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关系相关论文范文集,与山西经济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稳定的法律调整相关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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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建设滞后等严峻挑战,就业工作面临一些障碍与难题:全省从业人员数量持续下降;国企下岗职工增势不减,再就业率不断下降;隐性就业、下岗职工就业不稳定,再就业者数量大大高于统计数量,收入偏低;劳动关系与实际就业状况脱节;劳动力市场功能欠缺;劳动力供需错位;就业与就业转移难;企业无力筹措资金,下岗职工再就业难;优惠政策不落实;就业服务体系不完善,劳动力市场建设滞后,职能发挥欠佳.目前制约劳动就业需求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经济实力弱,社会就业容量有限;第二、三产业经济增长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减弱;经济结构不合理,就业渠道狭窄;城镇化建设滞后,吸收剩余劳动能力弱;劳动力市场机制不完善,劳动力资源不能得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因此,当前我省劳动关系不稳定的现状亟待扭转,而找出造成这一后果的原因并加以改善,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二)当前山西省劳动关系不稳定的原因分析
目前山西省劳动关系不稳定有劳动关系自身的原因,也有劳动关系以外的其他原因,还有特别是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从劳动关系自身的原因来看,主要有:劳动关系日渐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的态势;就业形式日趋多样化;灵活就业形式下的劳动关系呈现出非正规、动态和不稳定的鲜明特点;劳动力流动频率加快,劳动关系短期化趋势明显.从法律制度的原因来看,法律制度的设置通过调节劳动关系背后的利益关系来实现立法者的意图,而目前调节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甚至存在立法的空白.本文认为,劳动关系不稳定除了上述两点愿意外,还因相应社会调控制度的缺失或者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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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转型时期山西省劳动关系存在的形式
由于经济转型时期,我省处于接替过程,各项劳动关系的政策、规章制度和法律规范不健全,劳动关系多种形式并存,典型劳动关系与非典型劳动关系,全日制用工形式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而非典型的劳动关系主要有事实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借调劳动关系、间接劳动关系、团体劳动关系、借调劳动关系、试用劳动关系、暂时(临时)劳动关系等;非全日制等用工方式包括弹性就业、派遣就业、自营就业、家庭就业、社区就业等多种就业形式,这些均要求我们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劳动关系新形式,并探索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新方式.
总结上述山西省劳动关系的新特点是:劳动关系稳定性差,调整频繁;劳资关系紧张,矛盾加剧;企业用工短期化;弱势群体更加弱势;劳动关系纠纷由个别转向集体.
由此,劳动关系在山西经济转型期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短期化;违法签订劳动合同;擅自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劳动纠纷频发、范围扩大;企业加大规避法律的力度.
三、优化经济转型时期山西省劳动关系稳定的机制
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因此,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不仅需要从劳动关系确立前、确立中,还要从劳动关系运行等的机制去维护.
(一)完善劳动关系稳定确立前的机制
劳动关系确立前稳定机制的构建,可以从就业促进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劳动力市场反歧视制度等三个主要方面去完善.
第一,就业促进制度.由于就业不仅与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文化密切相关,而且与人口、政治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就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而就业权作为一种宪法规定的基本的社会权利之一,自然保障这种权利的实现首先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实现就业权,则要求国家以作为的方式来履行自己的义务,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求职中的义务,只要不实施歧视行为即可.因为劳动者在企业中所享有的这种就业保障的权利,是通过劳动合同而将法律所赋予的法定权利转化为劳资双方的约定权利而得到实现的.努力创造就业机会和为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是政府义务的两个主要方面.
第二,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一种安全制度,而“社会保障”一词首次出现在1935年美国制定的《社会保险法案》中,其把社会保障解释为是社会的安全网,作用在于对国民可能遭遇的各种危险如疾病、年老、失业等加以防护.据此,该定义明确了以下几点:一是提供救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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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构建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从宏观上稳定劳动关系.
第三,劳动力市场反歧视制度.歧视,从本质上看,是一种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对就业和职业歧视作出定义:任何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差别作出的排斥或者优惠某些群体或者个体,实质上均属于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歧视在劳动力市场,主要表现为地域歧视、性别歧视、身份歧视等.在这种歧视下,被保护的群体可能因此而失去应有的竞争力,成为温室里的“花朵”,而被歧视的群体则无法正常进入劳动力市场,即便进入却也或多或少地被剥夺了一些权益,这不利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影响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效率,也有损国民经济的发展,甚至降低人力资本的开发度.因此,劳动力市场反歧视制度就是消除这种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构建劳动力市场反歧视制度,达到劳动力市场准入的平等性、信息获得的有效性、劳动力转移和流动的畅通性的效果,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制度的设计:一是完善劳动力市场反歧视的相关立法,如全面清楚准确地界定劳动力市场的歧视,把握歧视性质和范围的界定,厘清职业标准;二是设立公平就业委员会;三是赋予劳动监察部门处理用人单位就业歧视行为的权力;四是改革户籍制度,户籍制度已成为就业公平的制度障碍,其意义在于全面改革劳动力市场中阻碍平等就业的行政制度.因此应当要予以改革,使劳动就业与户籍完全脱钩.(二)完善劳动关系稳定的确立机制——完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可以这么说,劳动合同主要是规制劳动关系确立和运行,诚如“劳动合同已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合同,而是一种在‘契约自由’原则基础上渗透了国家公权力必要干预的、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式上均有自由选择的缔约权,然而实质上的不平等则必将导致劳资关系不公正的结果,进而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对用人单位没有任何制度上的约束,其将完全以自身的利益为考量而决定是否稳定以及稳定劳动关系持续时间的长短,诚如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所说:“这种法律形式上的契约自由,不过是劳动契约中经济较强的一方——雇主的自由,他借此获得他方提供的劳动,对于经济弱者——饥肠辘辘、两手空空,必须寻找工作的雇员,则毫无自由可言.他唯有接受他能找到的雇主向他提出的劳动条件,而不论好恶.”虽然目前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为稳定劳动关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实践中却仍然存在很多不尽人如意的方面,如在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制度的设计上存在不足.因此,我省应尽快完善相关的劳动关系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三)强化劳动关系稳定的运行机制
众所周知,劳动关系是一种持续性的社会关系.虽然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可以对劳动关系进行保驾护航,但在集体合同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或地区,一般由集体合同法律制度对其调整.
1.集体合同法律制度.所谓集体合同,是指劳动者组织或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或其组织为规范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资双方共同利益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在制定集体合同的过程中,涉及到集体谈判制度.可以这么说,集体合同和集体谈判制度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具有同样的作用.集体合同和集体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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