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管相关论文范文例文,与政府会计监管相关毕业论文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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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1929年的全球经济危机后,各国政府普遍认为危机的根源至少可以部分地归咎于缺少诚信的会计信息市场.这时,以美国为代表,政府全面地介入会计信息的监管.会计工作必须遵循一系列规则,规则的制定者要有一定的权威.在会计规范制定权的争夺上,政府由于具有权威性、制定成本低、易于推广等优势,成为掌管会计规则制定权的最佳角色.企业是委托代理机制下各种契约的联结点.作为代理方的企业管理当局为了达到自身的利益,会提供不实的会计信息给投资者.而作为会计信息签证者的注册会计师,面对审计市场的激烈竞争,也存在为了眼前的利益而放弃职业操守的潜在激励.因此,由能够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机构加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职业的监管,便成为现实的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金融市场和会计职业组织还不够发达.政府对会计进行适度的监管,有利于保护和平衡有关各方面的利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政府会计监管现状
(一)会计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表现在:(1)《会计法》的缺陷.首先,《会计法》对违法的认定需要较多主观判断,执法具有较强的弹性;其次,《会计法》没有涉及民事责任;最后,《会计法》在强化财政部门会计监管权的同时,未能理顺与其他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2)民事赔偿责任立法滞后.我国至今未出台《民事责任赔偿法》,民事赔偿依据模糊.(3)会计监管的法规之间不够协调.相关监管部门在没有和其他监管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的情况下,争相出台非正式的部门规定.会计监管方面的不同法规之间存在着重叠、遗漏甚至矛盾的现象.如财政部制定的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会计准则(包括披露准则)和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准则之间就存在矛盾.(4)我国会计法律规范的实施机制存在弱化问题.某些法律形同虚设,执法弹性较大,惩戒的威慑作用不够.
(二)政府会计监管主体太多,权责不清我国有权进行会计监管的政府部门有财政、审计(包括政府委托下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工商、物价、国有资产管理等各政府相应职能部门(包括政府授权的机构).目前,各部门之间对于会计监管工作还处于一种单兵作战的模式,缺乏横向的信息共享和有效的协调机制,造成监管权“越位”与“缺位”并存的局面.
(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政府管制存在薄弱环节目前我国缺乏行之有效的评价内部控制的依据和进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的统一标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在上市公司中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强制性披露要求也由于缺乏相应的处罚机制而未取得理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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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会计监管工作缺乏监督评价体系目前,我国缺乏对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及测评的机制.会计信息质量监管的责任制度没有建立和落实,政府监管效果难以衡量,更无从实施成本效益原则下的政府监管行为约束机制.
(五)政府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一方面,由于我国会计政府监管供求机制的不健全,对会计市场某些领域监管不足,如很多监管机制和制度还很不完善,与现实问题相比还有些滞后.另一方面,一味地认为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在于监管力度不够,而对一些领域过度监管,如不断地、重复性地、多头地监管上市公司.
三、政府会计监管建议
(一)改革会计信息监管组织机制现在的问题不是再生成新的主体,而是细化现有的相关政府监管主体的职责,充分加强各会计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以及建立相应的法律追究体系,提高政府会计监管的运行效率.如,由政府各会计监管部门的首脑在国务院内部召开联席会议,主要研究会计信息市场监管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相互交流监管信息、协调监管政策,明确相互之间合作协调的原则及其范围和方式,签署彼此之间的监管谅解备忘录.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成立审计监管协调委员会、机构监管协调委员会,高层官员实行定期的人事流动,各派出副首脑级官员一名列席对方所召开的重要的会议.财政部门对审计部门上年已审计或列入本年度审计计划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一律不纳入本年度检查范围.此外,在政府各会计监管部门之间建立企业监管信息网络化工作环境,将各自监管的结果组建数据库系统,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监管工作的发生,并可以从整体上分析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情况.从国际经验来看,会计准则制定的民间化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应由证监会集中掌管会计准则的制定权,再由其将制定会计准则的权力转授予行业协会等民间机构,证监会则保留对会计准则的最后裁定权.这种政府间接调控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使会计规范的制定有着统一的指导原则,既能充分发挥职业界的才智,又增强了会计准则的公允性.
(二)建立、健全会计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首先,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制定《会计法》的实施细则,增设民事责任、建立诚信记录等有关条款.根据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不同分工,对所有参与监管的部门,合理界定并尽可能详尽地规定其会计监管的职责范围,避免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其次,提高会计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对于会计规范体系中某些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抵触,如《会计法》与《证券法》各自统率的会计准则与会计信息披露准则之间的不一致,加以修订和完善.第三,建立、健全会计民事法律赔偿机制.根据“民事在先,行政刑事双管齐下”的原则,在违规处罚上,应以民事责任为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辅.并从实体法上尽快建立有可操作性的民事诉讼程序,对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的确认、责任的构成、归责的原则及民事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办法、损失的计算都要做出详细的规定说明.此外,建立能够鼓励甚至是激励虚假会计信息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如确立股东集体诉讼制度和辩方举证的原则,从而形成一种由会计信息使用者组成的监督力量,使会计监管不再依靠监管机构有限的资源,而是调动了广阔的民间资源.
(三)强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政府管制首先,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监管机制.制定一套覆盖面广、针对性强、能有效运行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出台内部控制评价和信息披露的政策操作指引,进一步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关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相关的处罚机制.其次,强化高层管理人员的责任.只有使企业经营者完全承担制造虚假信息的责任,才能够真正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因此,要加大对经理层的控制力度,加强财务信息质量检查,通过立法对高管人员的会计造假行为,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严厉惩处会计造假者.第三,建立单位内部会计信息质量的责任制度与责任豁免制度.组织、参与会计报告的编制、批准者都是责任主体,一旦出现会计报告虚假等违法情形,上述相关人员都应承担责任,但持反对意见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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