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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实现.然而,对公平也不能片面强调,公平亦有自己的客观内容,有高水平和低水平之分.只有达到共同富裕、和谐发展的公平,才是高水平的公平,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由此可见,在提升社会整体效益的同时,也是在造就高水平的公平.效益和公平实质上是辨证统一的,公平已经内涵在效益之中了,社会整体效益的提升是实现高水平公平有效手段.
综上所述,在经济法的众多价值中,社会整体效益是优先的,第一位的,在秩序、公平、正义之先,秩序、公平、正义都是为了效益.社会整体效益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
二、经济法核心价值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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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法一个重要部门,它同样受经济法核心价值——社会整体效益的引导.反不正当经济法是在鼓励和保护正当的个人竞争的基础上,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市场的稳定有序.经济法核心价值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保护社会整体效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产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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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制定之初,就承担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意志贫富差距的扩大,实现社会公平的职能,总的来说,它要维护的就是社会的整体效益.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鼓励正当竞争的基础上维护社会整体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和第二条明确指出,“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该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难看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鼓励正当竞争的基础上制定的,这与经济法的核心价值相一致.追求社会整体效益并不意味牺牲个人效益,而是在鼓励和保障个人效益的前提下进行的.只有社会绝大多数人个人效益的提升,才能带动社会整体效益的提升.
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是有限的,分配给人们日常生活所需的资源更加有限,因此,经营者如果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科技含量,恪守交易规则,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方法获得经济利益,那么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鼓励和支持的.社会整体效益理念并不是指均等的将市场收益平均地分配给每个经营者,而是让每个经营者在合法、透明的竞争环境下参与竞争,以正当的手段获得自己的劳动报酬.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质上是给予每个竞争者公平的竞争机会,让每个竞争者能够在同一起跑线上一起开始,至于谁最终能够到达终点,则属于经营者各自经营水平的范畴.
任何试图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等都明确地指出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保护弱势消费者来实现社会整体效益
相对于经营者而言,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不言而喻.为了改善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所处的不利地位,国家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生产者和经营者,以保护弱者的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是体现了经济法核心价值理念.社会整体效益观就是在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的前提下,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以欺诈、混淆消费者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以上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由于消费者在信息获取上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准确辨别经营者恶意进行的欺诈行为,往往因此受到伤害.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些行为的禁止实质上保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维护了社会大多数人的整体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进一步细化了何种行为属于能够造成消费者误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便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意义不仅在于实现了自由竞争,更重要的是它要建立一种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秩序目标.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对各方利益就行衡平时,无不依据其价值进行,而其价值就其本质来看仍属于社会整体效益范畴,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本质就是社会整体效益.
三、结语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整经济的重要法律,维护的社会整体效益,它站在社会本为的角度,追求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社会整体效益作为它的核心价值,不仅反映在经济法整个部门法体系中,也反映在每个分支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分支,无不依据这一核心价值理念对利益双方进行平衡.由此可知,社会整体效益观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对于我国假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爱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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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汤磊(1988-),女,上海市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0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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