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类论文范文资料,与对新《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吕相关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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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但为规范经营,限制条件如下:第一,个体户不能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第二,其只能从事内河运输;第三,如果从事运输必须有符合条例规定的船舶吨位,不能超过交通运输主管单位规定的范围.2.5水路运营技术标准以及节能减排义务的变化
“旧水条”对船舶技术标准以及船型等硬性标准的规定难以适应当前船舶技术的发展和航运要求.因此,“新水条”进一步强化了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为水路运输提供安全保障.针对水路运输从业人员,“新水条”作出明确规定,运输企业和船舶管理企业要有与经营范围和船舶规模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运输企业还须有一定比例的高级船员.“新水条”规定,在实施新的船舶技术标准时,对不符合新标准但尚未达到规定报废船龄的在用船舶,通过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经营者进行更新、改造.在船舶规范方面,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义务保证船舶适航,尤其不能超载运输,并应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新水条”提出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保障工作.
我国内河运输中部分老旧船舶技术标准低,船型杂乱,不利于通过航道和可航水域的通航设施,从而降低了部分航道和水域的通行效率和使用能力.“十八大”提出创建生态文明的理念,使发展低碳、节能、环保技术成为当前我国各行业的重要目标.作为水运行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新水条”的颁布响应了这一国家政策.“新水条”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水路运输行业有节能减排的法律义务,避免了边污染边治理的水运发展弊端,在绿色环保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和科技等方面的支撑,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战略,建设低碳绿色交通体系.
3“新水条”实施初期面临的挑战
3.1“新水条”与“旧水条”的衔接度有待提升
“旧水条”自1987年适用至2012年,我国水路运输企业对其较为熟知,操作起来也较为熟练.而“新水条”刚刚开始适用,虽然在条例制定之时有到水网地区了解情况并听取个体运输户的意见,但很多船舶所有人对其依然感到十分陌生,需要时间重新认识学习.一方面,这是由于“新水条”颁布、“旧水条”废止的过渡期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相关机关没有将“新水条”的宣传普及工作做到位造成的.
“新水条”已经实施,各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大力度加快引导航运企业对“新水条”的了解和掌握,推进“新水条”尽快有效实施.
3.2“新水条”对执法部门公正执法提出更高要求
在以往的经营实践中,航运企业经常遇到主管部门以强化管理为名义,以制度法规为工具,以处罚创收为目的,出现以罚代管的现象.“新水条”第5章“法律责任”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处罚条款不够具体细化,可能给执法者提供权力寻租的空间.例如“处3万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等,当经营者受到处罚时必然希望是最低额度的罚款,而执法者往往拿最高额度来衡量,经营者要被处最低罚款,除了被正式罚款外还得付出“灰色代价”.以罚代管已成为政府执法的一大问题,为了达到罚款创收或权力寻租的目的,执法者扭曲法规、野蛮执法的现象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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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执法者的相关部门更应该按照“新水条”的规定及时转变管理模式.执法部门将“新水条”作为新形势下的执法依据,应当正确作为,防止出现由于不作为而产生的行业和社会问题.“新水条”建立的10项基本管理制度,健全了制度,增强了法规性,还要求政府主管部门以服务企业为宗旨.
4结语
“新水条”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适应航运市场和经济发展的必然之举,其结构更科学、规则更明确、原则更合理,更加符合当今社会的法治理念和管理理念.“新水条”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向制定水路运输法律迈出的重要一步,为日后我国制定水路运输法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张柱庭.《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新变化[J].珠江水运,2012(22):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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