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类有关论文范文检索,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现状相关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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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动产”保护,但同时承认了其具有交易价值,可以通过现实之间的买卖来实现,等同于现实世界中的财物[3].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 关于知识产权的论文范例 | 大学生适用: | 专科论文、学院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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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识产权观点.此观点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从游戏服务商角度来讲,游戏开发商为原作者,游戏服务商从开发商手中取得运营权,等同于现实世界中的转让知识产权,服务商作为知识产权人,拥有所有权并受到法律保护.而玩家的付费仅仅是购买到了使用权,而玩家历尽千辛万苦所获得的虚拟财产也仅仅具有使用权,并没有占有权.
另外一种观点是从玩家角度出发,认为网络游戏服务商提供的仅仅是一个创造性的平台,如同现实中为画家提供了画笔一样,玩家费尽脑力,智力,体力所获得虚拟财产,是通过玩家的劳动付出所得,网游服务商并无所有权,是属于玩家的著作权.
这些观点出发的角度不同,所处的立场也不同,玩家所付出的智慧和努力获得的虚拟财产是通过付费形式从游戏开发商或游戏服务商处获得,当其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获得后,所有权则从服务商处转移到玩家身上,服务商只拥有署名权.从这一观点分析,网游虚拟财产应属于玩家所有.但反对派学者提出的理论亦不无根据,这些虚拟财产体现不出玩家的独创性,将其归纳到知识产权中有着明显的不合理性,笔者认为亦当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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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观点.当玩家进入游戏或注册账号时,已经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实质上来说属于一种债券性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在这种关系中,游戏服务商提供其在合同条款中承诺的服务,玩家通过付费方式享受这种服务,这形成了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不存在所有权交易,只是单纯享受相关服务.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花费的金钱购买的是网游服务商的服务行为,而非购买网游虚拟财产.因此在网游服务商与网游玩家发生所有权纠纷时,玩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服务商没有按照合同运行游戏,玩家的行为才会得到支持.
学术界对此提出的三点质疑.一是当网游虚拟财产一旦完全转化为债权关系后,玩家所付出的脑体力劳动以及时间、金钱等又该作何解释.二是当第三方通过不法软件或技术手段侵害玩家利益时,玩家只能通过与服务商的沟通来解决,这样便使得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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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几种学术界的综合观点,都略有以偏概全的观念.并没有真正的解决网游服务商与网游玩家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玩家与第三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故而面对目前层出不穷的关于网游虚拟财产的纠纷案件,同时,广大玩家要求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国内目前迫不及待的需要有关网游虚拟财产的法律出台以保护相关人员的利益.
根据2013年年初最新发布的《2012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中给出了我国的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和用户数量.2012年有约3.11亿人成为了网游玩家,网游市场规模达到了428亿元.可见,网络游戏在飞速创造着巨大的现实财富价值.与此同时,玩家在网络游戏中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件却层出不穷,外挂、盗号、私服等业已成为网络游戏产业的癌症.这种情况不仅仅发生在我国,在港台地区,欧美及日韩等发达国家也屡见不鲜.值得一提的是,在港台地区及韩国等国家,早已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保护网游玩家的虚拟财产,而在我国目前尚未有针对其的立法.那么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已经不能适应这种新兴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可否改变现行的条款来适应社会的发展呢,这些无法回避的问题已经越来越贴近我们大众的生活,早一日解决便会早一日减少损失,这些必须在未来的法学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过程中得到解决.(作者单位: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炜,论网游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D]:[硕士学位论文].华中科技大学2006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N](2003)朝民初字第17848号
[3]佚名.偷窃线上游戏的虚拟货币,小心吃上官司![EB/OL],http://.chshs.tpc.edu.tw/civic/t1.#a20.200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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