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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根据上述准则描述,如果A企业在与H银行签订货币掉期合同时,明确取得了以其在H银行的1年期定期存单随时偿付A企业在H银行的应付票据的权利,则A企业完全可以在会计处理中引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互抵消的会计处理方式.
实质上讲A企业本质上也是想做出如上商业安排,亦即其准备将这样一笔银行存款作为备付信用证的资产,关键是其需要与H银行取得这样的抵销权条款.
假设A企业与H银行已经取得了相关抵消权条款的一致意见,则会计处理如下:
2015年1月1日,将应付票据与相关掉期安排做出如下分录.
借:应付票据-信用证-H银行(美元)1906.50万元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48.05万元
其他货币资金-H银行1858.45万元
之后每一个会计期末按照汇率和应计利息调整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即可.这样处理完全就避免了传统会计处理的会计记录的与商业实质失真的问题.
四、商业模型与抵消处理的再思考
商业模型的再思考在上述分析中,还缺少了一块堆信用证开设前提条件的分析一般而言,开立信用证需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因为A企业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因此其一般预交保证金为10-15%,并且保证金一般也可以获得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上数据基本也与A企业贸易额和注册资本金相符合.此时A企业在与H银行的谈判中也应考虑将该部分利益一本协商.
同时在实践中A企业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安排,如果均为以上方案安排业务,虽然收益较为稳定大约净资产收益率为6%左右,但是总体对于股东来讲其效益偏低,因此需要综合运用多种贸易模式.
比如考虑不需要银行首先的100%存单质押信用证开立,这样可以更大的扩大贸易额和套利空间,但是正是因为如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抵消权形式的条件.
抵消权的再思考依然根据2014版《金融工具列报准》准则规定:抵销权是债务人根据合同或其他协议,以应收债权人的金额全部或部分抵销应付债权人的金额的法定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方三者之间签署的协议明确表示债务人拥有该抵销权,并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或法规,债务人可能拥有以应收第三方的金额抵销应付债权人的金额的法定权利.抵销权应当不取决于未来事项,而且在企业和所有交易对手方的正常经营过程中,或在出现违约、无力偿债或破产等各种情形下,企业均可执行该法定权利.在确定抵销权是否可执行时,企业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等各方面因素.当前可执行的抵销权不构成互相抵销的充分条件,企业既不打算行使抵销权(即净额结算),又无计划同时结算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得抵销.在没有法定权利的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即使有意向以净额为基础进行结算或同时结算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也不得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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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A企业在与H银行的合同协议中不能A以其存单作为信用证质押开证方式,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流质条款是无效的,所以如果是存单质押模式就不符合相关规定了.但是,进一步从法理上论述,应为再次过程中是A企业主动提出抵消权,其流质的法理缺乏依据,但这就是需要在讨论的问题了.同时A企业也不能在将该存单为其他业务做担保,否则也不满足相关抵消权使用条件.
综上,分析可以对于任何会计准则的使用,都必须基于对于商业模式以及运行条件的深入分析,以及对于报表呈现的总体把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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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彬,黄冬萍.对IASB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消的思考[J].会计之友,2011
[3]葛家澎.财务会计理论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4]阮鹏熙.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新变革及其影响[J].财会月刊,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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