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类论文范本,与我国艺术品鉴定的法律现状立法构想相关论文答辩开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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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重要保证,我国现在的各级文物鉴定委员会属各级文物局下属单位,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独立对外开展普通的鉴定业务.现在独立的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的缺失导致艺术品市场的知假卖假现象得不到有效打击,赝品欺诈的诉讼到法院之后由于没有有效的鉴定机构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导致大多数法院最后只能以调解结案居多,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是导致艺术品市场赝品泛滥的重要原因.3、国家只有建立有效的鉴定制度才能驱逐和根治现在虚假鉴定泛滥的现状.
现在鉴定市场的泛滥严重损害了投资人及收藏家的权益,危害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虚假鉴定的泛滥从另一个侧面反应出市场对艺术品鉴定的巨大需求.只有制定《艺术品鉴定法》,建立国家的鉴定制度,才能有效打击和根治泛滥的鉴定现象.
国家建立的有权威性和公信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艺术品鉴师是艺术品市场的“文物警察”,是文物赝品的“照妖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艺品品鉴定师队伍是艺术品市场进一步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障.
由于“自制金缕玉衣”事件中的虚假鉴定并非法定鉴定机构做出的,导致无论其危害后果多大,最终依然没有机构需要对其虚假鉴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我国法定鉴定机构缺失的重大危害的真实写照.
同时,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鉴定人资质许可制度,我们也无法了解为“自制金缕玉衣”做鉴定的五位专家中是否存在仅仅只是行政级别高,而鉴定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并不一定高的情况,因为他们在做24亿的天价鉴定时仅是围着走了一圈,连玻璃罩子都没打开的鉴定方法让观众对他们的专业精神有充分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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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设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
包括为“自制金缕玉衣”鉴定的五位顶级专家在内的大量鉴定人员滥发鉴定证书的原因是虚假鉴定法律责任的缺失,现在的法律体系中很难追究其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违法成本低、风险小、利润巨大是整个艺术品市场鉴定泛滥的主要原因.应该对鉴定机构及人员设立如下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
行政责任.艺术品鉴定市场首先应由各级文物局作为其行政主管部门,由文物局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进行日常的行政监督管理.鉴定师资格、鉴定机构鉴定行政许可权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对做虚假鉴定的机构及鉴定师,可以对其做出警告、罚款、暂扣其鉴定资格3个月以下2年以下、吊销鉴定资格等行政处罚.并对其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示,记入其诚信系统档案.
行业处分.鉴定师应实行鉴定师协会行业自律管理为主的体制,对有虚假行为,鉴定师协会可以对相关鉴定师及其鉴定机构根据行业协会对其行业自律处罚:给予其训诫、通报批评、暂停执业、取消会员资格等行业处分.
民事责任.由法律明确规定,对于由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的过错导致他人受到损失的,应由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改变现在做假鉴定不需承担责任的现状.
4.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剥夺的是行为人自由或生命,对于做出有严重危害后果的虚假鉴定的机构及人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29条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229条同时也规定了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现在刑法规定的以上二个罪名并不包括文物或艺术品的鉴定人员,建议在修改刑法在将文物鉴定人员包括进去.
如果我国刑法的以上罪名包括文物鉴定人员,那么为“自制金缕玉衣”鉴定的五位顶级专家很可能将要受到五年或十年的刑罚,他们可能就可不会再轻易开出这样的鉴定证书了.
只有对鉴定人员建立以上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才能有效净化我国的艺术品市场的鉴定混乱现象,文物艺术品的特殊性不能在成为鉴定专家们虚假鉴定的免责理由和“挡箭牌”,权力与责任的对等是法制的基本原则.
规范鉴定标准及鉴定程序.只有制定严格规范的标准和程序才能保证出正确的鉴定结果,法律或部门规章必须对各类艺品鉴定制定严格的鉴定标准和程序,有了这一明确的标准和程序,才是审查判断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鉴定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各类法律责任的前提和条件.
如果对鉴定标准和程序有明确严格的规定,我相信为“自制金缕玉衣”鉴定的五位顶级专家应该不可能连罩子都不用打开,只是看了一眼,就做出24亿天价文物的鉴定的“荒唐”鉴定结论吧.
“自制金缕玉衣”所反应出的只是我国艺术品鉴定市场“无法可依”混乱现象的冰山之一角,同时反应出我国艺术品鉴定的研究和立法的严重滞后,已经无法满足客观需要并严重阻碍艺术品市场的发展,如果能以此为起点,能引起法学界及艺术界的重视,加速我国艺术品鉴定法律体系的建立,那将有助于让艺术品市场能早上真正成为继续股市、房地产之后我国的第三大资本市场.
(作者:周蕾,天津美术学院硕士研究生;孙中伟,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艺术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艺术法律师网.artlaw.创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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