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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相当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涉及从田间到餐桌等各个环节,不仅危及老百姓的人身安全、健康状况、财产安全,情况严重的还将影响家庭和整个社会的稳定情况.在此危急之下,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法制体系有效地遏制违法事件的发生确保公众的饮食安全.
关 键 词:刑法民法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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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在我国的食品安全的范围里,既包括供人们食用或饮用的成品,还包括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并且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经营,都属于食品安全的规制范围.规范定义的提出,使我国的食品安全立法工作,有了明确的目标和范围.食品安全通常是生产与经营安全、过程与结果安全、现实与未来安全的完整统一.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这些问题背后均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法治建设存在着诸多问题.食品安全问题不但给生产经营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威胁到了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更为严重的是这些不安全的食品引发的中毒、死亡事件,激起了受害者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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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加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有助于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在食品安全的刑事责任,有助于全面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该类行为的处罚应该具有高度的严厉性.从其他角度说,刑法严厉的强制性及最后的保障功能决定了其在食品安全保护上不可或缺.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专门的食品犯罪体现在两个条文中:一是第一百四十三条界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二是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这两个条文是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重头戏.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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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些刑法条款不是专门针对食品犯罪设置,但也能对食品安全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此外,2010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提出具体要求.对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还有一些涉及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的罪名.主要包括: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商检拘私弊罪和商检失职罪,《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动植物检疫拘私舞弊罪和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两个专门规制食品安全管理的罪名,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滥用职权罪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玩忽职守罪.《食品安全法》属于附属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中,该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食品安全的民法保护
食品安全领域内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均可以通过民法及相关法律解决.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组成了食品安全领域最主要的规范.从《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它主要是从追究经营者民事责任的角度保护食品安全权.保证民事义务的履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有效途径,是民法的重心.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发生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具体事件发挥重要的作用,其操作性比一般的法律法规更强,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将会成为食品安全领域因食品造成人身损害事故赔偿时计算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2010年7月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被誉为该法的亮点之一.然而,由于没有具体规定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该条款面临着实务操作上的困难.《食品安全法》中也体现出对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规范.因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可以要求和本案有关系的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支付共计10倍价款的赔偿金,同时赔偿实际损失.这是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一个条文.另外,“民事赔偿优先”这一原则在食品安全法中也得到明确的规定:肇事单位不足以同时支付行政处罚金和民事赔偿金时,优先支付民事赔偿金.
总之,政府应加强食品安全方面涉嫌违法犯罪的打击和制裁力度,民事赔偿方面向受害者进一步提供保护和支持,确保老百姓的饮食安全.
参考文献:
[1]程言清,黄祖辉.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及其对我国食品安全的启示.南方经济,2003
[2]李新生.食品安全与我国安全食品的发展现状.食品科学,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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