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相关论文例文,与关于行政法理基础的相关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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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漫艺,女,河南郑州人.郑州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
摘 要:自学者罗豪才提出将“平衡论”作为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这一命题后,有关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学术讨论在我国行政法学界拉开序幕,在这些讨论中最主要的是“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三种理论.其中被众多学者认可的是“平衡论”,但是在这种认可之内,却又对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平衡论”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本文笔者认为,“控权论”作为传统行政法理论基础,虽有时过境迁之感,但是从行政权的特殊性角度分析,这一理论其实仍然有其存在的价值.现代“平衡论”不过是对传统“控权论”的扬弃,控制行政权力应当是“平衡论”的核心.因而在行政法律制度设计上,应着重强调对行政权的控制和监督,只有这样依法治国才能走上健康之路.
关 键 词:行政法理论基础;控权论;平衡论;行政权力
我国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热潮始于1993年罗豪才教授发表的一篇名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的论文.在这场讨论热潮中,有十余种学说被提及,诸如“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服务论”、“人民主权论”、“政府法制论”等.这场讨论以其持续时间之长、涉及行政法学界人数之多、理论探讨之深而为人瞩目.但这场讨论也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因为涉及到的学说、观点过多,众说纷纭,甚至有些论点根本没有建立在行政法治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因此反而让人觉得有些杂乱无章.这场讨论甚至还直接被一些学者否定了,在他们看来行政法理论基础是一个“虚构的神话”,是一个类似于“上帝”的问题,没有存在的实际价值.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讨论,不仅深化了对一些行政法基本概念的理解,更新了行政法的理论体系,而且开启了对行政法的哲学思考,有利于为我国今后的行政法发展找到一个正确的方向.这样广泛而深入的学术大讨论,对任何一个学科都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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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争论
虽然行政法学界已对行政法学的核心问题达成了一些共识,即行政法理论体系的核心为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但是,不同流派针对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相互关系定位不同,以及价值取向的差别,形成了不同的理论模式.
(一)“管理论”
支持“管理论”的学者认为行政主体和公民的关系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强调二者法律地位的不平等.“管理论”任务的是贯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被前苏联、前东欧等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所采用,中国在80年代也受此说影响.因为“管理论”强调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不平等地位,片面维护行政权,从而加重了行政权的膨胀和滥用,也造成了重实体轻程序的行政法格局.当前,这种理论已经不符合行政法的发展潮流而被大多数学者所抛弃.
(二)“控权论”
主张“控权论”的学者则强调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利.主要措施为通过立法、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来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权利.这比较类似于英美法系的传统控权模式.我国倡导控权论的学者正是在西学的熏陶下,从英美法系的优秀法治传统中汲取了养分,并看到了中国行政法治的曙光,希望通过西学东用来解决我国行政权滥用的现实问题.但是,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只有根植于现实的土壤才能发展壮大,深刻反映一国政治文化的行政法律制度更如此.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传统下,没有能酝酿出资产阶级式民主的土壤,近代的中国更没有经历过像西方国家那样深刻的宪政运动,因而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开出的“控权之花”很难在中国这片土地上绽放.
虽然鉴于中国现代行政权膨胀和滥用的现实,诸多行政法学者将目光投向了“控权论”.但是作为“对症下药”而存在的“控权论”不免有应时之需的嫌疑.况且“控权论”一味强调行政权在行政法中的地位,而忽视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未免有所偏颇.一个理论如果可以称之为一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必然要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全面性和前瞻性,虽然权力天然的扩张性,滥用的可能性使控权的思想必将长久的存在于行政法之中,但将“控权论”作为学科的理论基础就有所不妥.
(三)“平衡论”
学者广泛讨论并获得了更多支持的“平衡论”,其基本的主张是:行政法的制度设计应该是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并通过平衡二者的关系,来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等社会多元利益.其中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1、在立法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公平配置;2、在行政法的解释与适用过程始终贯穿利益博弈的方法与理念.
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矛盾是“平衡论”主张行政法调整的基本矛盾,其目的是达成行政权与公民权的总体平衡.基于这个基本观点,“平衡论”就价值导向、基本概念和范畴、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相关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有针对性的观点,并对诸多问题做出了较为系统的回答.在此过程中,学者们试图探索如何在现代社会中构建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以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行政效率与个案公正,促进市场经济和法治政府的形成.
1、“平衡论”的基本内涵.
在有关行政法的价值导向的倚重方面,“管理论”和“控权论”存在着差异,前者倚重行政权,后者倚重公民权,因此二者在效率、公正等价值要素的安排上表现出相应的偏好.但在“平衡论”的支持学者们看来,应该要尊重和调整行政法领域内多元的社会利益及价值,强调采用相对中庸、平和的方案解决价值冲突问题,在行政法中的各项关系中促进“最佳公正”的平衡实现.针对当前中国的国情,现阶段的“平衡论”则更为强调对行政相对方权利的保护,目的是抗衡行政权的扩张与滥用,但在特殊情况下有对不同利益的选择也应当有所偏好.中国的行政法不同于西方国家的重要之处,在于中国行政法是以集体主义为基本出发点,国家利益贯彻于行政法制度安排的始终.
在法治原则方面,传统的“控权论”视政府为一种必要的“恶”,认为行政法制度设计的重点是限制行政权力,对政府在实现社会公平、提供公共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持谨慎态度.因此,在这种法治观念下,政府是被控制的对象,而公民的保护地位也是消极的.“管理论”的法治原则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但是,“平衡论”不同于以上两种观点,它认为这两种观点既不符合一个合理的行为动机假设,也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权利和权力应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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