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算机程序论文例文,与涉计算机程序发明的客体审查基准相关论文查重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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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其根据人的思维选择而决定,这就不属于自然规律.第三步,确定了特征的技术性后,还要判断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问题,该技术性的问题是不是被技术性的特征所解决,如果不是则仍不能认定其属于可授权的客体.如尹新天在《中国专利法详解》中就举例说明了有时看似技术性的效果并不一定是由技术特征取得的--"实现节省汽油的效果可以有不同的方案,例如通过多骑自行车,少开汽车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改进汽车发动机来实现,前者不是通过技术方案来实现的,不是一项发明"[3].控制和处理的是计算机系统内部的对象时,相比外部对象的情况简单一些,重点在于认定效果的技术性以及这种技术效果是不是由技术手段获得,即判断进行了一系列符合自然规律的设置和调整之后,是不是带来了内部系统性能的改进,或者是不是增添了新的功能.如果设置和改进没有利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则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仅仅改变了用户界面元素的排列位置,这种改变既不是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的改进,也没能为计算机系统增加新的功能,因此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四、小结
当今计算机广泛应用于各个技术领域,在众多技术领域中都有大量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然而无论是软件技术极为发达的美国,还是技术处于较低水平的中国,对计算机程序类发明的审查都具有特殊性.
授权客体的判断是审查过程中的难点,在《审查指南》中专门对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的授权客体给出了审查基准,本文从《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出发,根据计算机程序类发明中处理对象的不同,区分出控制和处理外部对象、控制和处理内部对象两种类型,并依据《审查指南》给出的、与两种类型相对应的判断授权客体的例子,描述了一个完整的、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的授权客体判断方法.认识所限,难免有错误,请大家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徐棣枫,专利权的扩张与限制,知识产权出版社,第1版,2007.7:196-197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审查指南2010,第1版,2010.1:259-261页.
本文出处 http://www.sxsky.net/guanli/00252986.html
[3]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第1版,2011.3:21页.
作者简介:唐楹琰,董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电学部审查员;张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通信部审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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