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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资源匮乏的今天,转基因技术的出现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契机,通过转基因技术获得的转基因食品对解决资源不足有着巨大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它的安全性备受瞩目.转基因食品存在对人体安全性的隐患,如果法制不完备、行政执法不落实,转基因食品及其生产将对人类构成极大危害.然而,保障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却存在过于简单、制度不完备、操作困难等问题.因此本文将主要对我国目前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制现状进行简要分析,探讨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转基因安全保障制度的措施.
关 键 词: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存在问题;完善措施
转基因食品与人类健康有着密切的关联,作为高新科技,它有着一定的危险性,但是不能因此就否定了转基因食品的优势,而应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利用转基因食品为人类造福.我国转基因技术正在迅速发展,因此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行进行法律规制就是眼下的迫切要求.
一、转基因食品安全概述
转基因食品,又称基因修饰食品,是指利用由转基因技术获得的含有外源基因的动植物和微生物及其衍生物生产的食品.[1]在人口膨胀、资源匮乏的今天,转基因技术的出现对农业生产、食品加工等领域无疑将是一个巨大的契机,转基因食品对人们的生活正产生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当然,转基因食品作为试验中的新型食品同样也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第一,危害的潜在性.与一般食品安全产生的危害问题的直观性、确定性不同,转基因食品安全涉及的危害,由于人类对之认识并不充分,难以清晰把握其有无危害,因此,转基因食品安全涉及的危害将是潜在的、不确定的.第二,致害一旦发生,其危害可能影响深远、后果严重.由于转基因食品的特有的优势,转基因作物已经、还将进一步在全世界广泛种植,加之,人类认识的局限,如果转基因食品潜在的危害一旦爆发,其影响恐怕难以预料.因此,为防患于未然,我国法律应该未雨绸缪,要加强注重风险预防,完善监控的法制供给,确保转基因食品的安全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法律规制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的相关法规.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一百零一条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中,涵盖了转基因食品,自此,结束了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层次不高、只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进行规制的局面.[3]可以说,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可以用来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进行规制的法律,对于从前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代表着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的长足的进步.但是,正如我国转基因技术本身一样,我国的转基因食品立法还不够成熟,还存在着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不足
(1)立法内容上的不足——立法过于简单、模糊.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安全与营养评价指南》就转基因食品安全的评价原则、评价制度、标识制度、监督制度、责任制度等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作了一些规定,但总共25条的“管理办法”,无法真正将这些制度一一明确,以致存在立法过于简单、模糊等诸多问题.[7]例如,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的原则问题上,我国采用危险性评价、实质等同、个案处理等原则.就实质等同原则而言,实质等同概念的反科学性、不公正性非常明显.在基因标识制度的规定方面也不完善.因为,我国在规定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转基因食品、不允许进口和销售的同时,又规定了必须标识的列举范围,即只有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五大类十七种转基因产品,才须标识.在评价制度方面,《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第4~10条一共有四条,就质量评价规程、标准、主体等做了极其简单的规定.如其第七条是这样规定的:卫生部建立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制度.卫生部制定和颁布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规程及有关标准.换言之,质量评价方面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出现,基本的原则与制度均不出现在该规章中.这赋予了卫生部过多的自由裁量权,于依法治理转基因食品市场不利.
(2)安全评价体系未建立.
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是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体系中一个独立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规定仍然比较模糊,即使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也没有对转基因食品到底应该达到什么样的安全标准作出明确说明,应该由哪些机构来进行安全评价,这就使得实际操作中没有标准可以参考.
(3)标识制度不健全.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还很不健全,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标识标准不具体,许多转基因食品生产商之所以不进行标识的原因就是有关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转基因食品应该如何标识,缺少相应的具体标准,这就限制了实际的操作,而监督部门也没有依据来对此进行监督管理.[4]不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就相当于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得消费者很可能在不知情的状况下食用了转基因食品,产生过敏反应等不良症状;许多消费者有特殊的民族信仰,而食用转基因食品很可能就与其民族信仰相冲突,这是不符合伦理道德的,与转基因食品是为了更好地造福人类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4)行政监管不到位.
现行法律制度赋予多个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而且互不隶属,多头管理,容易形成扯皮想象与“三不管”局面.例如,农业部、商务部与卫生、质检、工商、环保等国务院直属局或署,都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但各自独立,执法不衔接,容易导致部门之间冲突、造成监管环节的重叠或空白.[5]另外,政出多门,各自寻租,标准不一,难以形成良好的管理秩序.事实上,监管机构在监管时本末倒置,普遍存在着“监管就是罚款、管理就是收费”的“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现象.这种罚款现象不足以制止违法,并且给市场主体一个错误的信号:交钱可以继续违法,侵害消费者利益三、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完善
健全转基因食品安全保障法律制度.首先,制定一部效力层次较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转基因产品安全法》.[2]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采取转基因食品安全专门立法与其它相关法律专门条款相结合的立法体例,分别对转基因食品及其相关环节予以规范.要进一步明确转基因食品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和宗旨.其次,完善评价、监督等制度内容.即在我国拥有的转基因食品许可证制度、转基因食品表示制度、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估制度、转基因食品监测制度和转基因食品标准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安全控制制度
健全安全评价体系.与急速发展的基因技术相比,我国目前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仍显滞后,其安全性评价和管理体制还处在起步阶段,首先应建立和完善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机构体系.[6]转基因食品的推广应用将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因此我们必须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进行严格评估和监管.[8]我国应加强转基因食品的检测工作,加快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研究和评价技术的步伐,就需要法律法规制定可行的依据和标准,包括转基因食品安全检测的技术标准、风险评估以及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系数等内容.还要统一检测机构,保证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的结果唯一确定.
(三)完善标识制度.
如前所述,转基因食品优点多,但也存在着安全方面的忧虑.对消费者来说,他们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6]而权利的现实享有,则首先必须让消费者知道,货架上陈列的食品哪些是转基因食品,哪些是含有转基因成份的食品,食品中转基因成分所占的比例有多大.解决这一问题的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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