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得税类论文范本,与几种会计核算方法在企业所得税筹划中的应用相关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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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会计核算可以为企业的纳税筹划决策提供非常有用的信息,使会计核算处理成为实现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手段,也使得会计核算在纳税筹划中的应用成为可能,而且会计核算信息的有用性也使得企业应该在自身的纳税筹划中充分应用会计核算处理方法.
关 键 词: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2
一、规范收入核算进行税务筹划
1.利用技术收入优惠政策减免所得税
关于所得税类论文范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技术转让所得等于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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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延迟收入确认以推迟纳税,节省财务成本
这种现象在合同履行期或产品(劳务)供应期较长的行业或企业较为普遍,大量的未确认收入列在预收账款科目或其他应付款科目中,以获得免费资金及机会收益.按照税务规定享有所得税减免企业,应将国家给予的优惠当作调节税费的机会.
通过调节收入或成本利用减免税的,尽量将非免税期的收入、成本提前(或推迟)到免税期予以确认,同时注意成本的配比;以降低非免税期的纳税所得,提高免税期的纳税所得,享受更多得减免税额.
二、利用坏账准备的提取进行纳税筹划
1.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不同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除了应收账款应计提坏账准备外,其他应收款项也应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规定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法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也就是说,会计实务中,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但不包括应收票据.而税法则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仅限于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也就是说,税法准予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较会计规定多出一个应收票据的金额,少了一个其他应收款的金额.
2.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什么是会计核算中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提取的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具体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等.而税法中只规定了一种方法,即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且其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
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扣除.坏账损失的财务处理方法,主要有直接冲利用坏账准备的避税筹划.企业时常有发生坏账的情况,发生了坏账取得税务机关认可后,可理为坏账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节约所得税的上缴.但不是所有坏账都作为坏账损失处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条件:(1)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算后,仍然不能收回的;(2)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3)因债务人逾期未必行债务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此外,企业已列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利用存货成本计价方法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
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即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的应用,不允许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确认发出存货的成本.依据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用任意一种计价方法.不同的存货成本计价方法,会对企业的成本、利润总额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应交纳所得税款的多少也会有所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存货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随意变更,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在会计附注中予以说明.因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时,必须在会计年度的末期根据企业经济运行的状况做出正确判断,按照以上的原则选择下一年度对企业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
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本期存货-期末存货.由公式得知,期末存货的大小,恰好与销货成本高低成反比.换言之,期末存货金额越大,销货成本便愈小,销货毛利随之加大,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负也会随之增加,对企业不利;反之,期末存货金额越小,销货成本愈大,销货毛利变小,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税负均随之减少,对企业有利.因此,对存货进行合理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不同的计价方法,对结转当期销售成本的数额会有所不同,期末存货的大小,与销货成本的高低成反比,从而影响企业当期应纳税利润数额的确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期末存货如果计价过低,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减少;(2)期末存货计价过高,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3)期初存货计价过低,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4)期初存货如果计价过高,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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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企业在2008年先后进货两批,数量相同,进价分别为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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