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法律相关论文例文,与如何维护宪法权威相关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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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甚至存在着以党的权威代替宪法权威的现象,一些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没有基本的宪法意识,对本国宪法的忠诚度也不高,甚至对本国宪政制度的理解偏差,客观上抹黑中国的宪法形象,抹黑国家法治形象.执政党维护宪法是宪法和党章规定的义务.我国现行宪法除了在序言部分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之外,还在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里所讲“各政党”当然包括中国共产党,而且该条款主要规范的就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活动.
《中国共产党章程》根据宪法的规定,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中共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了这一点.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一思想是执政党的基本理念,也是近十年来中国共产党在探讨社会主义宪政发展道路上积极探索和实践的成果.
2002年,胡锦涛在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大会上提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2004年9月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这是执政党执政理念与执政方略的进一步发展,标志着作为执政党自觉地将依法执政提升到依宪执政,明确依照宪法治理国家的思路与途径.
时隔十年后的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高屋建瓴地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并将宪法实施上升到了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的高度.习近平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并要求“必须依据宪法治国理政”,以“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习近平有关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讲话是执政党宪法观的精辟阐述,充分说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
执政党落实依宪执政的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宪法设定的权力范围、确立的原则行使权力,切实提高运用宪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推进党的决策活动与决策程序的法治化,切实落实“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
依宪执政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推动宪法实施.在经济发展、社会变革的宏观背景下,执政党应当实现宪法的稳定性与社会适应性之间的平衡,克服以“改革”“试点”等名义破坏宪法秩序的现象,使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党的执政活动中得到落实.3.个人权威不能超越宪法权威
对于宪法权威与个人权威的关系,从逻辑上说,宪法权威具有至上性,一切组织和个人不能有超越宪法的特权.但是,特定个人基于行使公权力,在某些领域也需要一定的权威,这在建构共同体的过程中是必要的.
在马克思·韦伯的合法统治的类型中,“魅力型的统治”是一种重要类型.这种统治适用于被统治者对领袖的崇拜和信赖,需要被统治者的献身精神.然而,魅力型统治的缺陷在于,“倘若他长久未能取得成就,尤其是倘若他的领导没有带给被统治者以幸福安康,那么他的魅力型权威的机会就消失.”显然,只强调“领袖”个人的权威地位,对于共同体来说并不具有持久的有效性,而且有可能导致统治的失灵和对民众利益的危害.
推崇宪法权威还是推崇个人权威,决定了法治与人治的不同道路选择.历史经验表明,无论个人有多大的魅力,无论其有多高的权威,都不能超越宪法权威.个人权威是一种人治式的权威,它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共同体的维护需要个人作用的发挥,但如果个人具有根本上的崇高地位,则会架空制度,取代法治.邓小平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82年宪法关于最高领导职务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的规定也是对个人权威的否定.这总结了只推崇个人权威而忽略制度权威所导致的沉痛教训,因为领导职务的终身制本质上破坏了宪法权威,把特定个人置于宪法权威之上.
中共十八大报告特别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当然,推崇宪法权威并不必然反对领导人应有的个人权威.在国家治理中,基于统治效率的要求,领导人需要一定的权威,这在客观上是允许存在的.但是,领导人的权威一方面不是生来就有的,而是基于其自身道德、素养、能力产生的,尤其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而产生的;另一方面,这种权威也不能单纯基于其所掌握的权力而产生,领导人的权力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有效控制,否则这些权力就有可能沦为维护其领导地位的工具.要保持一定的个人权威,领导者必须以宪法思维处理现实问题,不能留恋人治的治理方式.
宪法思维是执政者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基本思维方式,它以合宪性当作思考问题的前提,合理地处理社会问题和矛盾纠纷,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处理利益关系时的最高判断标准只能是宪法.如领导人的讲话多引用宪法和法律条文,不能讲违背宪法规定的话,不能做违背宪法的事,更不能为了追求个人的人格魅力,以个性化的方式挑战宪法权威,靠非法治手段树立起来的宪法权威是不可靠的,最终会损害国家的核心利益.4.法律权威不能超越宪法权威
在一些法律文本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宪法权威和法律权威有时是相提并论的,有时两者包含着相同的理念,从表现形式上,宪法和法律创制的乃是体系化的规则,它们在生成方式和规范方式上具有一致性.宪法与法律共同构成了一个独立的规范体系,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在权威系统中,宪法和法律制度处于中心地位.
但是,宪法和法律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效力.与法律相比,宪法的独特性体现为:(1)在产生方式上,宪法是立国的基础,是以人民的名义制定出来的,而法律是根据宪法产生的“人民的代表”制定出来的;(2)在规定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它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是根本的、全面的调整,而法律是对宪法的具体化,是对国家生活具体方面的调整;(3)在规范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体系中具有最高价值的规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而法律的制定要依据宪法的价值,法律是否正当要以宪法为根据进行评价.
正是基于宪法和法律存在的这些区别,我们才说法治之治首先是宪法之治,法治思维首先是宪法思维,宪法在国家治理、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在规范体系中,法律权威要服从于宪法权威、维护宪法权威.法律权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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