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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冠(1984—),男,汉族,北京人,法学硕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研究方向:企业和公司法.
摘 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是解决被害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其对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着重研究附带民事诉讼的独立性并参考国外立法经验及我国现今司法状况,并提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重构的设想.
关 键 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独立地位;制度重构
一、概述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殊程序,它是解决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其对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仍是民事诉讼,但它又有着自身的特点,它的成立与解决都依附于刑事诉讼的进行,和刑事诉讼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附带民事诉讼把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结合起来合并审理,在司法实践中有着积极的一面.但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前进,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甚至影响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重点讨论民事诉讼的独立性问题,并提出对该制度进行重构的设想.
二、国外立法现状
当某一犯罪行为既产生了刑事法律责任又同时具有民事侵权性质时,就产生了刑事与民事两种法律责任.但在如何处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上,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大体分为两大类,笔者在参考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归纳概括如下.法国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但被害人有选择权.而英美法系国家将刑事与民事两种诉讼完全分开,强调民事诉讼拥有独立的地位.
尽管各国诉讼制度各有千秋,大不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都尊重民事诉讼的独立地位,只不过平行式的程度更深一些.而且,从德国、日本等国的发展趋势,亦可看出附带式的诉讼模式有向英美法系的诉讼模式发展的趋势.
三、附带民事诉讼独立地位的理论探讨
在比较了两大法系的刑事与民事诉讼关系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民事诉讼应当原则上独立于刑事诉讼,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笔者基本赞同英美法系平行式的刑事民事诉讼模式.理由如下:
1.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诉讼功能及诉讼目的上是迥然不同的
刑事诉讼是指由国家主导以解决被指控者与国家之间产生的刑事纠纷的专门活动.①而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据民事诉讼和适用民事实体法等解决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或诉讼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②由此可以看出,刑事诉讼主要解决被告人是否犯罪,应否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当事人一般是无权处分的.公诉案件一般是不行的,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可以自行和解.当然,公诉案件中公诉人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就罪行进行协商,例如美国的“辩诉交易”.但在中国,刑事案件绝大部分当事人是无处分权的.而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可依法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所以,刑事诉讼是国家为了追究犯罪而进行的专门活动,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表现形式,而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主要为解决被告人对被害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问题.两者有着天壤之别,合并在一起,势必造成混乱.
2.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追诉原则上是不同的
刑事诉讼采取的是国家追诉原则,绝大部分案件都是由国家检察院提起公诉;而民事诉讼则注重私权自治原则,赋予当事人处分其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权利;而民事诉讼若附属于刑事诉讼,必然会使被害人的处分权无法充分行使.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仅是附属物,所以,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受到限制,并且法院的职能色彩也很浓厚.
3.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证明标准上存在巨大差异
尽管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没有区别,都是“证据确实充分”,但实践操作上,人们已经逐渐认识到不同性质的诉讼证明标准不应当相同,一般认为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应该高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证明标准.具体来说,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可以表述为“优势概率的证明”,即在审查诉讼双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基础上,评价双方证明结果的概率,其中概率占优势者即可胜诉或得到有利的裁决;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可以界定为“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即在审理诉讼双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基础上,判断公诉方的证据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这是刑事案件中做出有罪判决必须达到的证明标准.③
所以,随着法治的发展,我们会越来越多地面临着证据法上的证明标准的挑战,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合并审理,把本应该用于不同证明标准的诉讼合在一起适用同一标准,显然是不科学、不合理的.所以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开是大势所趋.与其等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拖整个诉讼法改革的后退,不如让其在前面领跑,主动朝着先进的方向前进.
笔者在此举辛普森案为例,尽管其在刑事审判中被宣告无罪,但在民事审判中,基于同样的证据却要对其前妻及其男友的死负民事赔偿责任.之所以两次诉讼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不同,正是因为证明标准不同.
基于上述三点,笔者认为,在理论上,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有着本质的区别,两者应当分开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违反诉讼法学基本原理的,而违反基本理论则必然会导致在实践中有不和谐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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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带民事诉讼引发的问题
在实践中,由于民事诉讼只是刑事诉讼的附属物,这就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的产生.
首先,既然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先审理刑事案件,等刑事判决尘埃落定以后,再审理民事纠纷,这样一来,“先刑后民”的格局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
笔者认为,“先刑后民”的实质是“重刑轻民”,要想切实保护被害人的权利,“重刑轻民”的思想是要不得的.“先刑后民”将带来极大危害.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发回重审的次数并未做出限制,亦允许公安、检察院补充侦查,这就使我国的刑事案件可能出现旷日持久的现象,而且此问题会日益突出、严重的.④其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固然可以提高诉讼效率,但是提高效率的前提是保证最基本的公正.诉讼制度或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5笔者也赞同“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的理念,但是,讲求效率,也要有底线,不能损害最基本的公正来换取效率.
再次,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判决部分亦由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做出,这就出现了刑事法庭的法官审理民事案件的现象.虽然法官应该对所有的法律知识都有所了解,但毕竟刑事法庭的法官不可能像民事法庭的法官那样对民事案件驾轻就熟.所以,让刑事法庭的法官兼理民事判决,多少有些专业不对口,这会造成同样性质的案件、同样的情节,却得不到同样的判决结果,这无论对被害人还是被告人都是不公平的,甚至还可以出现不同法官的认识不一致,刑事法庭法官的判决结果与民事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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