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油开采论文范文,与设立海上石油开采装置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建议相关论文开题报告
本论文是一篇关于石油开采论文开题报告,关于设立海上石油开采装置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建议相关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石油开采及石油污染及海洋环境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石油开采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作者简介:于雪(1990-),女,黑龙江人,大连海事大学2012级海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海商法.
摘 要:随着海上石油开采活动的不断深入,近年来,海上石油开采装置所造成的漏油事故时有发生,其所造成的污染损害巨大,同时责任人也要付出高额的损害赔偿数金.由于现行油污损害赔偿适用的法律的局限性和不足.因此对设立海上钻井平台等采油设施所造成的油污污染所害赔偿基金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并给出建设性意见是必要的.
关 键 词:海上石油开采装置;油污;基金
一、海上石油开采设施造成的油污损害及法律适用的现状
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海上石油开采的实践开始以来.随着技术的进步,离岸开采装置不断推陈出新,虽然海上石油开采设施不断革新,抵抗海上各种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但设备的漏油事件时有发生.
2010年4月20日,美国墨西哥湾“深水地平线”号钻井平台发生爆炸、沉没,据悉该溢油事件每日漏油高达6万桶,该事故系美国自1989年“埃克森·瓦尔迪兹(ExxonValdez)”号油轮溢油事故以来最严重的环境灾难.[1]
2011年6月,渤海湾蓬莱19-3油田B平台和C平台分别发生漏油事故,该事件造成渤海6200平方千米水域的海水水质受到不同程度影响,使河北、辽宁等地的渔业养殖受到损害.2012年年初,当事方就解决漏油事故造成的渔业损失赔偿和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合同赔偿13.5亿元.[2]
目前针对海上油污污染的赔偿问题,主要适用《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但《民事公约》和《基金公约》的适用都是以“船舶”为对象,但目前对于海上石油开采装置的性质即是否属于船舶尚未达成共识.现有判决也存在其是否属于船舶的认识分歧,从而使得现行的基金公约下不能涵盖所有的海上石油开采装置所导致的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另一方面,现有基金框架下尚不足以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目前传统船舶所造成的油污损害基金尚不足以赔偿其所造成的全部损害,在欧洲委员会“COPE基金”建立后,成立了一个临时过渡工作小组,深入调查当前国际赔偿基金是否足够,2001年该工作小组提出建立一个辅助基金的建议,为石油泄漏而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提供第三层机制.[3]而相较于传统的船源性海上石油污染,海上石油开采装置一般来说所造成的损害更大,责任人所负担的赔偿责任也更大.
二、海上石油开采装置所造成的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设立建议:
(一)体现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利益相并重的利益平衡机制
一方面海上钻井平台的造价和相关费用高昂,另一方面海上石油开采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是各经济体对其趋之若鹜的最根本的内在驱动力.然而海上石油开采装置发生油污损害时,其对海洋生态环境及其附属利益的损害也是深层次的、巨大的.因此在确定具体的基金摊款主体和摊款数额上要充分体现二者利益的平衡,在以传统船舶油污损害石油进口公司作为基金摊款人的基础上,更要充分体现国际社会每一参与者对海洋环境的保护义务,尤其是石油进口国,即可将石油进口国最为公益基金的征收主体.至于基金的摊款额可借鉴联邦政府等对环境损害的监测调查结果作为理论性的参考依据.[4]
(二)设立以信托基金为主,公益性基金为辅的双重基金制度
由于海洋油污污染损害包括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害,还包括生态损害,而后者往往具有隐藏性、难以预测性.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可以以信托资金的方式予以支付,但生态损害赔偿由于其在短期内无法评估损失的具体量,而信托资金
关于石油开采论文范文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 关于石油开采的论文范文素材 | 大学生适用: | 学院论文、本科毕业论文 |
---|---|---|---|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 85 | 写作解决问题: | 怎么写 |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 论文任务书、论文摘要 | 职称论文适用: | 期刊目录、初级职称 |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 怎么写 | 论文题目推荐度: | 优秀选题 |
(三)建立信托基金中的多层赔偿机制
首先应借鉴美国的做法设立应急基金,为溢油发生后的事故调查、损害评估、清污等提供资金支持,体现为海上溢油应急反应体系提供资金支持的先行支付功能.其在现有信托资金作为第二层赔偿机制的基础上,设立以石油输入国为摊款主体的第三层赔偿机制,该辅助资金应是自愿性质,因为可能并非所有人都同意建立该辅助资金,议定书对所有基金公约全体成员开放签字,但那些拒绝加入该议定书的国家,只要他们是主基金公约成员,就仍然能得到主基金项下的赔偿.该辅助基金只能是在主基金赔付额有可能不足以弥补某此事故的损失时发挥作,即在事故发生后,最终的损失额度未确定前,主基金的赔付额可能不足以赔付全部损失的情况下,辅助基金即可启动,这种做法就避免了单纯的主基金体制所造成的拖延和不确定性.
三、结论
基于对海上石油开采装置性质的分析.现有的基金公约不能完全适用于这些设施所造成的海洋石油污染事故,故此有必要建立专门调整海上石油设施泄露所造成的海污损害赔偿基金.虽然该基金的建立还存在很多理论和技术操作层面上的问题,但该基金的设立是大势所趋,所以应该对相关问题进行更深入细致的研究.
这篇论文网址 http://www.sxsky.net/guanli/00176312.html
参考文献:
[1]美国面临有史以来最惨重环境灾难[N].中国青年报,2010-05-07(国际版).
[2]http://finance../a/20120126/000111.).
[3]傅崐成.弗吉尼亚大学海洋法论文三十年精选集[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188—1189
[4]MeasuringDamagestoMarineNaturalResourcesfromPollutionIncidentsunderCERCLA:ApplicationsofanIntegratedOceanSystems/EconomicModelMarineResourceEconomics.Vol.5.pp.1-21.1988
关于石油开采论文范文,与设立海上石油开采装置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建议相关论文开题报告参考文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