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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方面有关论文范本,与民商法的连带责任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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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连带责任是我国民商法中对责任的领域制定的相关制度,它的作用是:当被害人在合法的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对其进行法律的救济.这篇文章对我国的法律体系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进行了探究和总结.

关 键 词:民商法连带责任探究

连带责任包括的范围非常广,国家机关、企业的法人、合伙进行经营的组织或者个人都属于连带责任的主体.连带责任概括的讲是指:许多债权人相互之间可以要求其他的债权人对相同债权进行履行全部义务的关系.

一、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的概念

连带的责任人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是和大部分的债务发生关系的独立个体.现在执行的法律对其规定为:多个债务相关责任人由于同样的原因产生承担相同的给付内容的责任,和债务有关的责任人需要承担的民事方面的责任需要对全部的责任进行承担.因此如果其中一个责任人对责任进行承担时,会消除其他责任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它的特点是:一,一般情况下,有两个或以上的责任人构成连带责任的主体.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都要承担起全部的义务和责任.二,在连带责任范围内的责任人当需要承担超过他自己可以负责能力范围内的责任时,没有抗辩权和拒绝权.三,承担的连带责任要在法律法规或者签订合同的范围之内进行,不能与保证人的责任相混淆.总体来说,连带责任出现在民商法中主要是为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受害人的损失可以取得相关的赔偿,合理保障自己的权益.

二、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的不同类型

1.因为责任人共同的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具体有:共同的侵权、共同的危险行为以及共同的责任三种不同情况.

(1)因为共同侵权出现的连带责任.民商法规定为:两个人或以上共同的主观性故意或者过失损害到其他的利益.在此规定下发生的情况必须要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法律执行中,存在责任人如果不是因为主观上故意进行损害而引起后果,对连带责任是否执行这种情况.所以有两种对策:有的人认为,如果不是出于责任人主观上的故意进行损害,就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有的人认为,已经造成了损害就需要承担起连带责任.实际执法过程中,针对责任人的不同情况,共同侵权造成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判决是不同的.

(2)具有共同的危险行为而出现的连带责任.这种情况是指如果因为共同的危险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而且不能确定造成损害的具体的相关责任人,这样就需要产生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人承担起连带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了这一原则,可以对产生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判决起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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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为存在共同责任出现的连带责任.大多数的例子是在道路建设或者城市建设中,因管理方面的问题建筑造成的人员或财产损害,因此法律对连带责任的主体规定为:工程管理人员以及设计和施工人员进行共同承担.

2.在进行委托代理中出现的连带责任

不是全部的代理行为都需要承担责任,只有违法的代理行为才承担连带责任.如代理人自己了解自己进行代理已经违法,但是仍然进行代理,出现了事故责任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现在法律法规中对委托代理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做到了有法可依.

3.因为进行担保或代理而出现的连带责任

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担保人如果在担保过程中对进行保证的方式以及具体内容没有进行明确化,所以当债务人因为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中对自己的责任没有履行,就出现了担保人的责任连带问题.例如一个债务包含两个或以上的担保人,如果没有明确担保人的职责所在,由此引发的债务或相关责任就需要共同的承担.还有,代理方在进行代理过程中,如果与其他第三方进行恶意串通,使被代理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代理方和其他第三方就要承担起连带责任;第三方在了解进行代理的当事人没有代理资质或不具备代理权限的情况下仍要求代理,造成的被代理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第三方和代理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进行委托转换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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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委托的第三方代理出现手续不全、资质不明的情况,由此造成被代理人遭受损害,被代理的一方的损失由原代理方以及现在代理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民商法对这方面进行明确,可以避免相关的法律纠纷.

4.雇佣关系中出现的连带责任

现实中,劳资关系属于雇佣的关系.在雇佣的这段时间内,如果因为被雇方由于被雇佣的行为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雇主就需要对赔偿事宜进行承担,如果对他人利益损害主要原因是被雇方由于主观上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被雇方同雇主就要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在生产过程中,如果被雇员工发生生产事故或造成人身伤害,工程的总承包商如果确定直接承包商不具备必要的工作资质和生产设备,就可以要求被雇员工的直接雇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还有一种情况,在被雇员工之间如果存在互相帮助,这个时候出现提高帮助的员工因为个人故意或过失损害到其他人的利益,作为接受一方的员工事前没有进行拒绝,他们就需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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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合伙经营以及合伙关系中出现的连带责任

许多人参与的合伙经营活动中,资产的运用取决于经营活动中所有的合作方以及合伙人对其进行共同的掌握和分配,在经营过程中决策权掌握在经营活动中关键的合伙人或者合作方进行商议决定,或者依照协议进行实施,合伙人之间都具有监督权,对经营活动中利益分配和面临的困境需要共同的承担.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合伙人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债务要承担起连带责任;由法人组织构成的合作关系,如果其中一方具有违法行为,要根据不同法人的注册份额和经营的协议,对需要负责的比例进行分配,因此如果确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就要依法进行承担.

三、结语

民事责任中非常特殊的连带责任,是为了对受害人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总的来说,承担连带责任不是对造成的行为责任进行直接承担,而是承担其他人的行为责任.在实际的司法应用中,要结合相关的具体情况,有选择性的使用.

参考文献:

[1]李永军.论连带责任的性质[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02).

[2]刘盛.试论民商法的连带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1(34).

[3]刘思聪.浅析民商法的连带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1(12).

作者简介:吕红雷(1972-),男,河南商丘人,本科,商丘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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