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相关论文范文,与代垫费用和价外费用……相关毕业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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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四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第四条规定,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因此,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同时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如何在ARM自助办税终端系统清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在ARM自助办税终端系统清卡?(山东省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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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每月初第一天登录防伪税控系统完成抄报税处理,把上月开票数据读入IC卡/报税盘,登录国税网上办税厅完成纳税申报,并在网上足额扣缴税款,然后带IC卡/报税盘到ARM自助终端上进行IC卡报税/报税盘(清卡)操作.操作流程如下:
1.选择“IC卡报税(清卡)”功能模块,根据语音提示及界面操作提示,将企业报税IC卡/报税盘插入ARM自助终端机右上角的“防伪税控IC卡插卡口”中(报税盘请插操作屏幕左下方的USB接口),插卡时注意有芯片的一面朝上,点击“确定”按钮.
2.系统读取IC卡/报税盘内的报税数据后,点击“报税”按钮.
3.系统自动将本次IC卡/报税盘报税数据与网上申报数据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项比对,比对成功后点击“保存”按钮,本期未缴税款为0时,系统自动对报税IC卡/报税盘清零解锁;否则系统不对报税IC卡清零解锁.
4.报税成功后,点击“退出”按钮,在“防伪税控IC卡插卡口”取回IC卡/报税盘,结束本次IC卡/报税盘报税流程.
5.点击“退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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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所得税问题
外籍个人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咨询服务,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广东省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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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所谓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劳务报酬所得是以劳务发生地判定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若此外籍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人,其在境外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境内单位无需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统借统贷涉税问题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母公司以自己项目取得房公司地产开发贷款,按照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约定,贷款只能用本项目,即不能用于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我公司的子公司由于相关条件的限制,不能取得项目贷款.目前,母公司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子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试问,我母公司将自有资金借给子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是否作为“统借统贷”不交营业税及所得税?(广东省李秋菊)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第一条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简单说就是集体总公司统一借款,然后按银行利率贷给下属企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该文件将统借方由集团企业扩大至其他成员企业.
您说的情况可以作为统借统贷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增值税发票先开具后确认收入的问题
我公司现有一客户,年末前要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他们年底前付款,年末前我们产品不会组装完成,也不会发货,因此不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的条件,所以我们会选择作为预收款处理,我想问的是:
1.此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已经发生?
2.不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条件,但税务上要确认收入吗?(山东省陈丽敏)
★在线专家:
1.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上收入确认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广告费扣除问题
关联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分摊扣除?(河北省张静)
★在线专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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