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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税务文书送达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前提要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税务部门面对的纳税人情况日趋复杂,部分纳税人为逃避税款,规避税务文书送达,甚至以此进行行政复议甚至诉讼,给税收工作开展造成很大障碍.做好文书送达及文书送达证据的保存,应得到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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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税务文书直接送达签收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二条规定了送达最主要的形式---直接送达.此规定沿袭了诉讼法中相关内容,基本上涵盖了直接送达的主要方面,但由于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实际工作中仍存在较难操作的地方.

一、税务文书直接送达的存在的问题

(一)受送达人员范围较小

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签收的对象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概括起来就是三类: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收发人.但实际生活中,很多纳税人可能没有专门负责收件的员工,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又常常不在经营场所,这容易导致送达时缺乏适格签收人.如果由此三类人员以外的人签收,比如一般财务人员或者工人签收,则税务机关将存在较大执法风险.

(二)如何查证签收人员身份未作细化规定

由于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签收文书人员有具体要求,因此,查证受送达人身份成为一项必要的工作.但该细则并未对如何查证受送达人身份作进一步细化规定,这加大了税务机关人员的执法风险,也容易给恶意逃避送达的纳税人钻法律空子.

(三)送达地点没有规定

直接送达对送达地点并无要求,但直接送达如果不成功,很可能需要转化为留置送达.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对留置送达地点的规定仅仅是“受送达人处”,实际生活中,受送达人处所可能有多种情况,如办公机构地、户籍所在地、经营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等,是否可作为“受送达人处”,是不是对方拒签文书后,留置在其中任意一个地方,都可以视同送达,直接送达被拒的地点与留置送达的地点是否需要一致,并无进一步明确规定.

(四)转换为留置送达情况下相关见证人难以确定

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对此条中的“见证人”进行明确要求.见证人究竟应该是送达时包括税务人员在内的在场任意人员或是税务部门以外的任意人员,或是税务部门之外的其他基层政府部门的人员?均未能明确.如果是送达时由税务人员作为见证人,等同于税务部门“自证其词”,证明力将大打折扣;如为在场的任意人员,考虑对纳税人送达时一般在企业办公场所,往往并无企业之外人员可以做见证,企业人员本身拒收更是不会有职工出来做见证,即使有在场其他非企业人员愿意见证,其身份、签名是否真实,将来一旦进入诉讼阶段,能否联系上见证人,见证人是否愿意出庭作证都是现实问题.

税务文书的直接送达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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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基本上是将纳税人所在派出所和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做为“见证人”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但《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无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怎么处理给予明确.在这种情况下,个别部门一方面可能会由于自身工作安排时间无法配合,另一方面也可能由于配合意识不主动而拖延配合,同时还可能存在由于相关部门和单位本身与纳税人有着各种利益链接,于是寻找各种借口推诿不配合.见证人的不确定和见证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影响了税务文书的留置送达.

二、税务文书直接送达的解决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为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送达工作:

是认真核实签收人身份

受送达人范围仅仅为三类,因此对签收人身份的核对显得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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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重要,实际工作中,除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登记在案,收发人员主要都是由企业决定.因此,建议重大事项的税务文书应尽可能地交由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收,如确须由收发人员签收,应认真核实收件人身份,如查验工作证、身份证等,并尽可能取得收件人签名确认的工作证、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证据带回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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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要求两人以上签收

建议尽量让两名以上受送达企业的员工签收文书,注明签收人身份.同时,要求对方在送达回证上加盖公章或者财务章等按规定必须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两人以上签名可以起相互印证的作用,万一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阶段,可以有效补强证据.

是全程录像,保存证据

随着执法物质条件的改善,不少部门都配发了摄像设备,因此可以采取留取影像作为送达依据的措施.即在每次送达尤其是重大事项文书送达时,都将送达过程用摄像机记录下来,并将原件作为证据在摄像机中保留一定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视听资料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因此,只要其符合证据关于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完全可以在发生行政诉讼之后,被法院作为有效证据采信.

三、总结

要解决目前税务文书直接送达的存在的问题,税务部门必须得引起重视,加强送达工作,以此来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完成国家赋予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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