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相关论文范文集,与我国P2P网络借贷债权流转模式之法律相关论文查重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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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微型金融、创新金融,其还处于金融监管的空白地带,该文拟从法律视角分析P2P网络借贷争议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对其法律本质进行揭示,分析该模式下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而提出规范该模式的法律建议,使其规范有序发展,为我国新型金融创新提供法律依据,为投资者提供法律保障,也为以后政府对P2P网络借贷债权转让模式的监管提出一些建议和参考.
【关 键 词】P2P网络借贷债权转让资产证券化
点对点借贷模式(P2P借贷)传承于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GrameenBank)的贷款模式,2006年,格莱珉银行总裁尤努斯博士(Dr.Yunus)凭借其在这一领域的杰出贡献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1]22.目前,P2P贷款在国外已经是一项非常成熟的技术.英国的Zopa,美国的LendingClub,Prosper都是著名的P2P业界借贷平台.凭借政府的有效监管、严格的自律管理、完善的征信体系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国外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以其积极的作用带给民众生活以便捷、安全、有效的新型金融创新服务.
我国于2007年出现了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此后,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大规模发展起来,也创新了很多适合我国国情的P2P网络借贷模式,其中最著名的便是债权流转模式.该模式由宜信公司CEO唐宁在借鉴国外P2P网络借贷运营模式的基础上创新而生,因而也被称为“唐宁模式”.唐宁的模式是,以个人身份放贷给需要资金的客户,然后再将其个人债权转让给有投资需求的出借人,出借人投资到期,宜信公司再帮助出借人寻找下家回购债权或者唐宁再把债权回购.唐宁或许是中国目前累计放贷额度最大的个人.据宜信内部人士透露,唐宁本人,放贷余额已至少20余亿.他管理下的宜信汇才商务顾问有限公司,营业网点已遍及全国数十个省、市、区,可以说是目前中国最大的没有小额贷款牌照的小额贷款公司[2].在中国,个人放贷受到一定程度保护,但企业放贷需要特许的金融牌照,那么如何平衡个人放贷和企业行为的关系?在《放贷人条例》依然难产的前提下,放贷人唐宁走在政策前面,但如何走向阳光化、合法化,一直是个问题.
一、债权流转模式法律关系梳理
在债权流转模式中主要有三方当事人(此处不考虑宜信公司),即借款人、流转人、投资人.下面笔者将分别分析各个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是流转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唐宁模式下,唐宁作为中间的流转人,从其法律关系本质而言,唐宁与借款人之间是基于借款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唐宁是借贷人的身份,借款人是资金的实际需求方.唐宁所在的宜信公司根据对借款人资信的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贷款.在实践中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核,不同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有不同的操作模式,有的是线上模式,有的是线下模式,有的是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模式.不同的审核模式都是在结合各个平台自身优势的基础上最大化防范信用危机而形成的;二是流转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唐宁与投资人之间签订债权让与合同,投资者将其对借款人的债权对价转让给投资者,投资者支付相应的对价给唐宁.进而,唐宁便从中实现了投资的退出,退出的资金便可以开始下一轮的债权流转.债权流转模式中最有争议的环节便是流转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债权让与环节.对此,笔者将在下面部分给予分析.三是借款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借款人与投资者在债权让与之前没有任何关系,在债权让与之后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投资者承接唐宁在借款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对借款人享有债权.该债权债务关系是多对一的关系,债权人有多人,而债务人则为一人.
二、债权流转模式法律本质——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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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法律关系的分析,笔者把唐宁将其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P2P平台上的不特定大众投资者这一行为定性为资产证券化,分析如下:
(一)资产证券化之理解
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指由发起人将那些能产生一定收益的较为固定的资产或者资产组合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由其通过一定的操作,如拆分、重组这些资产的风险、收益,增强资产的信用,发行由预期收益作为担保的可流通证券,然后销售给金融市场的投资者[3].资产证券化是直接融资的一种,摆脱了融资人信用以资产信用来进行融资,在很多国家将其划归表外融资,又加之真实销售、破产隔离等制度的设计,促使其广受融资方青睐.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主要参与主体包括原始权益人、特殊目的载体(SPV)、承销商、托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投资者、服务商和原始债务人.具体交易流程如下:一是原始权益人根据自身融资需要,确定融资规模,明确证券化目标,然后对拥有资产进行评估和整理,从中选择规定数量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组成资产池;二是设立SPV,出售基础资产;三是完善证券化结构,初始信用评级;四是对资产进行信用增级,以吸引投资者;五是评级机构对资产进行发行前的信用评级;六是发行评级之后,SPV委托承销商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承销,并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价款;七是服务商受SPV委托管理资产池;八是托管机构受SPV委托在规定的偿付日足额支付投资者本息,支付聘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各项费用,此时仍有剩余,则返还原始权益人[4].
(二)债权流转模式之变相资产证券化
根据上述对资产证券化的理解和阐述,我们发现资产证券化简单定义为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流量的资产转化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而需要证券化的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实质上就是债权.证券化的过程实际则是将债权拆分成若干等分,用某一凭证代表债权拆分的最小单位,在市场上流通,由投资者进行购买.只是介于法律的规定,各方利益的博弈在这一本质的基础上设计了很多附加的制度设计,比如破产隔离、真实销售、信用增级等等.但是剥去这些华丽的外表,其原始法律本质便是债权的拆分、转让.进而分析得出资产的证券化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债权的组合拆分;二是债权的自由转让.在P2P网络借贷债权转让模式下,为了分散投资风险,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投资者投资的不是具体的一个借款者而是具有某一类共同特征的借款人,所以唐宁转让的债权不是单一债权而是一个组合债权,再将这个组合债权拆分转让给投资者便符合了资产证券化的第一个条件.在唐宁模式下,投资者受让债权后,若想退出投资,还可以将债权再次转让给唐宁,有唐宁继续作为中介转让给其他需要的投资者,可以说这一过程已经间接实现了债权的自由转让条件.由此,P2P网络借贷模式中的债权转让模式已经具备了资产证券化的实质.(三)债权转让模式变相资产证券化之潜在风险
众所周知,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罪魁祸首是过度资产证券化的金融投机行为.经过数次证券化之后的CDO、CDS产品,使得其支持性基础资产的种类与风险都难以辨认,从而难以正确评价和定价,最终沦为纯粹的金融投机工具[5].因此,在进行资产证券化时需要防止对创新技术的过度使用,使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易于识别与评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创新,满足了个人以及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提高了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债权转让这种变相资产证券化存在的极大风险.
目前,中国的资产证券化有两种类型: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二者受不同部门监管,在不同市场上流通.前者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监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后者由证监会监管,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由此可见,出于对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资产证券化这类直接融资方式,在我国受到了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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