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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管制.只有符合规定的资产证券化才得以良好的运行.同时对于如何操作,亦作了具体的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债权转让这类缺乏完善的制度设计变相资产证券化,首先便缺乏法律上的支持,不具有合法性.其次,由于网络平台涉及大众投资者面之广、对参与债权转让模式的投资者又没有进行合格投资者资质审查、加之P2P平台交叉借贷现象普遍存在,一旦出现信用危机必将引起整个行业的危机,进而波及外围金融机构乃至整个金融行业甚至整个国家经济;第三,本身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这个债权转让模式中的角色模糊而尴尬.其超越了普通的居间中介角色,承担起了证券承销的职责.P2P网络平台这类基本没有什么进入门槛的营业机构,又如何能承担起如此重要的职责,其潜在危险可想而知.第四,资产证券化都有众多机构参与,而债权转让模式下的一个自然人唐宁却身兼数职,在这种模式下资金安全如何保障、投资者权益又要如何保障着实让人担忧.因而笔者建议相关对债权转让模式进行必要的金融监管,不能放任其自由发展.

三、债权流转模式之规范化建议

(一)明确债权转让模式的法律性质和具体的监管机构

笔者建议明确债权转让模式的资产证券化性质,参考我国现有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建立此类资产证券化所相关法律体系,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展此类业务需要“金融许可证”,并确定具体的监管机构,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监管范围和监管职责等,比如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民间借贷网络平台设置前置审批,并对其进行业务上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注册登记,审查其作为一家工商企业是否拥有足够的手续合法经营;工信部门对其备案,审查网站内容的合法性[6].三家监管部门以银监会为主导,各司其职.此外,还可以建立监管信息交流平台,促进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透明度和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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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债权转让业务的法律规范

建议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非金融机构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平台公司界定为民间非金融机构借贷组织,规定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营运方式、经营范围和必须遵守的行业义务、禁止性规定等,确保民间网络借贷平台的规范运行.宜信公司利用自然人唐宁来进行债权转让这一变相的资产证券化,便是明显的钻法律漏洞的行为.笔者呼吁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以彻底规范这一现象的,使得那些游走在这个政策边缘的此类公司得以规范化.具体规范可以参照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规定来制定.

(三)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债权转让业务的合格投资者制度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债权转让业务是变相的资产证券化,而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特殊性以及涉及金额量往往比较大,在我国只有符合合格投资者资质的自然人或者机构投资者才可以进行此类投资,也正是为何资产证券化的产品只在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具体的制度设计可以参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对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是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是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是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四)完善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自律监管

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已经为积极主动谋求行业发展而于2011年10月成立了中国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联席会.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联席会的成立和《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行业自律公约》的发布,将有利于促进中国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的全国性行业自律,在这个基础上联合各方的力量,共同推进中国小额信贷服务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7].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行业自律组织的发展任重而道远.自律组织首先需要做好自身的管理工作,广泛吸纳会员与优秀的合作机构,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做好信息登记与有效管理;再者需要探索、规范、促进行业的业务发展,建立起各贷款平台的信息共享与交流机制、学术研究与培训平台、行业标准与监督规范等等.由此,真正起到行业组织自律监管的作用,为P2P网络贷款这一新兴事物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注释

①由于唐宁和宜信公司微妙的关系,此处的三方当事人,没有将唐宁所代表的宜信公司分析进去.所以实质上是四方当事人.

②《合同法》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参考文献

[1]安心贷官网.安心贷借贷模式[EB/OL],http://.anxin./index/x_principle.,2013/9/10.

[2]胡蓉萍.放贷人唐宁[EB/OL],http://.eeo../2011/0910/211047.s,2013/9/10.

[3]胡蝶.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拟证券化资产“风险隔离”角度[D].南昌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6.

[4]伦宗健.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研究[D].沈阳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12.

[5]蒲剑宇,管瑞龙.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途径与意义——基于资产证券化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国际金融,2012(07):76-77.

[6]李爱君.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05):35.

[7]沈霞.P2P网络贷款的法律监管探讨[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4.

作者简介:沈雅萍(1987-),女,浙江湖州人,华东政法大学2012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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