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法律相关论文例文,与如何维护宪法权威相关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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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最终性和根本性.由此,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命题在一般意义上是成立的,但需要根据不同的规范体系和语境,针对不同问题区别对待两种规范形式的效力,比如在宪法监督问题上首先确保宪法的权威,不能只重视法律权威而忽略宪法权威.违宪审查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纠正违宪的法律,强化合法性的宪法基础.这要求:(1)宪法应当得到直接适用,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2)立法行为和法律必须接受宪法的评价,即接受合宪性审查.
宪法的直接适用是维护宪法权威的必然要求.不过对于宪法的实施方式,目前还存在不同的看法,学术界也对宪法究竟是直接适用还是间接适用存在一些争论.如何直接适用宪法?我们首先需要从现有的规范体系中寻找依据,推进宪法的实施.如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不能排斥宪法,要根据宪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在审判活动中适用宪法,并把宪法作为审判活动的根本依据.
审判权的来源是宪法的授予,任何审判活动都不能脱离宪法.由于宪法赋予法院审判权,“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中自然包含着法院要遵循宪法约束的原则.当然,宪法的司法适用并不意味着法官行使法律解释权,也不意味着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宪法.
基于宪法和法律具有不同功能,法院审理案件时首先以法律为依据,遵循宪法与法律的界限,区分“规范性的法律”和“具体的用于裁判案件的法律”,在承认合宪性原则的前提下,在具体裁判的案件中适用具体法律.但在说理部分,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直接运用宪法条文;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时,法官可以根据宪法的规定与原则进行裁判.如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可能违宪的法律,法官基于职权不能宣布违宪,但有义务将有争议的法律条文提交有解释权的机关进行解释,以最终的解释为依据进行裁判.
另外,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监督法对法律冲突的解决机制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为宪法的直接适用提供了规范依据.
由此可见,在现行的宪法与法律框架内,审判机关具有以启动宪法审查的职权形式维护法制统一的义务和权利,这是构成完整的宪法审查程序的重要部分.
我国宪法实施状况不理想的原因之一是,有权启动宪法审查的机关疏于或者怠于启动宪法审查程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宪法机关之一,在这一方面具有重大的宪法性功能,对于推动宪法实施应该而且也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有关立法行为的合宪性审查问题,目前已经确定的规范体系并没有发挥有效作用,面对大量的规范冲突,拥有审查要求权的机关基本处于“不作为”状态.如根据立法法第9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违宪的行政法规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的要求,但十多年来,从未行使过这一职权.而法律与基本法律、法律与规范之间的大量冲突,以及法律中存在的违宪问题都没有得到有效的预防和解决.
因此,为了维护宪法权威,必须充分地运用违宪审查制度的功能,完善控制法律、法规的规范体系,及时预防与解决违宪现象.为了实现依宪治国的理念,我们需要做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从完善监督程序入手,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成本最低、最具可行性的一个方案就是增设具有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并把法工委的法规审查备案室调整为宪法监督委员会下设的工作机构,明确其工作职责与程序.这是落实习近平“12·4”讲话精神,完善宪法监督程序的有效措施.5.制度权威不能超越宪法权威
制度是各种规则的集合,并以之规范个体行为,目标是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显然,宪法也属于一种制度,是以宪法规则调整各类行为的制度体系.相对于人治的传统治理方式,制度之治具有进步性,它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人治模式下的随意性、任意性和不可预测性,提高了公权力行为的规范程度.
但制度权威也存在着自身的缺陷,特别是没有法制化的制度无法获得稳定性与权威性.因此,需要通过确立宪法制度的至上权威,能够消除其制度隐患.如前所述,宪法的正当基础在于,它是民主论辩的产物,其实施有赖于民主过程和专业判断.良好的宪法必然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也具有拘束其他一切制度的能力.判断制度本身优劣的重要标志就在于,宪法在其中是否具有根本性的支配地位,宪法是否有效地支配各项制度,并把基本的制度法制化.制度权威是系统和多层次的,而宪法权威在其中发挥着统领功能和评价功能.宪法不但设定了制度的价值取向,而且“一部正义宪法应是一个旨在确保产生正义结果的正义程序”,宪法本身就是创设各种制度时必须遵循的程序要求.
这里需要纠正的两种观念是,不能因为建立了一些制度,就认为不需要宪法;也不能认为有了宪法,其他制度就不那么重要,或者其他制度自然就能建立起来.前者应当不存在什么争议,但后者需要特别加以注意.有宪法不等于它就有权威.宪法本身是抽象的,其内容是相对有限的,只能规定基本的国家和社会制度,只能保障那些具有基本地位的权利,它需要一些制度的配套.
宪法是制度体系的根本,其落实需要通过各种制度来完成.以宪法为价值指引和规范依据完成这一过程,便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具体化并不一定要通过部门法方式实现,但一定要有完善的制度设置.同时,制度规范本身也需要体系化,而不能“碎片化”,否则就会消弭制度自身,最终将架空宪法.
我国目前存在诸多社会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制度供给不足.虽然我们对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但对于如何整合制度的效力、发挥制度的权威,在观念和程序上还存在缺失.比如国家机构方面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制度,但在权利保障上制度的有效性显然不足;在社会管理方面建立了比较丰富的制度,但在激发社会自身活力方面着力不足;在权力的配置上建立了层次比较清晰的制度,但监督和约束权力运行方面的制度同样比较零散、不够有效.这有损制度的权威,也根本上损害了宪法效力的有效性.
同时,徒“宪”不足以自行,有宪法而缺少能够有效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是影响宪法权威的重要原因.客观来说,目前我国宪法还没有得到全面落实,宪法实施制度是不完整的.这不但影响了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影响了国家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立法制度的完善并不意味着宪法实施制度的完善,以立法方式实施宪法只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不能人为地夸大其功能,以价值引导社会生活只是宪法调整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宪法要得到全面实施,就必须建立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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