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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审计方面有关论文范文,与舞弊审计简述相关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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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是行为上的故意,尽管其行为经常假装为失误或工作水平不高所致,但舞弊地点、时间、手法、数量金额等都是经过精心策划的,也就是说舞弊所形成的后果是事先能够避免、可以不出现的,不具有不可抗拒性.

舞弊的常见类型:

常见的舞弊形式总体上分为两种:一种是假账真做,即伪造出不存在的经济业务,或者篡改经济业务的本来面目,更改其内容和价值,设计出虚构的或不实的会计事项,以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二是真账假做,就是对真实、合法的业务,不按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必经处理程序办事,改变经济业务的性质、内容和科目、编造数据、违反核算程序和方法,隐瞒真相,以达到其违法乱纪的目的.

1.原始凭证舞弊.原始凭证舞弊是围绕并以原始凭证为对象的舞弊行为,主要是伪造单证和改动凭证,使输入会计核算系统的信息源头发生紊乱.

2.记账凭证舞弊.记账凭证舞弊是指发生于会计记账凭证的作假和舞弊,主要是无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混淆和滥用会计科目,破坏经济业务的内在联系,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之间无衔接对应关系,记账凭证要素被篡改等.

3.会计账簿舞弊.会计账簿舞弊是指在记账、算账、转账、结账、报账等过程中发生的舞弊,主要有涂改账目、恶意改账、作假账、不正当挂账、业务不人账、账账不符、账证不符、账表不符、抽动账页、毁灭账簿记录、提前结账等.

4.财务报表舞弊.财务报表舞弊是对外发布信息的舞弊,是以会计报表不实为基本特性的,财务报表舞弊与前几种舞弊有着紧密的联系,前几种舞弊往往是财务报表舞弊的手段和条件,而财务报表舞弊是前几种舞弊的结果和延伸,财务报表舞弊主要有按照某种目的改动报表数据,故意扭曲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特别是虚构企业的损益,假报资产、负债和权益等.

另外,舞弊与过失的不同之处关键还在于,舞弊全是实质性的,即舞弊不仅表现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形式出现异常和问题,还表现在统计核算、业务核算等有关方面的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方面的违法乱纪问题;或者说舞弊都是在经济活动中源于不正当、不合法的目的,以不正常、不合规或不合法的手段,的经常变化形式的犯法乱纪行为.生长于不规范、不正常之环境不论对待失误还是对待舞弊,审计人员首先都应当查清事实,弄清事情的根本原由,然后才能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确定其性质和程度,才能采取不同的手法加以处理.对付失误的办法主要是加强管理、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提高有关人员的综合素质,一般只通报管理当局,而不发出财务造假的预警;对付舞弊手法则是依法进行深查,并及时发出财务造假预警,提示管理当局和有关利益关系人,采取相应措施,制止财务造假势头的蔓延响,并以此教育大家,做到防微杜渐,吸取教训防范此类舞弊和其他舞弊的再度发生.四、舞弊行为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因违反行政法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基于行政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为核心的会计管理体制中,行政法律责任是舞弊会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舞弊行为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其内部违法失职人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性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形式.行政处罚则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外部相对人实施的法律制裁措施,主要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照及没收、责令停产停业等类型.

(一)单位负责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五十条对单位负责人的定义是:“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可以通过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对会计人员的任用,委托内审或外审的人员对会计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对整个会计处理过程进行全方位的控制.在财务舞弊行为中,单位负责人往往是财务造假的策划人、决定者、指使者,特别是在重大的集体造假行动中担负着关键角色.

1.《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主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其处以2000至20000元的罚款: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的;

(2)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3)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4)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6)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7)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8)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9)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另外,有以上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可以处3000至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从事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项舞弊行为的,可以处5000至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行政处分.对于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单位负责人,在承担了上述的行政处罚之外,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方式.

5.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处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行政处分.

(二)会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会计人员了解有关账簿体系及其特点有工作便利,而且能够具体接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在财务舞弊中往往处于具体执行者的地位.

会计人员无论是直接操作还是参与或者协助他人进行会计舞弊,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具体规定与单位负责人基本相同,同时还要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

(三)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行政责任

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参与舞弊主要有三种情形:其一,是参与了舞弊组织财务造假的策划、设计和制作过程,其基本思路、操作技法都是在注册会计师的参谋和指导下完成的;其二,知假不报,不负责任,为了得到相应的经济利益,而违心地做出有悖于事实的审计意见;其三,由于专业能力的限制,对舞弊组织财务造假根本不知悉,或者对其造假的迹象未引起充分的关注.对于第一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该条同时对于第二种情形作出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也专门对知假不报等故意违法情况作出规定,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由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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