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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弥补亏损的一般会计处理
(一)结转损益的会计处理企业设置“本年利润”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内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在会计年度终了,企业应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收入类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贷方,与此同时,企业还应当将“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等费用(包括有关支出)类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方,即将本年所有收入和费用项目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即“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果“本年利润”科目的年末余额在借方,说明企业本年实现的收益为净亏损,则应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本年利润”科目在年末结转之后应当无余额.
因此,会计上的“利润”是年末“本年利润”科目未结转之前本科目的贷方余额,“本年利润”结转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余额是企业累积的未分配利润.会计上的“亏损”是年末“本年利润”科目未结转之前本科目的借方余额,“本年利润”结转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是累积的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二)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以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弥补不完的,可往后延期,还可以以税后利润弥补.如果企业是以次年或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当年实现的利润从“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后,作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当年实现的利润)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期初借方余额(以前年度亏损)自然进行抵补,无论是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都不再进行其他专门的账务处理.如果企业是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专门的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
二、弥补亏损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
(一)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亏损企业所得税法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就是税法所指的亏损,由于税法和会计在收入、成本费用、资产处理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因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处理的数额往往并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纳税人发生的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准予用其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而税前利润并非会计税前利润,而是指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进一步规定税前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且连续计算年限.
关于弥补亏损的期限,要注意几个特殊情况:(1)不论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作为连续5年中的实际弥补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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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准许弥补亏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文的有关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允许弥补的亏损,税务机关在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过程中,调增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出于保护企业正常经营,减少企业现金支出等目的,不再对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单独征税,而是允许企业将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先去弥补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弥补亏损.待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才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尽管可以弥补亏损,但由于企业违反了税法有关规定,仍要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根据其情节轻重大小进行相应处理或处罚.
(三)境内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问题规定境内分回的投资收益,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分为免税投资收益和全额征税投资收益.免税投资收益,主要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原因是我国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值得主要的是免税范围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原因在于其本质是投资转让收益,而排除特殊规定的投资转让收益一般情况下都是征税收入.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投资收益,税法规定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其他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为全额征税投资收益,可用于直接弥补亏损,不用还原为税前利润后再去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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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减免税所得等弥补亏损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对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的企业发生的以前年度亏损,要先用应税项目所得弥补,不足弥补的部分,再用免税项目的所得进行弥补.按此规定,免税项目的所得弥补了亏损后,企业没有真正享受免税的好处.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中明确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再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这么做就保证了税收优惠的真正实现,也便于国家对税收优惠进行统计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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