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法规论文范文素材,与中国对东盟海外直接投资的法律保护相关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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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透彻,以免吃亏上当,导致投资失败.(2)法律风险所能够引起的后果最为严重.在海外投资者所能遇到的各类风险中,法律风险造成的后果不光是投资者财产的损失,还包括对触犯东道国法律规定的投资者个人的处罚,包括对其生命和自由的剥夺.如前所述的“中海油新加坡事件”中的责任人陈久霖就因为此次投机交易在新加坡身陷囹圄.(3)法律风险具有可防范性和可控制性.法律风险是人为原因造成的,所以法律风险因此也是可以预先防范的,只要在进行投资行动之前,做好事先的调查了解工作,深入东道国境内考察调研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是完全可以把法律风险控制到最小程度的.三、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的法律保护通过以上有关我国对东盟直接投资的风险分析,可以知道,要从法律层面对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进行保护须从两个方面入手,当前我国对东盟直接投资的潜在风险集中在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两个层面,政治风险多基于东道国政府的原因所引起,所以要对之进行防范和保护应从国家层面入手,而法律风险则多基于投资者自身的原因所导致,因此要对它进行防范和保护要从投资企业本身及投资者本人入手.以下,笔者将结合上诉分析就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的法律保护提出自己的建议.
1.从投资者及企业自身考虑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建议
第一,企业自身要加强法律意识,在决定到海外投资之前要做一个详细的调研考察计划,可以在投资之前派考察团对投资目的地的相关投资环境进行了解,比如东道国环境法律规定、劳工保护法律法规、税收外汇法律法规、风俗文化,以及当地人民对外国投资的心态,等多方面信息进行深入了解,而具体到对东盟的投资,则更需要做好这一步.由于东盟国家内部,民族众多,宗教信仰复杂,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因此东盟各国人民对待外国投资的心态是不一样的,有的开放,希望外国投资能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有的则较为保守,对自身国内的各类资源有较强的保护意识.此外,东盟国家也是世界上华人居住最多的国家,多数国家的重要经济行业都有华人企业参与,华人对中国有着深厚的民族感情,所以我国投资者在选择东盟作为投资目的地时,可以充分利用华人对当地投资政策环境的熟悉了解之优势来帮助自己,减少投资的风险.
第二,企业及投资者要善于利用国际多边条约或者双边条约机制为自身提供保护.目前,可供中国投资者利用的多边条约机制有《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汉城公约或MIGA公约).对于前者,中国投资者在与投资东道国企业或者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中,可以在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将争议提交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来解决.这样可以避免发生争议时在东道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而对于后者,由于其只受理在发展中东道国的投资项目,而我国与东盟国家都是发展中国家,完全符合这一要求,因此对于在东盟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我国企业来说,应该大力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机制,对所投资项目进行投保,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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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国家政府层面考虑应采取的措施建议
首先,我国的海外投资事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一定成绩并积累了相关经验,但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却大大落后海外投资的步伐.虽然,国务院及各部委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全面的海外投资规章、条例,但这些规章条例的法律位阶太低,缺乏相应的稳定性,而且不乏各部门规章相互抵触的情况.介于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海外投资促进法》来规范我国的海外投资事业.
其次,政府对海外投资信息的掌握及其对相关东道国投资环境的了解要远远多于私人投资者,政府可以通过其掌握的东道国投资政策、投资环境等相关信息来进行归纳总结.编制出《鼓励进行海外投资国别和行业指南》、《限制进行海外投资国别和行业指南》并公开发布.同时辅以税收、外汇使用等政策方面的措施来加以引导、调节.如对鼓励类项目可以在税收、外汇上给予优惠.此外,还可以利用我国驻各东道国的使领馆向东道国的中国投资者提供东道国的外资法律制度和投资政策方面的信息.
最后,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海外投资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险.虽然,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国家保险机构已经开展了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但是其覆盖面相对较窄、对投保条件要求较严,使多数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被拒之门外.因此,应该在现有基础上,完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海外投资保险体系,适当放宽投保资格,并简化投保申请审批程序,将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也包含在内.通过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健全的海外投资风险防范机制,能帮助海外投资企业稳健经营,为国家带来更多外汇税收收益.(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以上数据来源于《2011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第22页.
②2005-2011各年中国对东南亚国家联盟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情况详见《2011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第46页.
③详见《2011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第23页.
④陈安.《国际经济法学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8月第2版,第638页.
参考文献
[1]刘立峰.中国对东盟国家投资状况分析及建议[J].中国经贸导刊,2012年3月上.
[2]顾丽姝、王凯庆.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的风险防范[J].云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3]聂名华、颜晓辉.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及法律防范[J].当代亚太,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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