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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学,是一门庞大而又精细的学科,在历史的长河中,众多的法学大家对其进行研究与探讨,希望能够抓住其精髓.由于历史的原因,各个大家站在不同的角度去研究法学,最终形成了不同的理论体系和派别,犹如我国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而其中的社会法学派则是其中的一派.本文重点从各国社会法学派思想家的主要观点着手,探究欧洲和美洲两大支派的发展过程,最终从国外的代表思想和立法例中总结出了社会法学派对我国现代法学研究的影响.
关 键 词:社会法学派;社会利益;社会连带;现代法学研究
一、社会法学派概述
社会法学派是资产阶级法学各个流派中的一个派别.一般认为,法国的孔德是早期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在早期的社会法学派中的主要人物有德国法学家耶林和新黑格尔法学首创人柯勒,耶林认为“法律是国家通过外部强制手段而加以保护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而在后期,社会法学派又有了进一步发展,其主要的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该流派又分出几大支派,在欧洲,有自由法学、利益法学和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在美国,有庞德的社会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
社会法学派的支派较多,但基本都有两个共同的特征:1、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2、认为法或法学不应该像19世纪那样仅仅强调个人的权利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①从上述第一种特征看,社会学法学派属于广义的实证主义法学,即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相对称的社会实征主义法学.同时,社会学法学派、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社会学三个概念实质上是同一含义,只是由于研究者本人是法学家或社会学家,在研究同一问题时,其研究角度和着重点有所不同.西方法学家有的认为法律社会学是描述的,而社会学法学则是规定的,也反映社会学和法学的研究角度不同.还有人认为法律社会学是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科学,或者认为它是应用法学而非理论法学.值得注意的是,社会法学已经不同于传统的法律哲学,它们很少探讨那些原来属于法哲学的问题,比如法律的本质、结构、思想等,而是更多的探讨法律的具体问题,比如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及这种作用是如何发生的、法律的效果、影响的社会因素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传统的法理学是法学的话,那么可以认为,社会法学更像是法学的一种技术.同时,从两大分支学派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社会法学研究的范围和目的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社会效果,而不是封闭的规范体系和概念.第二,结合社会学研究和法学研究,为立法作准备.法律的社会作用和产生的实际效果才是社会法学派研究的主要目的.第三,研究使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及其在不同国家的具体体现.
二、社会法学派的兴起
社会法学派产生于19世纪末的资本主义社会向垄断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时期,与其他流派,如自然法学派等学派相比较晚.在当时,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再向垄断资本主义社会过渡中一味强调个人利益,而忽视社会的利益,导致资本家愈发富裕,而普通民众则面临生存飞艰难,诸如失业、住房等问题,社会矛盾日益严重.为此,20世纪各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出现医疗卫生、失业救济、最低工资标准等方面的社会福利性的社会立法,形成“法律社会化”的潮流.在这股潮流的推动下,法学家们也开始思考法律的作用,不在仅仅强调个人作用,也注重法律对社会的作用,如何是法律更够促进社会的发展.这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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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法学派的发展
社会法学派在法学的观点中,要注重的社会整体利益,认为法律必须仔细的考虑社会问题,考虑其现实的社会作用,倾向于社会本位.社会法学的产生标志一般被认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1872年《法律的目的论》的发表,他表达了社会法学的基本观点,即法律的目的是社会利益,法律是人类有意识地创造的以达到一定目的即社会利益的手段.社会法学的内部分支很多,大的方面可分为欧洲的社会法学(又分为利益法学、自由法学、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和美洲的社会法学(又分为实用主义法学、现实主义法学).我们通过研究各国主要代表思想家的观点来进一步认识社会法学派的发展过程:
1.耶林的利益法学
在“法的起源”的问题上,耶林批判了历史法学关于法的起源的看法.耶林从个人权利转向到个人对社会的义务.首先,他分析了客观意义上的法和主观意义上的法之间的关系,认为具体权利作为一种权利,其生命由法规而获得,同时又返回到法规.其次,他论述了个人主张权利与维护社会利益的紧密关系.因而说,在社会利益上,每个人都是为权利而斗争的斗士.他指出“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②.如果没有权利,人将归属于牲畜,主张权利是精神上自我保护的义务,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杀.法律只是立法者为了解决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而制定出来的一些规则,所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注意发现其背后冲突的种种利益,特别是社会利益,从而使判决真正地反映立法者的意图.
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是一个标志,它反映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学理论的变迁.它反映了历史法学是如何最后过渡到社会法学的.用功利主义取代浪漫主义,用追逐权利和利益取代崇拜民族精神,从注重客观权利到注重主观权利,直接为社会法学的产生铺平了道路.③
2.庞德的社会利益
作为现代社会法学的主要人物之一,美国法学家庞德在社会法学的地位毋庸置疑.“社会利益”是庞德研究社会法学的核心问题.他认为,“人类,不管是个体或群体或是以任何关系相结合的团体,寻求满足自己的要求、请求或是需求,因此就必须考虑透过政治组成的社会力量来调节行为的关系与秩序”这种“要求、请求或是需求”,均可称之为“利益”.而这些利益又可划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三类,三者相互联系.庞德认为,在一定情况下,个人利益就是社会利益,因而当利益发生冲突时,社会利益本身就可以代表个人利益,所以庞德强调社会利益在所有利益体系表中占有首要位置.在整个庞德的法律体系的理论中无一不贯彻这种社会利益的思想,而这种思想在某种程度上又是继受于边沁的功利主义的观念,而庞德则将其运用于自己的理论中,进一步推动了社会法学,及法学的发展.
本篇论文出处:http://www.sxsky.net/guanli/00140446.html
四、社会法学派对我国现代法学的研究的借鉴
对于社会法学派的分析之后,我们已经清楚的了解其理论的本质及其内涵,强调社会本位主义,是社会法学派所坚持的核心原则.重视社会利益,不是否定个人利益,只有社会的发展才能为民众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平台去获得自己的最大利益.(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张圣怀:《社会法学派评述》
[2]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3]沈宗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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