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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招生政策.其中包括招生计划调整、调剂、追加,按比例调阅考生档案,补录(高职),以及各种加分录取和降分录取等等的一般招生政策;也包括自主选拔考生,接受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开展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招生,进行空军飞行员、小语种学生、国防生、免费师范生、军校学员、民族预科生招生等等的特殊招生政策.教育管理部门要求高校在招生过程中执行招生政策.招生政策一般含有自由裁量权.高校执行招生政策,就意味着拥有招生自由裁量权.我们把高校拥有的招生自由裁量权称为招生政策处置权.可见,高校拥有招生政策处置权是具有正当性的.
(2)招生政策处置权滥用的风险
招生政策处置权含有选择权.选择会影响学校和不同个体的利益,从而为招生政策处置权与利益交换,即为招生政策处置权滥用提供了机会和条件,产生了招生腐败的风险.
招生政策处置权滥用及其与利益交换的情形,与招生计划处置权滥用及其与利益交换的情形相近,可以参看前面,不做赘述.
(3)招生政策处置权滥用的风险点
招生政策处置权滥用的风险点,就在具体的关键的招生工作环节.
比如,一般招生政策的1:1.2的调阅考生档案政策的廉政风险点,就在具体招生工作人员的录取操作上.在无干扰的正常条件下,招生工作人员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操作录取考生;在有干扰的不正常的情况下,招生工作人员可以在20%的空间里,违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操作录取考生.尽管招生政策规定学校对不录取的20%的考生要做出原因说明,但是,在信息不对称、不完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这种程式化的说明意义并不大.在20%的空间里,招生政策处置权滥用的风险有多大,取决于相关招生工作人员的社会关系的广度和深度.相关招生工作人员包括学校领导、部门院系领导、具体招生工作人员.他们与社会各行各业的人结成广泛的社会关系网.在这张社会关系网上,必然存在用关系、走关系、找关系、买关系,以获取招生便利的风险,使操作录取工作成为不廉洁招生的风险点.
又比如,特殊招生政策的艺术类专业招生政策的风险点,就在专业考试考官的考评上.首先,艺术类专业考试与一般匿名,考生与考官隔断见面、不认识的答卷式考试不一样,考官与考生直面,可以相识相认.这样,就为用关系、走关系、找关系、买关系提供了机会和条件.其次,艺术类专业考试评定的自由裁量权更大,存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差异,不易对考官的考评做出价值判断.再次,在以少数考官,甚至以个别考官的主观判断为依据,决定考试成绩,甚至决定考试录取的条件下,有关系、用关系、走关系、找关系、买关系,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风险更大.2013年暨南大学教师实名举报,“质疑考生艺考分数遭篡改”便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新华网,2013年6月6日).
由于招生政策处置权滥用的风险点是在具体的关键的招生工作环节,所以,招生政策处置权滥用的风险面和风险点更广、更多,防控的难度更大.
(4)招生政策处置权滥用的责任主体
招生政策处置权滥用风险和风险点的特点,决定招生政策处置权滥用的责任主体不仅是学校与中层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而且开始延伸到基层和一线招考人员.基层和一线招考人员开始成为责任主体.
2.3招生工作直接违规风险分析
2.3.1招生工作直接违规
招生工作直接违规与招生计划制定权滥用、招生计划处置权滥用、招生政策处置权滥用的最大区别在于,后者有正当性做幌子,前者没有,就是直接违反招生规定.比如《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关于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的行为;又比如《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7号)关于“十严禁”的行为.
2.3.2招生工作直接违规的风险因素
追求非法利益,是产生招生工作直接违规风险的根本原因.非法利益大于招生工作直接违规的成本,是招生工作直接违规风险存在的前提.招生工作直接违规风险的大小,与其成本的大小成反比;与其获得非法利益的大小成正比.招生工作直接违规成本与利益的大小受众多因素影响.比如,受招生工作直接违规界定的清晰度、对招生腐败的容忍度的影响;受有效监督、惩罚力度的影响,等等.招生工作直接违规的风险因素是变化的,因此,招生工作直接违规现象的轻重程度也是变化的.比如,恢复高考招生以来,招生工作直接违规的风险因素与制约因素,经历了从少到多,从简单到复杂的变化.由此,招生工作直接违规现象也经历了由少到多,由简单到复杂的变化.目前招生工作直接违规风险因素与制约因素处在暗明增加对峙状态,谁强谁弱,直接违规现象是多是少,都可能在瞬间发生变化.所以招生工作直接违规风险依然不可轻视.2.3.3招生工作直接违规的风险点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7号),及其他方面的分析,招生工作直接违规风险点主要有:
(1)学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甚至做虚假宣传.
(2)学校开展恶性生源竞争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窃取考生密码,篡改考生志愿,欺骗考生入学.
(3)学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做所谓“先上车后补票”的违规行为.
(4)学校避开省级招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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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学校未经教育管理部门批准以各种名义招收各种所谓“委培生”、“自费生”和“跟班生”.
(6)学校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其中包括使用“机动指标”指名录取考生.
(7)学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
(8)违反规程寄发录取通知书,为冒名顶替上学提供机会.
(9)招生工作中以各种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工作中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
以上情况同时说明,招生工作直接违规风险点带有基层、具体、直接、面广、点多、校内外结合、风险程度高的特点.
2.3.4招生工作直接违规的责任主体
具有招生工作权,参与了招生工作的人员,都有可能成为招生工作直接违规的责任主体,只是他们扮演的角色不同,而负的责任不同而已.
招生工作权包括决策权、管理权、执行权,其中决策权起主导作用.按照权力与责任对称的原则,使用决策权的人就要负主要责任,其余人员按使用权力的性质负相应的责任.
在招生工作中,选择也是一种决策和决策权的使用.而每一项具体招生工作都需要选择,要么选择合规;要么选择违规,二者必居其一.也就是说,参与招生工作的部门和人员,都有可能选择违规,都有可能成为招生工作违规的主要责任者.至于谁是主要责任者,要看在那一具体事项上,是谁选择了违规?是谁做了决策?明确了,也就明确了谁是主要责任者.但是,不管谁是主要责任者,在学校、处室、院系范围内发生招生违规现象,学校、处室、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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