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类论文例文,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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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性.即使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但如果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一方的欺诈、胁迫,合同是否生效就需留待进一步的探讨.此外,国家对合同不成立和不生效的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是强调当事人合意,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因而,对于合同不成立,国家不会主动干预.但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就远非当事人的自由意思所能决定.合同的生效强调立法者对合同关系的评价,反映了立法者对合同的干预.因此,对于无效合同,国家会主动进行干预.四、对合同成立与生效中一个错误认识的分析
在法学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登记是特别的生效要件.尤其在涉及到特殊的物权变动的交易合同中最典型.而立法上也突显出这一合同登记生效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该法在对抵押合同的规定中,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里很明显,需要办理登记的合同从签订之日起成立,在登记时生效.可见抵押合同成立和生效有着不同的要件,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同时生效,登记成为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而在物权法颁布后,合同登记时生效的观点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该条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因此,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是两个应当加以区分的情况.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它是与物权的变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的方法.登记并不是针对合同行为,而是针对物权的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因此,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原来那种传统的关于登记为合同生效特别要件的错误认识应该得到彻底的纠偏,以便我们能更好的运用合同法.
合同成立与生效制度,实质上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与国家意志关系的调整.民法一方面出于技术因素的考虑,赋予行为人通过意思自治设立合同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又通过合同法中的强行法及公法的强行性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内容、范围作法律上的限制,这种限制最终通过生效规则对法律行为效力的确认来实现.通过生效、无效、效力待定的确认,使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纳入国家意志认可的范围,使合同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正常进行.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和审判实践上,都不能把成立与生效混淆起来.
(作者单位: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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