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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方面论文范文文献,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优先性相关论文摘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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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请求权与其他权利冲突时,法律予以优先保护.

(二)实现公共政策的需要

美国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认为:“公共政策是对社会价值做权威性的分配.”伊斯顿指出了公共政策在社会价值体系中的至高地位,其他制度和政策都需无条件的服从.国内学者张金马认为,公共政策是党和政府用于规范、引导有关机构、团体和个人的准则和指南.其表现形式有法律、规章、行政命令和政府首脑的书面或口头声明、指示以及行动计划和策略等.张金马阐述了公共政策的重要作用和表现形式.公共政策和法律制度虽然都是政治上层建筑,但公共政策的价值位阶更高,法律应该为公共政策服务.当前,有关法律的公共政策是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关系整个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涉及人员众多.若不优先保护住宅维修专项资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难以有效保障,小区众多居民的生活将受到严重影响,社会难以稳定,和谐难以实现.为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法律必须优先保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保证物权优先的需要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有恒定性,业主的所有权一般不会转移,即使被截留或挪用业主的所有权也不会转化为侵权之债.所以,业主始终拥有资金的所有权.所有权作为物权,当然具有优先性.对于物权的优先受偿,法律未集中进行规定,但学者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理论总结,确立了如下四项规则:

第一、物权优先于债权;

第二、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物权担保的债权;

第三、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

第四、与出卖人就出卖物具有物权关系的人对该出卖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请求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可依据物权优先规则确定其顺位.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优先顺位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请求权优先于普通债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所有权恒定,始终由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一般情况下不会转移给他人,也不会转化为侵权之债.当第三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收单位或保管银行享有债权,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返还请求权就可能和这些债权竞合.此时,业主的返还请求权属物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顺位规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优先于第三人债权予以返还.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请求权优先于担保物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被截留或挪用,侵占人用其购买商品、添置固定资产,资金从货币转化为有体物,但业主的物权并未转化为债权,可借助追回机制追及到有体物所在地行使其合法所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当有体物被设立了担保物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请求权就与担保物权竞合.此时,不应单纯根据物权优先规则来确定它们的顺位,应综合考量立法目的和公共政策.笔者认为,综合这些因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请求权优先于担保物权.其理由如下:

1.住宅维修专项资金具有明显的保障功能,旨在保障小区住房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居住权益.居住权是生存权的重要内容,属基本人权范畴.法律虽以担保物权的优先性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以此维护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但是,担保物权与关系人的尊严和生命健康权的基本人权相比,基本人权属“两利相较”中的“重”.利益衡量之下,住宅维修专项资金请求权更值得尊重和保护,应优先于担保物权.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旨在保证小区公共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居住权益,与众多人员的生活紧密相关,具有公共性,属社会公共利益范畴.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只涉及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冲突时,个人利益应让位于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住宅维修专项资金请求权优先于担保物权,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实现特定的公共政策.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严禁挪用或截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要求主管部门追回,并对相应的责任人规定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可见,法规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给予了特别的关怀和保护,要求作为公权力的行政权、司法权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所有权.担保物权只在被侵害时才能得到司法权的被动保护,且一般无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可言.可见,法律是优先保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请求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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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请求权优先于一般优先权

法律基于特定的国家社会政策或者保护弱者的需要,直接规定某些债权对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学者称之为一般优先权.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了三类一般优先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破产分配时,被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若未返还,它就会和参与分配的一般优先权竞存.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虽被挪用,但在追回机制的保护下,其对资金的合法所有权仍然存在,可追及到资金所在地行使取回权.对于取回权,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业主可据此取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之后,一般优先权才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所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请求权优先于一般优先权.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优先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对建设工程优先权作出了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了建设工程优先的具体实施办法:“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优先权对保障建筑工作人员工资、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被挪用于建设工程,就会和建设工程优先权竞合.两利相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请求权更值得保护,理由如下:

1.如上所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关系广大业主的居住权益,与基本人权——生存权息息相关.而建设工程优先权旨在维系建筑行业的良好秩序,保障发包人的合法权利.两利相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更“重”,应优先保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表明法律优先保护自然人的居住权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保障的正是自然人的居住权益,当然应该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请求返还.

实践中,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竞存而冲突时,可基于其优先保护的法理基础,按照权利顺序规则来确定其顺位.

参考文献:

[1]梁纯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2.

[2]杨宇冠、吴高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解读6.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429.

[3]蓝潮永、关今华.人权与法治.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66.

[4]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334—336.

作者简介:李传海(1976—2),男,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学位:法学硕士学位,重庆市南川区新城区管委会主任助理,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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