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类有关论文范文资料,与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相关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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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中为标准正文部分,未带方框为释义内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类流通的术语和定义、经营、服务、流通信息、酒类商品保护、宣传、监督与评价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酒类行业的流通服务.
释义:
1、本标准在适用范围上,并未直接对与酒类相关的企业的类型进行划分,而是针对酒类企业所从事的流通活动进行划分.也就是说,无论什么类型的企业,只要从事酒类生产与流通相关业务,就应该遵照本标准执行.
2、酒类流通环节中所涉及的活动包括:酒类商品的经营、围绕着酒类商品及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对酒类流通所产生的信息进行管理、酒类商品的保护活动、酒类商品的市场广告宣传等,以及对酒类企业及流通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工具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T15109-2008白酒工业术语
GB/T17204饮料酒分类
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2008,IDT)
GB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
GB/T27922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
GB/T27925商业企业品牌评价与企业文化建设指南
SB/T10391-2005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
SB/T10392-2005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SB/T10467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4年第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年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4号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1995年第39号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中国民航总局令1996年第50号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中国民航总局令2004年第121号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8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酒类商品alcoholmodities
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注1:有关酒类商品的分类,依照GB/T17204的规定.
注2:白酒类商品的名称与定义,依照GB/T15109的规定;其他酒类商品的名称与定义,依照GB/T17204的规定.
释义:
1、对于酒类商品的定义,本标准主要参照了GB/T15109、GB/T17204,以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的定义,目的是与相关标准和法规保持一致性,避免因名词术语差异而引起的混乱.
2、酒类商品可以细分为多种类型,比如白酒、黄酒、啤酒、葡萄酒等.因国家标准GB/T17204对此已经做了详细的划分和界定,故本标准不再重复定义,直接采用GB/T17204的规定.本标准文中所涉及的具体酒类名称,均遵照GB/T17204的定义.
3.2
酒类流通alcoholcirculation
酒类商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的流动过程,包括采购、储运、批发、零售、宣传以及服务等与此有关的系列活动.
释义:
1、酒类商品的生产和流通,是其生命周期里面两个不同的重要阶段,是企业生存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环节和重要措施.
2、本条术语的设置,就是明确规定了酒类流通环节的主要内容,以及划定了本标准所涉内容的边界.
3.3
随附单receiptofalcoholcirculation
批发销售时由供应商开具的,用于记录该批次酒类商品的来源、去向、品名、数量等相关流通信息的流通单据.
注3:随附单是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要求,由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释义:
1、随附单是《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提出的要求,作为一项流通管理措施,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将其作为术语,是要表明本标准在“随附单”问题上,与《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3、《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对“随附单”的主要解释在其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白酒基础酒crudespir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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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基酒、原酒.经发酵、蒸馏而得到的未经勾兑的酒.[GB/T15109-2008,定义3.5.19]
释义:
1、关于白酒的“基酒”、“原酒”问题,根据GB/T15109-2008的定义,都属于基础酒的概念.对此,本标准做出与GB/T15109-2008保持一致性的界定.
3.5
地理标志产品geographicalindication
以酒类商品(或其关键成份)的来源地区名作为该酒类商品的特征标志.该酒类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受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影响.
释义:
1、我国于2005年7月开始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与审批程序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2)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2、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制度是中国保护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提升特色产品质量、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有效手段.它在法律层面上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不仅仅是对地理标志的一种技术上的鉴别和判断,更主要的是注重对地理标识进行法律保护的终极目标,明确附着在地理标志上的权利特点和权利内容.
3、酒类商品具有明显的“地理特征”,因此适合采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来实现对就酒类商品的保护.
3.6
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origin
标示酒类商品的产出地,并表示其与某种地理条件或传统技术有关的区别标志.
释义:
1、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着重于强调产源的独特性,往往是这种独特性决定了原产地产品的特定品质.
2、原产地名称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它是一个地理名称;它明示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它表明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
3、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两者相比,地理标志的定义比原产地名称的定义要宽,即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一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
3.7
酒文化liquorculture
酒在生产、销售、消费过程中,以酒为中心所产生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总和,包括可查证的历史文献、技艺传承,是制酒饮酒活动过程中由习惯、规则和心理积淀总和形成的特定文化形态.
释义:
1、酒作为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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