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学教育类论文范文检索,与明确办学理念对法学教育的重要性相关毕业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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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为了培养澳门本地法律人才,使法律制度和运作机制平稳过渡,澳葡政府于1988年在澳门创建高等法学教育,即在当年被澳门政府收购的澳门东亚大学内设立法律课程——葡文教学的法学士课程.1991年澳门政府将东亚大学更名为澳门大学,原来的法律课程也改为澳门大学法学院.澳大法学院葡文法学士课程教学体制和课程设置基本上是参照葡国大学法学院模式设立的.教员都是葡国人,教材采用葡国法学教科书和资料,主要是葡国科英布拉大学的教材,教学语言为葡文.学生包括懂葡语的华人居民、在澳门生活或工作的葡国人和葡裔居民以及少数来自非洲葡语国家和东帝汶的学生.
葡文法学士学制为5年.课程设置的科目都是必修课,无选修课.除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和语言科目外,其余有25门法律科目.像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院校一样,非常重视民法的教学.民法细分为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法、继承和亲属法各学年和学期科目.根据澳门社会的实际情况,葡文法学士课程学生还需修读中文和中国法.授课以教员讲授为主,在课堂上系统讲授法学理论和概念,分析条文和案例.考试包括笔试和口试,偏重考察学生用理论和法律条文解决问题的能力.澳大法学院葡文法学士课程文凭得到葡萄牙的承认,继而也得到欧盟的承认.
澳大葡文法学士的毕业生,特别是懂中葡双语的华人毕业生很多都已经成为了澳门各级法官和检察官、澳门公共行政机关的主管和领导以及法律顾问、华人律师等.从这个角度讲,澳大法学院为澳门主权与治权的平稳过渡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回应澳门社会的呼声,给华人居民开启高等法学教育大门,澳大法学院于1996年开设了中文法学士夜间课程,2000年又开设了中文法学士日间课程.澳门居民中华人占总人口的95%,而澳门的华人居民绝大多数都完全不懂葡语,中文法学士课程的开设,为不懂葡语的华人居民提供了学习澳门法律的机会,打破了只有懂葡语才能学习澳门法律的局面.中文法学士课程教学制度和课程设置以及授课内容基本上是与葡文法学士课程相同.基本教材是葡文法学士课程所用教材和讲义的中译本.即中文法学士仍提供的是以澳门法律制度为主的课程,这与葡文法学士相同,只是授课与学习语言为中文.
总之,澳门大学法学院的学士学位教育采用的是葡萄牙制,学制、课程安排、专业设置、考试制度等沿袭了葡国法学教育的传统,生源主要是澳门本地学生,培养目标是为澳门培养熟悉澳门法律的法律人才.
(二)澳科大法学院的概况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的成立较晚,澳科大法学院建院于2000年,但发展较快,建院十年已具备学士、硕士及博士授权资格.澳科大法学院的教育制度与澳大法学院明显不同:其学士学位课程的安排是参照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教学计划订制而成,法学专业课程中内地法律课程的比重较大,除此之外亦包括澳门法律、葡国法律及当今世界主要法治国家的法律和法学理论,授课方式、考试方式与内地各大高校近似,生源主要是内地学生及部分澳门本地学生,培养目标是于内地、澳门均可从业的法律人才.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澳门高校法学院专业教育的特点是差异性较大,即同一个地区最具代表性的两所大学的法学院在学制、课程安排、专业设置、师资、培养目标、生源、授课语言、考试制度等各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这是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都罕见的情况.
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笔者认为在于开头部分分析的澳门法律的特点,即“葡萄牙化”与“本地化”及受内地等地区法律影响等并存的情况.显然澳大法学院的办学理念受澳门法律“葡萄牙化”的影响较重,这与其发展历史有关,澳大法学院建于葡萄牙管治时期,其培养目标是为澳门培养熟悉澳门法律的法律人才,而澳门法律基本照搬葡国法律,带有浓郁的“葡萄牙化”色彩,因此澳大的法学教育也沿袭了葡国大学的法学教育传统.而澳科大法学院建于澳门回归之后,其第一任院长是曾担任港澳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的萧蔚云教授,可以说澳科大法学院坚持澳门法律应“本地化”的观点,持澳门的法学教育应“本地化”及加强与内地联系的办学理念,与内地的法学院联系较密切,采用内地法学的教育模式,同时兼顾澳门本地需要,更关注澳门法律的发展趋势和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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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
通过以上对澳门大学法学院和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办学差异的介绍及成因的简单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一所法学院校的办学理念对其办学的各个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办学理念虽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却不是个空泛的名词,办学理念的差异甚至可以使同一个地区的法学院采取几乎完全不同的教育模式.可见发展法学教育,必须有明确的办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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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中国法学教育之路》,贺卫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版.
[2]《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改革与实践战略研究》,曾宪义、张文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注释
① 刘佳音,女,澳门科技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山东财经大学教师.
② 参见《法学教育 理念先行》,王利明著,载《法制日报》,2007年4月8日第013版.
③ 参见《澳门法困局与出路:葡萄牙化或本地化》,谢耿亮著,载《“一国两制”研究》第二期.
④ 参见《港澳法律制度比较:回顾与展望》,张波著,载《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5卷第二期,1999年6月.
⑤ 参见《澳门法律》,米健等著,澳门基金会,1994年,第1—4页.
⑥ 参见《澳门过渡后期的法律本地化》,载《行政》,第8卷,第2期(总第28期).
⑦ 参见《澳门法困局与出路:葡萄牙化或本地化》,谢耿亮著,载《“一国两制”研究》第二期.
⑧ 参见《论大陆法传统——及其与大陆、台湾和澳门法制的关系》,米健著,载《行政》,第八册,第二十八期.
⑨ 澳大与澳科大是澳门两所规模较大的高校,其法学教育极具代表性,因此本文仅介绍这两所高校的法学学士学位教育.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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