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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相关论文范文文献,与我国行政主体理的实践困境相关论文答辩开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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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主体理论是行政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结合行政法学界对我国行政法主体理论反思的研究成果以及社会改革发展的实际,对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实践困境做一下简要分析.

【关 键 词】行政主体理论实践困境

行政主体理论是行政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学研究中,行政主体理论占有重要的地位.二十世纪80年代末,我们从西方国家引入了行政主体概念,并围绕着这一概念构建起独具特色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在实践过程中也慢慢暴露出它的一些局限性,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己经开始对现行的行政主体理论进行反思和检讨.1998年,薛刚凌教授开始反思中国行政主体理论,在行政法学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之后,张树义教授著文质疑中国行政主体理论,并对薛刚凌教授的观点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沈岿教授、杨解君教授等也先后发表论文,加入了这场对中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讨论中,从而进一步扩展了讨论的影响力.以下仅就行政主体理论的定位不科学及其适应现实的局限性简要分析一下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实践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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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主体理论定位不科学

行政主体这一法学术语在我国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迎合行政诉讼实践的需要,导致行政主体理论的产生蒙上了很强的功利主义色彩.行政主体理论的提出虽然解决了学界用行政机关来表达行政法律关系中管理主体所造成的主体外延范围的狭窄和其法律身份的不确定性问题,并且在理论上赋予了行政主体以行政法人的资格,明确了行为责任的归属,但是,局限于行政管理过程和行政诉讼领域来对行政主体进行研究是远远不够的.行政法的体系划分包括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法(包括行政救济法)三大部分,蕴涵着行政职能权力的规范与保护、监督与控制的双重目的.行政主体之所以为行政主体而区别于其他组织,根源于行政组织法关于行政权的配置.脱离行政组织法来研究行政主体,就会导致将行政主体形式化地等同于行政机关或行政诉讼被告,就会缺乏对行政主体及其内部结构的深层挖掘,无法包容有关行政主体理论的全部内容,忽略甚至排斥了有关中央和地方之间、机关与机关之间权、责合理配置;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以及行政组织内部有效监控等行政组织法的研究内容,割裂了行政组织法与行政行为法之间的关系.另外,现行行政主体理论强调对行政主体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的研究,相应地忽视了关于行政主体以及公务员整体控制的研究.在行政权力膨胀、行政权力优越以及片面强调外部管理、缺乏自律意识等官本位思想依然很有市场的环境下,这种理论研究的狭隘客观上对行政实践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此有学者在检讨我国行政主体理论时,提出全面研究行政组织法的必要性.行政组织法在整个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价值是科学构架行政法学体系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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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主体理论适应现实的局限性

虽然行政主体理论最值得称道的价值就在于其对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问题的解决,但在诉讼实践中,面对一些非行政主体的组织非法行使行政职权、受行政机关委托组织超越委托权限而作出的行为等问题,仍然因这些组织不是行政主体,而出现无法确认被告的情况.行政主体理论的另一价值在于,可以保证行政活动的连续性、统一性,这个预期是建立在行政主体可以统一各个公务员行为及其责任的论断基础之上.然而,现实却表明,行政主体认定方面的标准过低,使大量林立的行政机关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且各自为政,各负其责,从而影响行政组织和行政活动的统一性、协调性.社会转型进程的加速推进,使现有的行政主体理论对行政法律现实的说明与解释愈来愈显示出其局限性.理论的生命力和魅力就在于其对无时不变、无处不繁的客观现实作出合乎逻辑的说明与解释,并进行前瞻性的理论提炼.它根源于现实,又超然于现实.这里所说的超然于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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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指超脱于现实,忽视现实的客观存在,而是在充分尊重现实的基础上,分析客观事物的历史轨迹,运用理性抽象,推测现实的发展趋势,并力图涵盖事物尽可能长的发展未来.作为行政法学领域基本命题的行政主体理论更要关注现实,不断地从社会现实中汲取养料以丰富发展自己.面对急剧转型社会的行政管理实践,现有行政主体理论遭遇激烈的挑战和难得的机遇.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民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大为增强,各种利益群体也大量产生,计划体制下的传统行政权的运行模式被人们质疑.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型时期的利益主体多元化结构的趋势,必然要求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权的运行主体也走向多元化.这样,行政权的社会化就应运而生了.一部分国家权力己通过授权交付给介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组织,如人们称之为“准政府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第三部门”,“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非政府组织”(NGO),“非盈利性组织”(NPO)等的社会组织行使,国家权力向社会转移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一种越来越强劲的趋势.这些介于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社会组织行使社会行政权是个不容否定的事实.如何认定它们的性质且作出完整严密的解释,如何对因社会行政权的行使而受到不法侵害的相对人实施救济保护等等,这些问题对立法完善提出要求,相应地也冲击了行政主体理论.

结束语

综上所述,行政主体理论在我国的引入和发展极大的适应了我国行政法发展的现实需要,为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做出了贡献.但在现实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缺点和局限性,行政主体理论的发展与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发展要求相比仍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在现实应用和研究中,如何变革和完善现有行政主体理论是一项长期而且艰巨的任务,对于致力于行政法研究和发展工作的众多研究者来说任重道远.

注释:

薛刚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之检讨——兼论全面研究行政组织法的必要性》,《政法论坛》1998年第6期.

张树义:《行政主体研究》,《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杨解君:《行政主体及其类型的理论界定与探索》,《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杨海坤:《在探索中前进还是后退——与杨解君教授商榷》,《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李昕:《中外行政主体理论之比较分析》,《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现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分析》,载《行政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9页.沈岿:《重构行政主体范式的尝试》,《法律科学》2000年第6期;《公共行政组织建构的合法化进路》,《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薛刚凌:《行政主体之再思考》,《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本文来源:http://www.sxsky.net/guanli/00204334.html

沈岿:《重构行政主体范式的尝试》,《法律科学》2000年第6期.

涂远明:《关于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若千思考》,《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姜明安:《新世纪行政法学发展的走向》,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01年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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