能会有两个,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正常的私募股权投资合法融资如何区分?二是如果存在犯罪事实,究竟是齐鲁证券单位犯罪还是彭晨的个人犯罪?”袁军律师称,基金按照是否面向社会公众募集可分为公募和私募.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而私募基金募集资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同时,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的要求方面比公募基金低的多,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

实践中,私募基金投资的隐蔽性、运作方式的相对灵活为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违法操作提供了可能,原本只能向特定对象发售的私募产品直接或变相地向社会公众发售,有些甚至利用公募基金的渠道进行公开销售.私募股权投资这种正常的融资方式在不经意间滑向了非法集资的泥潭.如何区分私募正常融资与非法集资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袁军律师称,根据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其中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是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社会性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也明确指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二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过程中有关法律适用的八大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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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难看出,私募与非法集资的主要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袁军律师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章第八十八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第九十二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该两条的规定,是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后,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私募基金必须面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的基本原则.如果齐鲁证券借公募销售渠道销售私募产品,而公募基金的销售渠道一般均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销售,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至于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需综合全案事实,根据中国刑法及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认定.

在彭晨被拘一案中,是否存在私募产品借公募发售渠道进行公开销售的事实可能成为一个焦点.如果存在,即意味着存在私募产品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销售的事实.在此情况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可能,当然是否构成犯罪还有待司法机关在查明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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