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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媒体记者搞批评报道不仅要有法制观念还要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起码要具备自己想报道领域的法律知识,本文作者结合工作实践,论述了新闻报道需要加强法制观念的重要性.
【关 键 词】 新闻报道;法制观念;有罪推定
在新闻报道中,一些涉及法制方面的新闻报道因其内容具备一定的刺激性和故事性,吸引了很多受众的关注,但是在报道中,如果不加强法制观念,不提高业务水平,很容易对新闻当事人产生恶性影响,有失新闻报道的公正客观原则.
一、新闻报道要避免出现“有罪推定”
在实践中,随着新闻报道的范围不断扩大,数量的不断增多,大量的案件报道,就违背了“无罪推定”这个原则.一些违反法律、违背社会公德的法制报道也随之出现,还有的报道置国家法律关于不准泄漏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规定于不顾,硬要来个“猎奇”、“揭秘”;有的对于凶杀、色情案件的过程描写极尽详细之能事,唯恐漏过了某个细节,使得新闻报道比暴力、色情小说还要“精彩”;有的报道对于犯罪分子复杂的、高科技的作案手段记录的一清二楚,简直成了一则免费的犯罪技巧教材,等等.
笔者认为,法制类报道应树立“无罪推定”的法律意识,防止预先定罪的报道,并且不要滥用结论.1997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条规定对新闻报道的影响,不仅是要求在报道中将“犯罪分子”、“罪犯”等词改为“嫌疑人”、“被告人”等词语,而且会影响到整个报道方式的变革.“无罪推定”必须实行现代法治的权利分工和制衡机制,确认有罪的权利集中归法院行使,控方和警方只能提出涉案人有罪的嫌疑.警方可以公布侦查结果,但是侦查认定的事实并不是法律认可的事实,警方和控方可以认为涉案人犯了罪,但是这并不是在法律上确认其有罪.因此,媒体报道的重点应当从控方转移到法院,在报道控方意见的同时应当适当报道辩方意见,对案件相关的深度报道,解析性报道应该放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以后.媒体在法院判决前,对有关司法机关方面所公布的事实和结论就只能采取中立的立场.
二、慎重报道正在审理的大要案
案件报道,尤其是大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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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几年前的“张金柱事件”.河南郑州某公安分局局长张金柱酒后驾车撞人后逃离现场,案件尚未判决,媒体就已发动声势浩大的声讨.法官也是人,不能不受外界影响,最终作出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判决.张金柱叹息自己“死在传媒的手中而不是法律手中”,张金柱的律师也一直以“舆论高压”作为审判不公的理由.
如果媒体慎重报道这一案件,类似张金柱案那样的判决,完全有可能被上诉法院推翻,因为,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受媒体严重影响,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严重不公的.一个案件的程序不公,意味着践踏了法律的基本原则.这几年,我省也出现个别媒体抢先报道大要案的现象,造成极其严重的舆论后果,当事人气愤、警方反对、读者不满意,媒体对这方面报道应该慎之又慎.
三、注意新闻监督司法的合理界限
新闻自由权和其他权力一样也是有一定限度的,必须与法院的独立权保持合理的界限,一旦被滥用,超过限度,就会走向其反面.因此对媒体监督这把“双刃剑”应当给其划定一个合理的界限,使之在这个限度内发挥其作用.
笔者印象最深一则案例是,几年前《北京xx报》用整个版大标题登出《张开科受审的台前幕后》,报道重庆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原綦江县委书记张开科的情况.此时法庭的最后判决仍未作出,但该报道的倾向性已十分明显:在报道行文前,报纸便按上三条带有悬念性的导读黑框引题:“张开科是如何走上审判台的”?“他为什么没和林世元同台受审”?“张开科受审在綦江反响如何”?文章接着配以“万人声讨张开科”、“法庭较量诡辩多”、“綦江百姓失望多”三个大标题,描述群众对张的“声讨”、张在法庭的“诡辩”.文章中还这样描述张开科出庭时的形象:“站在被告席上的张开科,往日横行一方的‘霸气’已荡然无存.他尽管身着灰色衬衣内套白T恤,还是抵御不了罪恶的心虚与胆寒;尽管他脚蹬圆底布鞋,但依然是双腿颤斗、手脚无措、目光茫然”.对一份未决案件通遍采用如此方式报道,极易煽动公众情绪,将张开科置于非杀不可的境地.若一任这样的报道充斥媒体,新闻对司法的监督必将走向歧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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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媒体新闻监督司法应该注意:在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任何阶段,新闻媒体都可以对案件进行报道,但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媒体对报道的案件进行评论,要努力做到了解案件的全貌和问题实质.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媒体报道应注意给各方当事人同样的机会与条件,同样的信息量,不能有偏颇.对于案件审判中运用法律、法规有不同的理解时,不要轻率发表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性意见,可先在内部提出,待达成共识后于适当的时间予以发表.媒体监督应尽量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公民有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即使有些行为不符合道德规范,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侵犯他人权利,媒体没有必要干预公民的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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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以上三个方面,笔者认为,媒体记者搞批评报道不仅要有法制观念还要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起码要具备自己想报道领域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知识,在批评性报道中违背法律规定,是最危险的.因此,在新形势下的法治报道中,提高媒体记者的自身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增强社会责任感,比“法律扫盲”更为重要,任务更为艰巨.
参考文献
[1]王新友,关于新闻价值问题[J],现代传播,1980年04期
[2]郑超然,自由和责任[J],国际新闻界,1980年01期
(作者单位:绥化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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