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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开庭前,法院像对待其他侵权类案件一样,主持柳芸和朴东升双方私下调解.刘清岩律师要求朴东升向柳芸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务工损失、精神损失抚慰金共计318865元.很快,朴东升的代理律师宋云超给出回应,最多赔偿柳芸15万元,并拒绝书面道歉.15万元已经超出柳芸的心理预期了,刘清岩律师告诉她,侵权案件一般赔偿不会超过10万元.柳芸这边刚答应下来,朴东升却又变了卦,表示只愿意赔偿柳芸6万元.考虑到诉讼有败诉的风险性,刘清岩律师与柳芸商议过后,勉强同意了朴东升的第二个方案.

没想到的是,朴东升竟然得寸进尺,要求柳芸需向他邮寄撤诉书及银行账户,等拿到撤诉书之后再向指定账户汇款.这怎么可能,刘清岩律师对柳芸说:“朴东升很明显没有诚意,一担撤诉,朴东升没有按照约定汇款怎么办?难道再去法院起诉?这中间的过程太过繁琐,而且这宗案件能立案本来就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

朴东升一而再再而三的戏耍柳芸,对方的肆无忌惮,让柳芸气的牙痒痒,在暗暗下定决心,就是败诉,也要将朴东升告上法庭.

法院重判,“性权利”引起重视

2012年10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在法庭上,朴东升并没有现身,而是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朴东升的代理律师宋云超为其辩护:朴东升与柳芸在百合网上认识后,是自愿进行交往并同居的,并不存着欺骗行为.在感情问题上,双方是互动的,因为感情不和所以才分手.

法院审理查明,柳芸一方所提供的证据充足,足以证明朴东升违法了诚实信用原则,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了柳芸的“性权利”.因为案件案由较为复杂,法院没有当庭审判,决定商议之后再做判决.

2013年1月30日,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朴东升隐瞒真相,通过欺骗手段获得原告性付出,有悖社会公德;原告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同被告同居并发生性关系,不是真实意愿的表达,被告朴东升侵犯原告“性权利”行为成立,故判决被告朴东升15日内赔偿原告柳芸15万元,并向柳芸做出书面道歉,道歉内容需交由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由朴东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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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官孙琪表示,被告朴东升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被告没有骗财行为,此案不能以诈骗罪立案,如果不支持原告“性权利”的主张,就无法对被告进行惩戒.

刘清岩律师告诉笔者,此案受害人首次主张性权利,法院首次支持受害人“性权利”的主张,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均具有里程碑意义.实际上类似的骗色案件全国各地时有发生,很多国人认为,骗色不骗财,只会受道德谴责,不会受法律制裁,从而导致社会上骗色行为泛滥成灾,而我国民法里的确没有明确提出“性权利”这个概念,法院无法立案,许多性权利遭受侵犯的女性无处申诉.这次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审理,首开惩罚无良骗色者先河,为以后审理骗色案件提供了判例.

我国的法律制度是填平式,就是说,你受到多少伤害,法院就补偿多少,把这个伤害填平.一般来说,北京市侵权案的赔偿金额不会超过10万,但这次赔偿金额一下子提高了5万元,确实能对骗色者产生一定的震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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