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类论文范文集,与建安企业建造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利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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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主营业务利润等于143.52-106.71等于36.81(万元)此种方法的优点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盈利工程适合此法.缺点是:1、对于垫支金额较大的工程、亏损工程当期确认收入较大,建造承包商税负较重;2、在工程开工前期,有可能当期实际收到的款项大于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这样当期按确认的合同收入计提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就和当期按实际收款缴纳的营业税收入不匹配.
三、结语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笔者浅析了对建造合同中收入、费用确认的三种方法的利弊,它直接影响到企业各个会计期间收入、成本、利润等一系列财务指标、不同年度的经营成果和潜在能力等.在综合考虑不同确认方法的同时,既要保证国家的税源,又能保证企业的利润价值最大化,这是我们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需要长期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建筑及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操作指引.立信会计出版社2009年2.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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