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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贾彦飞(1987—),男,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法律硕士,就读学校:贵州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
张妍(1989—),女,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法律硕士,就读学校:贵州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
摘 要:在当前中国社会,司法与民意之间的紧张关系已经凸显出来,这无疑极大影响了司法的效果和民众对司法的信仰,本文就司法、民意与公正的关系来论述如何在依法办事,符合程序正义的前提下,使得民意能够通过更加顺畅的通道进入司法场域,并且获得民众更好的评价与考量,增进判决的可接受性和法律秩序的民主价值,试图在职业主义与民主主义的冲突中找到最佳契合点.
该文出处 http://www.sxsky.net/guanli/00176303.html
关 键 词:司法;民意;实体正义;公平正义
一、司法与民意的概念
司法的概念在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本文所讲的司法是通过刑事民事案件等诉讼案件的法律上的裁判,保障和监督国家法律实施的活动.
民意被称为民心、公意,即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一个相当优化而集合的概念,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
二、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和作用
(一)民意对司法的作用
民意参与司法,在现代法治环境中,民意主要通过间接参与和直接参与两种方式参与司法.
第一,民意直接参与监督司法
司法的本质是实现民意,所以在司法的过程中,民意对司法进行监督就成为必然,司法不可能远离民意.民众只有对作为实现其意愿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方可知道司法是否实现了民意.实践中.民众可以通过听证、信访、人大代表提议案、听取相关机关的工作报告等方式来参与.民意对司法的监督,使司法实现最大限度的正义,最终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二,民意间接参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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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民意通过立法来干预司法.如果民意诉向司法,这在法治社会是不正常的,那是对司法公正的挑战.成熟的民意诉求应面向立法,通过立法环节表明合理的民意要求.现阶段的民意表现,主要通过民族代议机关和广泛征求民众意见的方式来实现的.
再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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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对民意的应对
司法的本质是实现民意,但由于民意具有非理性的特点,民意在逐步稳定的过程中往往会有躁动的情绪.而司法是一种理性行为,民意的躁动性这使得司法必须独立于民意.但司法的本质是实现民意,所以司法又不能远离民意,司法必须对民意进行引导.
(一)司法要客观估计民意的作用,在正确调查民意认清其本质的同时,应独立于民意,并且法官应有足够的法律理性对抗民意的道德诉求.司法应当正确引导民意切记盲目顺从.
(二)援引民意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细节上拉近与民众的关系.
现代司法体制对当事人有着特别素质要求以及制度要求,而这些要求在当代中国农村社会还很难完全实现.因此,基层法院要求人民法庭的司法必须作出调整,考虑地方方言及本土乡亲等等,细节上在做出公平的司法判决同时,拉近与民众关系.
(三)司法可以通过裁判说理的方法援引民意.
不论从司法的过程来看,还是从司法裁判的合理化方面来讲,规范性的法律比较抽象、概括,仅作为法官裁判的合法性依据,法官不能机械地刻板地适用法律,需要援用民意为裁判的合理化作出解释.
(四)司法机关应正确面对舆论监督,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因此,新闻媒体作为实现社会大众知情权和思想表达自由的社会工具是很受人们重视的.
三、司法与民意矛盾关系之解决路径及对其最终归依的思考
(一)司法与民意矛盾之解决,建立民意与司法良性互动的路径
第一,司法解释应有更为广泛的民意基础
司法解释正式出台后,即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因此司法解释的出台,也应在更广泛范围内征求意见,这样才能够使司法解释在事后发挥作用时更加顺畅,赢得公众最大程度的支持.
第二,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建构民意与司法间的和谐
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非常重要.因为司法的结果与民意的预期结果不一致的,作为司法载体的判决书就担负着向社会公众解释、说服的智能.
第三,建立民意与司法良性互动的正当路径
民意影响司法裁判,必须遵循理性的对话程序,按一定的规则进行,否则会导致民意对司法的干涉.
第四,规范媒体与司法间的关系
在我国,司法与新闻传媒的关系具有相容性互动性无序性的特点.司法与新闻传媒的关系是司法引导民意的重要方面,司法与传媒可以良性互动地和谐发展.它们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民意与司法之间的紧张关系.
第五,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架接司法与民意之间桥梁的作用
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法律价值是藉此在司法中推动民众价值和情感的输入,使司法结果既考虑法理又合乎情理,在增强司法结果增当性的社会基础上,造就法官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和谐之路.
第六,,做好法的教育和启蒙工作
法律常识的欠缺往往会导致一系列的后果,所以必须强化人们的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教育启蒙可以促进人的不断自觉觉醒,这样才能培养人们的法律心态和法律信仰.
(二)法官应与民意保持适中的距离
社会公正要求司法独立于权力和民意,法官应该警惕“民意”干预司法.但是,司法不可能远离民意.虽然有时法律会接近民意,可是,在具体案件上,司法应该按照自己的程序理性作出处理,所以我们要明白司法和民意的关系,要认识到真正干预司法的是权利而不是民意.
(三)司法要对自身角色及价值取向进行正确的定位
第一,法律不应当苛求民意的“客观公正”
其实,民意从来都是主观的,也从来都是“片面”的.但是这些“偏见”存在的本身就是有意义的,而且每个人都表达出了自己的“偏见”,那么,我们看到的信息综合起来就是全面的.所以法律不要过分苛求民声.
第二,司法活动可以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来确定价值取向
利益衡量其实也可以说是价值衡量,法律思考必然会涉及并重视利益衡量,可以通过价值衡量来决定一些价值取向上的取舍,因为法律问题多是一个权利与另一个权利,或者权利与某种公共利益相冲突的问题,这就需要在法的判断中进行这些利益衡量.
第三,司法机关要正确地进行角色定位
司法机关必须准确界定自身的角色定位,改变传统认为的司法是行政的组成部分的错误认识.司法改革体现司法独立.
(四)建立对法制的信仰,提高立法的亲和力
法律信仰是整个法理学中的最高问题,是法实施法功能、法价值、法效益能否真正实现的文化支撑点.只有有了法律的信仰和热爱,人们才能真正去了解法律,运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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