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相关论文范文,与网络诈骗网络欺诈的法律探究相关论文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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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网络诈骗、网络欺诈是什么样的行为?
答:首先要明确:“网络诈骗”、“网络欺诈”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在普通语境中,“网络诈骗”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行为.“网络欺诈”则内涵和外延比较模糊,基本上也是利用网络传播、散布不实信息,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做出一些基于这些错误认识的行为,并可能因此而出现损失,这就形成网络欺诈.由此看来,网络欺诈的范围大于网络诈骗,网络欺诈可能会产生损失、也可能不会造成损失,只是行为本身具有欺骗性;网络欺诈造成的损失有可能是民事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只有当行为人利用网络进行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处分财物,而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是直接故意地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时,才是诈骗犯罪.关于网络诈骗犯罪,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第四条明确了“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问:网络诈骗是网络技术造成的吗?
答:技术和工具本身是中立的,这是客观事实.居心叵测之徒利用网络虚拟性借机骗取钱财,是一种蓄意的犯罪行为,这与网络虚拟性引发的交易风险是两回事.诈骗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早已存在,犯罪分子使用的欺骗方法,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他们可能会利用任何手段.之前出现的利用手机短信的诈骗犯罪,制造被害人刷卡消费、购车退税等虚假信息实施诈骗行为,又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假意出售商品等,这些只是实施诈骗借助的工具不同.犯罪分子甚至利用电子商务网站的信用保证规则来实施诈骗犯罪,或者利用某些特殊商品的特性实施诈骗,都是形形色色骗术的构成部分,本质上是诈骗犯罪则确定无疑.
利用电子商务或者网络实施诈骗行为,与网络本身没有任何的连带、共犯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事情.如同用来分割物品的刀具本身不构成凶器、只有当被用来戕害他人人身时才是犯罪工具一样.信息网络是独立的,只是一项技术.不过是这项技术显示出很强烈的、可以隐蔽利用对方身份的特征,这个特征与实施诈骗犯罪借助的手段有共通性,所以为犯罪分子所利用.在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的犯罪中,网络仅仅是个工具,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实施犯罪,并不是网络本身的过错.如把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实施犯罪归咎于网络,显然是张冠李戴的不当之举.
问:网络诈骗如何识别?
答:当前,在实践中见到的网络诈骗行为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建立独立网站,以“商户对消费者”(BtoC,BusinesstoCustomer)电子商务模式中的“商户”(B)的身份出现,利用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以低价诱惑、通过散布虚假商品信息诱惑消费者,借机骗取钱财.现在建立一个网站及其基本的维护成本十分低廉;网站建立起来后,很难从技术上判断该网站是否是诈骗的工具.即使一些政府部门采取了一些监管措施,例如北京市工商局给备案网站提供了“红盾”标识,上海市工商局给备案网站提供了“企业营业执照认证”标识等,但是申领标识不是强制的,很多经营性网站可能没有备案,也有犯罪分子以假乱真冒用标识的情况发生;网站的建立几乎不需要物理层的设备投入,可以以虚假的身份申请网络服务,这样一旦事情败露,犯罪分子很容易脱身.因此,利用BtoC电子商务模式实施诈骗行为对犯罪分子而言具有便利、成本低、“安全性”高的特点.利用这种模式进行诈骗是网络诈骗中比较突出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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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是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实施诈骗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交易平台上的卖家只收钱不发货,诈骗买家;交易平台买家收到卖家货物后销声匿迹诈骗卖家,相对而言,前者更多见一些.电子商务本身的“虚拟性”特征带来交易风险的加剧有目共睹.电子商务的运营商,为了向其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主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是其追求利益的重要措施.因此相对于BtoC电子商务模式,基于CtoC(CustomerstoCustomers)电子商务模式——一般称之为网络交易平台,由于有运营商基于降低交易风险并采取措施实践的环节,相对的诈骗活动要少一些.例如网络交易平台(CtoC)运营商实行卖家实名制,再利用与银行合作实现的支付手段进一步强化这种实名制;又如利用软件技术实现在交易平台中的对交易各方“信用评估等级”制度等等.交易平台运营商这样做的目的无一不是针对电子商务虚拟性而可能引发的交易风险设计的.应该说,以利用网络技术本身、辅之以其他传统的身份确认技术来规避电子商务“与生俱来”的风险,目前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尽管如此,面对犯罪分子的蓄意诈骗行为,还是会出现相关案件.例如犯罪分子用假造身份证明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注册,在表面上是“实名”的;在采用“恶意竞价”的方式--即内部交易、虚增交易成功记录等方式换取高的“信用等级”评价,让欲与之交易的消费者产生错误的信赖心理,一旦拿到诈骗来的货款后便立即抽身.应该说,这类基于蓄意的诈骗犯罪已经不是普通消费者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能够解决的,因为这是犯罪分子蓄意所为.
第三类是其他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诈骗行为,这是广义的“网络诈骗”.前些时候出现的利用短信息的诈骗犯罪,制造被害人刷卡消费、购车退税等虚假信息,在消费者与犯罪分子联系后,利用银行取款终端机、“移花接木”式的假冒网络银行网站骗取消费者银行卡卡号(账号)和密码,迅速提取被害人银行卡内存款余额等.
问:网络诈骗可以避免吗?如何防止网络诈骗?
答:建立在信息网络技术之上的电子商务,是网络应用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当前经济活动中重要的推动因素.电子商务秉承了网络技术的快捷、及时、无国界等等特性,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商业活动的活跃,因此成为当前备受关注的焦点之一,对经济的贡献也十分巨大.同时,电子商务本身的“虚拟性”特征也必然带来交易风险的加剧.电子商务的运营商在通过各种方法降低交易风险,政府也在积极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网络诈骗是蓄意的犯罪行为,在多数情况下几乎防不胜防.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应该保持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具体措施上,有一些常用的方法可供借鉴.“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的电子商务欺诈信息举报中心(.315online..)发布过一个防范网络欺诈的“十招”技巧,非常实用.这里的“网络欺诈”不仅是网络诈骗这种犯罪行为,是广义的网络欺诈.不过对于防范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行为还是很有启发的.
归纳起来,防止网络欺诈的核心可以概括为“交易对象真实身份确认”、“交易对象真实交易记录确认”、“支付保证措施采用”和“凭证保存”几个方面.
“交易对象真实身份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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